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论文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1-11-25 09:28 热度:

  摘要:现行刑法把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畴。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无论从刑法原理、犯罪构成要件,还是从立法起源及单位犯罪规定的内容上看,都应将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其中。对于机关主体犯罪范围,国家机关应被包括在其中,同时,有关条款对国家机关犯罪的罪种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社会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处罚,新刑法采取的是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同时应认为单罚制与单位犯罪主体存在矛盾。
  关键词:单位犯罪论文;单位犯罪主体论文;两罚制论文;单罚制论文
  犯罪主体是说明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而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中,犯罪主体有两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即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是基础、是原则,单位犯罪是例外,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少数罪名才可以既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也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论文。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区别从犯罪主体的特征和其他构成要件上看,私有『生质的公司、企业是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第一,单位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这种整体性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单位意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行为;在非法利益的归属上表现为单位利益。所谓单位意志,区别于个人意志之处在于,它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策人员做出的决定,即由依照法律规定或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权对单位的事务行为进行决策的机构或人员做出的决定。基于不同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背景,私有公司、企业的意志与该公司、企业所有人作为自然人意志是不能等同的;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人与公司、企业管理决策人是分离的。所谓单位行为则表现为体现单位意志的单位整体行为;特别是有的行为必须以单位的名义才能实施、有的犯罪目的必须通过单位的整体财产实力和能力作为依托才能实现,这是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主体所无法做到的,私有的公司、企业同样如此。所谓非法利益归属于单位,是指实施犯罪在目的和实际上是为了单位的非法利益;就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而言,是非法利益归属于这一公司、企业,而不仅是公司、企业的所有权人。第二,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不能等同于单位犯罪,亦是基于单位犯罪的整体k单位犯罪的生特点论文。
  二者的区别表现为:
  决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其他参与实施行为的人员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有主从犯之分,但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刑事主体基于共同犯罪意志、共同犯罪行为而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单位的职务行为,决策人的意志体现为单位意志,但不一定实施具体行为,犯罪意志亦不一定是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人的共同意志。而往往是在雇佣关系前提下个人意志对单位意志的服从;因而刑事责任往往由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承担罚金刑。第三,单位犯罪的构成,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只有刑法分则条款中对主体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认定。单位犯罪不是自然犯,而是法定犯,其罪种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构成任何犯罪。即使是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均能构成的犯罪,亦须由分则条款对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作为单位犯罪,还有一些犯罪行为是自然人在犯罪行为能力上所无法达到的,要有一定的单位为依托。如果将私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排除于单位之外,那么分则条款中有的规定就无法适用于私有公司、企业,这显然会造成刑法上的漏洞论文。
  从单位犯罪规定的内容上看,主要是确定了公司、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刑事责任,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形成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对公司、企业犯罪.主要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
  而公司、企业成为犯罪主体时的犯罪行为往往并非国有或集体公司、企业所特有;恰恰相反,有相当一部分私有公司、企业更容易出现此类犯罪行为。如果将私有公司、企业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只追究犯罪的具体行为人,而放弃对私有公司、企业处以罚金,不利于对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不利于对单位犯罪的遏制。必将在法律上形成很大的疏漏。
  二、关于机关主体犯罪的范围我国立法已经做出了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选择,但是考虑到国家机关这一主体与公司、企业等主体的实质性区别,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国家机关犯罪应当慎之又慎。因此,应该根据分则条款,对国家机关犯罪的罪种范围做出明确的限定,这对于避免社会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是非常必要的论文。
  根据刑法分则条款的罪状表述、主体限定和国家机关的行为能力,国家机关主体的罪种范围应分层次限定如下:1.对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规定为特定企业、公司等单位犯罪的,应将机关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属于此种情形的条款包括:第条单位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单位主体限定于“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等。2.对分则条款将主体笼统表述为“单位”的,应根据其罪状的表述作区别认定。有的犯罪由于机关不具备某种刑事犯罪的行为能力,从而可以将机关主体排除于该罪范围之外。明显的有以下情形:一是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即第140条至150条,机关不具备上述犯罪能力。二是第三章第网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186条至189条规定的单位犯罪.限于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才具备犯罪能力,应将机关排除于犯罪主体范畴之外。3.对分则条款中规定的单位犯罪明显包括国家机关主体或限定于机关主体的,当属国家机关犯罪的罪种范围之内.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应注意到,绝大部分条款仍不能将国家机关直接认定为犯罪人。属上列范围内的罪条具体是:第137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所列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存在机关作为建设单位的情形等论文。
  三、关于单罚制与单位犯罪主体的矛盾新刑法对单位犯罪是采取以两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我国刑法对部分单位犯罪规定单罚制,虽然能够通过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加以处罚,即通过对自然人的处罚来实现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这对犯罪单位而言。
  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有失刑法公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此类犯罪本质上是否属单位犯罪的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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