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在于协会的目的根本不在于经济利益。本文是选自省级政法期刊《改革与开放》中的职称论文范文:村“两委”应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
摘要:经调查,目前绝大多数农民有加入合作社的意愿,但苦于缺少有能力发起组织合作社的牵头人,只能望洋兴叹。由于作为“兵头将尾”的村“两委”肩负农民“父母官”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培训的对象中,村“两委”干部以及“两委”班子之外德高望重的农村“能人”应首当其冲。
关键词:大包干,合作社,村“两委”必然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大包干”方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农民无法进行农产品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尤其是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由于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农民不仅卖的便宜买得贵,而且还极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农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幅度提高,农民吃尽了市场的苦头。大包干的困境还表现在分散经营的农户缺乏信息、农资供应和农产品运销等方面的有效服务,农民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品销售等环节上显得相对滞后,生产经营带有较大的盲目性。
可见,当大包干与市场经济正面遭遇的时候,建立在分散经营基础之上的农业生产力已经触及到它自身发展的“天花板”而出现徘徊不前的局面。例如,2004年起,我国实现粮食生产连续多年增产,农民收入连续年增加,但是,增收的因素主要是政府补贴效应。政府补贴虽然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但并不能增加GDP总量。同时,农民总不能长期仅靠补贴来维持收入的增加。大包干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实际需要应运而生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为了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大包干的具体操作样式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是顺理成章、合乎逻辑且符合马克思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关系原理的。
被誉为“用两条腿说话”(为了研究“三农”问题,温教授的两条腿曾经走遍40多个国家)的“农民利益代言人”温铁军教授曾在大包干发源地凤阳县作题为“生态文明导向下的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与环保农村”的报告。温教授指出,农业在生产领域是基本没有什么效益可言的,农民应该向生产环节以外的领域如购销、加工、金融服务等领域要效益。但是,这项工作不可能由分散经营的小农来完成,而只有通过他们的联合体——农民合作社来实现。农民只有联合起来,组成自己的合作组织,才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在无情的市场竞争中分得一杯羹。这一结论是温教授在对他所亲自考察过的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四十个多国家经验教训的总结,因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可信度。农民有了合作社,能够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生产,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变在市场上的弱势个体为强势群体。
目前,我国农民为了改变市场弱势主体地位,所采取的办法大致有几种:一是“公司+农户”方式,二是“公司+合作社+农户”方式,三是“合作社+农户”方式。在第一种方式之下,产品增加值的绝大部分往往被企业拿走,而经营风险却主要落在农民头上。在第二种方式中,合作社似乎有了公司作为依托,但实际效果却往往与愿望相反。据黄胜忠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分析》一文显示,拥有依托组织对合作社来说负面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因此“要创造条件让依托组织逐渐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退出来”。(中国农村经济2008.3)第三种是农民通过合作社直接面对市场的方式,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效果来看,这是农民应对市场竞争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合作社的方式优点在于,农业能够在保证耕地承包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既能扩大经营规模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合作社之所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就是因为市场交易中存在着产生合作社的动因。(唐宗焜《合作社功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2007.12)丹麦农业史学家彦斯克里斯藤森对农业合作社的作过这样的结论:合作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能承担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和重要原料物质的供应,从而得以利用大规模农业经营的优势。
具体来说,相对于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的优点主要在于:1)生产的组织化。合作社能够根据市场需要或通过制订生产技术和产品种品质的统一规范来组织合作社成员进行统一生产,从而达到较为理想的经济效益。2)统一采购和销售。对农用物资如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进行集中采购,能够大幅度降低采购价格;对合作社成员所生产的产品按照统一的价格进行销售,则能够有大大效消除单个农户出售产品被恶意压价的现象。3)享受农业技术服务。合作社可以请得起农业专家到田间地头进行农业科技服务或请上级有关农业技术部门上门进行技术指导,而分散经营的小农是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些的。合作社还可以办培训班的形式聘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其成员进行技术培训,从而提高其成员的农业科技水平。4)打造自己的品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品牌是提升产品价值的最有力的手段。合作社成员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统一销售,为品牌的打造提供了条件。信息网络的建设则是品牌营销的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开展也是分散经营的小农所无法实现的。5)降低政府助农成本。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政策及财政方面的大力扶持。通过合作社向农民实施援助,相对于分散的小农来说,成本要小得多也容易的多。因此,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据统计,截止2011年上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44.6万个。入社成员数从2007年的35万个发展到2010年底的715.6万个,增长了20倍。”(摘自《合作经济》2011年第12期“关于如何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思考”)四十多万看起来似乎是个不小的数字,但相对于拥有数亿农户的我国农村来说,还不成比例。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规模偏小、实力偏弱、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机构还有待健全、运作程序欠规范等等,这些不利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作组织经营效益和与市场对接的效果。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门法律,党的政策也给予了大力倡导和支持,但绝大多数农民尚对合作组织知识缺乏必要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速度。
可喜的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三农”专家温铁军为院长、落户于河北省定州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继承晏阳初当年的遗愿,正在默默地免费为全国各地农民免费培训专业合作组织人才。然而,对于拥有数亿之巨的我国农民来说,仅凭一个“晏阳初”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在县域范围内至少设立一个类似于“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的培训农民的专门机构,并在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院系或专业,办学的有关费用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并例入年度预算。
经调查,目前绝大多数农民有加入合作社的意愿,但苦于缺少有能力发起组织合作社的牵头人,只能望洋兴叹。由于作为“兵头将尾”的村“两委”肩负农民“父母官”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培训的对象中,村“两委”干部以及“两委”班子之外德高望重的农村“能人”应首当其冲。凤阳县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在温铁军教授的博士生王平(任凤阳县挂职副县长)的撮合下,分多次被地方政府送到“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接受培训。学成回乡后的学员纷纷组织农民办起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的经营效益明显优于相同条件下合作组织以外的农户。我们认为,凤阳县的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业大包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和壮大,不仅在于广大农民积极主动的参与,还有赖于党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大力倡导和强有力支持,更在于村“两委”等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干部积极主动地引导农民有效组建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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