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然而,作为公安消防机构一种相对自由的判断权和选择权,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避免产生执法腐败现象,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论文,自由裁量权论文,控制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论文
1与消防工作行政职能的拓展相适应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享有的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监督检查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饰工程消防设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防火的审核权;建筑工程竣工、装饰装修工程竣工的验收权;对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的火灾原因调查权;对违反消防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处罚权,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暂时性措施的命令权等一系列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行政职权也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2解决了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间的矛盾
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行行政管理。
3提高了消防工作的行政效率
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消防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所拥有的行政执法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消防机构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消防机构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必然性
1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属性是消防行政自由被滥用的基础
消防行政法律法规对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和范围,这种幅度和范围适应了消防工作复杂多变的实际,但也给滥用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可能。
2实体法的不足论文
“法律从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从上面关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分析可以看出,成文法总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因此,在实际运用法律的过程中极易产生一种消极现象:即超脱于消防个案的消防立法权被表面公正,但却极易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不正当性的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代替。
3程序法不足
程序不完善客观上为自由裁量权的肆意行使提供了方便。行政程序法在我国是一个空白,受立法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因相关方面的执法程序或缺失,或不规范,就出现了超越权限处罚、先处罚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或裁决、处罚时不履行告知义务等滥用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控制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基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拥有自由裁量权、依法实施裁量行为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可能性也很大,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必要的规范和控制,以更好地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3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3.1.1强化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方法有多种多样,如对行政相对人的明察暗访,召开各种座谈会、进行问卷调查,也包括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等。检查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3.1.2加强执法行为备案制度
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指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行为的历史进行记录,并进行严格的统计备案。其目的在于不仅可以对消防行政执法的个案进行监督,从公安消防机构内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还有利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
3.2加强和规范行政制度论文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等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
3.2.1要加强消防立法的解释
立法部门不能仅不断地制定法律,而怠于行使法律的解释职能。严格意义上的立法部门即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消防立法的解释,使抽象的消防规范具体化,使行使消防行政职权的标准更加具体和明确;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这对于充分落实消防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和约束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2.2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当公安消防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监督制度。“离开了责任行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去了判断合理、合法的意义”,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对有关执法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来强化监督的力度,以制裁的强大威慑力使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而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权。
3.3确立完善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设定可以预防执法人员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其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以防止执法人员凭借手中职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扼制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同时,行政程序也可以为行政相对人判断权利是否被侵犯、义务是否被加重提供依据。
3.3.1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调整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关系。该制度要求对行政主体内部的某些互相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
3.3.2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论文
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应告知行政决定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力,并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并说明理由可以让行政相对人清楚了解行政决定的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决定的判断和推理,从而可以对消防行政行为做出评价,这对于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3.3.3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力,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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