论毛泽东的“反腐倡廉”思想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1-05-03 08:05 热度:


  整党的内容,各个历史时期虽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基本内容必须贯穿始终,那就是要“普遍进行关于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使所有党员明白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1](P36)。整风要经常而持久,“一年一次,冬季进行,时间要短,任务是检查工作,总结工作经验,发扬成绩,纠正缺点错误,借以教育干部”[1](P37)。整党整风的目的,最终“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1](P457)。
  2、法律监督。任何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没有超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律监督,首先要有法可依。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作为根据地政权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就很注意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主持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等法律条文。在延安时期,我们党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仅仅有法律准绳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执法必严,“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1](P74)如果执法不严,法律条例制定得再多,也毫无意义,不仅不能取信于民,甚至会适得其反。
  3、群众监督。毛泽东同志一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历来相信人民群众的力量。1945年7月5日,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相会,黄先生谈到中国历史上似乎都有一个始兴而终亡的周期率,并问中国共产党是否也会走上人亡政息之路?毛泽东十分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不会重蹈历史覆辙,因为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个方法,这就是民主。”“共产党能够跳出始兴终亡的周期率,因为我们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5](P5)毛泽东始终坚信,“只要依靠人民,世界上就没有攻不破的‘法宝’”[1](P153),只要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党内腐败分子就无藏身之地!
  4、新闻舆论监督。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新闻报刊对党的监督作用,主张“曝光”和“舆论不一律”。早在1942年3月14日,毛泽东给周恩来的电报中就要求,“党报应容纳党外人员说话”[6](P57)。1953年,毛泽东在为中央起草党内指示中强调,“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件,应在报纸上广为揭露”,发挥党报党刊“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的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1](P73),因为“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在内部,压制自由,压制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错误缺点的批判,压制学术界的自由讨论,是犯罪行为”[1](P157-158)。他要求报刊都应当刊登群众来信,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5、民主党派监督。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是与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友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1](P394),因此,“对民主人士,我们要……放手让他们批评。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有点象国民党了”[1](P355)。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也是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的要求。
  6、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既是上述五项监督措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也是真正实现上述五项监督措施的强有力保障。自我监督,就是要通过外在的监督和自我修养,形成一种共产党人特有的“良心”和“品德”,来看护自己的言行。在这方面,毛泽东本人就是一个极好的表帅,他十分注意严以律己,其生活上的艰苦朴素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在他身边工作人员所写的“回忆录”中每每可见。毛泽东对家人和亲友也严格要求,从不滥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1954年4月29日,毛泽东特写信给石城乡党支部、乡政府,要求对他的亲戚唐家坨文家一视同仁,“文家任何人,都要同乡里众人一样,服从党与政府的领导,勤耕守法,不应特殊。请你们不要因为文家是我的亲戚,觉得不好放手管理”。“如有落后行为,应受批评,不应因为他们是我的亲戚就不批评他们的缺点错误。”[6](P34)如果每个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都能象毛泽东一样,加强自我修养,注重自我监督,则腐败现象可以休矣。
  四、反腐倡廉应坚持的原则
  毛泽东对党内腐败,从来深恶痛绝,毫不留情。但在实施反腐败举措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一定的原则。
  1、坚信“主流是好的”原则。不管在什么时候,毛泽东始终坚信,党的主流是好的,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廉洁奉公的,他说:“共产党里,青年团里,大多数是好的”[1](P481),“在共产党内部,有各种人。有马克思主义者,这是大多数”[1](P423)。即使在“文化大革命”那样狂热的年代里,毛泽东仍然指示:“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造的。”[4](P310)有了这一条,就不会犯大的错误。同时,对于极少数罪大恶极民愤甚深的人,毛泽东则主张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这些人,骑在人民的头上拉屎拉尿,穷凶极恶,严重地违法乱纪。这是小蒋介石。对于这种人得有个处理,罪大恶极,也要捕一点,还要杀几个”[7](P19),以平民愤。
  2、惩治腐败与扶持正气相结合的原则。毛泽东认为,不能为反腐败而反腐败,反腐倡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他要求:“在开展反坏人坏事的广泛斗争达到一个适当阶段的时候,就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1](P73)只有在坚决克服腐败现象、惩处腐败分子的同时,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勇于同腐败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才能弘扬勤政爱民、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新风尚。“以正压邪”,才是反腐败斗争的最终目的。
  3、持久性原则。1974年12月26日,毛泽东指出:“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也有这个情况。”[3](P383)这就要求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必须深入持久,力戒一阵风,要象农民锄杂草一样,“杂草年年要锄,一年要锄几次”,“杂草一万年还会有,所以我们也要准备斗争一万年。”[1](P338-339)只有坚持持久性原则,时刻注视腐败现象的产生并尽快铲除,才能保证党和国家肌体的健康,才能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不致于人亡政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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