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范文网店继承权研究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4-05-10 09:43 热度:

  网店作为新型经营形式,其继承权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然而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店主去世其亲属无法继承的问题。网店具有最基本的产权性质,其继承权应得到保护。

  【摘要】研究分析了网店继承存在的障碍,包括缺乏法律依据,电商霸王条款,事主难以举证等。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国家修订法律条款,电商修改合同条款,呼吁社会关注等。

  【关键词】民商法论文范文,网店,淘宝,继承权,虚拟财产

  1.前言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网店店主及其亲属的利益,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网店继承权的障碍

  2.1缺乏法律依据

  网络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也叫数字遗产。”毫无疑问网店就是网络遗产。

  尽管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副庭长方岩方法官曾说过:“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网络还没有出现,所以,法律不可能高瞻远瞩到20多年以后的事情,自然不可能对网络财产进行规定。所以,针对目前诉讼中出现的网络财产的继承纠纷,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法官依据继承法的立法原则,可以适度扩大‘其他财产’的适用范围,将网络财产纳入其中”。但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和《著作权法》中的司法解释未将“网店”归入到《继承法》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之中。而《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在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也没有将“网店”纳入其中。因此法律空白情况下网店继承权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

  2.2电商霸王条款

  淘宝网注册协议第二条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的同意,否则,账户(会员名)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

  我们可以认为淘宝其实并不支持继承或转让。而一个网店是由店主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难道店主经营了这么久的同时也为淘宝这个电商在做贡献,但却仅仅有使用权,这是不合理的。

  2.3事主难以举证

  著名互联网律师于国富认为:“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物权法》里也没涉及到虚拟财产。但是,由于店主实际上是和淘宝网签订了网上店铺托管合同,根据《合同法》来处理比较妥当。《合同法》里对合同双方突然死亡有规定,具备合同继承权利的可以继承网店。”不过,于国富指出:“此事淘宝网不应主动介入去做‘法官’,应该是谁想继承谁去法院举证主张权利,取得司法判定后,再去淘宝办理继承事宜。”

  2012年7月17日的凌晨,淘宝女装皇冠店的女店主“艾珺AJ”突然猝死。而后,她已经苦心经营到皇冠的网店被关。她的丈夫曾经试图继承该网店,但却遭到淘宝方面的拒绝。尽管2012年8月20日,淘宝网发出声明:“对于遗产归属转移问题,我们遵循司法部门的判定,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继续经营网店。在此之前,为保证消费者正当权益,对已知的自然人突发身亡的相关店铺,淘宝网会先行冻结,一旦继承动作完成即予解冻。”

  而淘宝网公关部负责人停香在采访中说:“由于涉及到淘宝店主信用的问题,所以淘宝网规定不允许将网店转让。淘宝店主信用由店主本人经营积累,如果轻易转让,会对以往的信用评价体系起到不良影响。”“这次的淘宝店主猝死事件也引起了淘宝网的强烈关注,而且我们也会尽量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只要店主家人能够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本和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资料,淘宝网就会依据法院判决积极推进继承事项。同时对继承权确认后的流程,淘宝网也已经有了相应的预案——淘宝网会协助更换淘宝店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注册信息;同时也会协助更换原来绑定的支付宝所登记的银行卡账号等相关信息。”“淘宝网在网店的继承方面,确实积极做了一些探索并已经给出解决方案。”

  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律师顾问赵占领认为:“淘宝网发出的声明有在转移责任的嫌疑。淘宝网发出的声明只是在回应社会舆论对其的指责,而且有把网店继承问题的重心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嫌疑。因为从法律角度讲,现在还没有哪则法律对网店、QQ账号、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归属做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就算“艾珺AJ”的家人按照淘宝网的声明走司法程序,也很难如愿拿到法律判决书。”

  3.网店继承权的对策

  3.1完善法律条款

  云南八谦律师集团的信聪林律师曾解释说,“《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而现在《继承法》中对于遗产的规定中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博客、游戏账号等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的规定。因为在制定法律时还没有出现博客、游戏账号、QQ等这些数字概念。其实,在新刑法修正之后,盗窃虚拟财产的黑客也可以判罪了,所以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国内现在应该比较重视了。现在中国网民都还是以年轻人居多,虽然关于继承这个问题,目前可能还没有这个需求,但是国家也应该要考虑在虚拟物权方面进行立法了。”

  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律师顾问赵占领也认为:“在法律上一般有两种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一是不动产,例如房屋、车辆等;二是无形资产,例如知识产权、注册权等。但目前用户在互联网企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注册网店、QQ账号、网游帐号、微博账号等互联网资产都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所以在为保障互联网企业权利而给使用者及其家属带来了许多的麻烦。不论是网店还是账号都属于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虽然都是虚拟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价值是一种可以享受的权利”。

  对于网店这类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的立法是很有必要性的。既可以完善法律体系,也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3.2电商修订合同

  网店店主的利益和淘宝网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店主的利益等于淘宝的利益。对于网店的无法继承问题,也许一两家网店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无所谓,作为阿里巴巴这样的大公司在这一两家的效益与全盘相比微不足道,但不能因为这样就觉得可以忽略它。这是一个关系到所有店主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从长远来看对于淘宝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由此警示我们可以看到电商应尽快修改条款中关于网店继承这方面的内容,使店家们无后顾之忧。

  3.3呼吁社会关注

  如果网店店主去世后就要把半生的辛苦付诸东流,未必有些不公平,从情理的角度上来看也很可惜,并且对于死去的店主来说;也是不人道的。因此,可以呼吁媒体与各界人士的关注,把大众的力量汇集成强大的力量,让大家来促进运营商采取更人性化地管理方式为那些辛辛苦苦探索的店主们创造一个无后顾之忧的运营环境。

  3.4其它保护方法

  作为意外死亡的网店店主的家人,仍然可以通过原店主的账号、密码交易,作为类似淘宝网的第三家在使用的过程中也无法判定使用者是不是店主本人。店主本人可以以口头或记录的形式与继承人进行事先约定,一旦有意外发生继承人也可以凭账号、密码登陆网店,及时处理相关事宜。目前在银行进行取款时同时携带取款人和账户主人的身份证即可办理,在ATM取款机取钱或通过网银进行转账汇款就更简便,只要事先持有密码或交易介质即可。所以,事先以遗嘱等方式把账号记录留给家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万予.网络遗产的现实困境[N].中国计算机报,2012年8月27日第7版.

  [2]钟诚.从淘宝网店继承难探讨“网络遗产”问题[J].福建电脑,2012(10):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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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辛超.女店主熬夜猝死皇冠店冻结淘宝网店继承成难题[N/OL].羊城晚报.[2012-8-27].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12-08/27/content_7130809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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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方法研究[J].湖北档案,2011(10).

  [7]胡书君,黄娟.淘宝网盈利模式研究[J].现代商业,2008(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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