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已经成为现如今的主流模式,在购物的时候或者转账等很多人都会用到第三方支付,有的第三方支付比较快捷,也省去了手续费,这就是优点之一。本文介绍的是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选自期刊《甘肃社会科学》杂志是由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1979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摘要:运用网络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消费模式,然而我国法律对这一新兴事物还未形成全面、成熟的规范体系,进而产生了立法空白或立法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为了在第三方支付中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立法中应注重对格式合同的规范、客户资金的妥善管理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等。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消费者权益,格式合同,法律责任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贸易生活方式逐渐发生了改变。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凭借其便利、快捷、安全的优势,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2012年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其中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达1.3万亿元,同比增长64.7%。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已经仅次于美国,成为目前世界第二大网购市场,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越世界其他国家。
电子交易与传统的商业运作模式相比,具有缩短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节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会导致交易的产品质量或是服务质量不能完全得到保障,用户获取信息具有不可靠性,交易双方存在信用质疑等,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效率。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买卖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相对中立、平等、便捷、低成本的资金划拨平台,突破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称,2012年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3.5万亿,同比增长57%。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支付方式能够较好的满足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起到信用中介的作用,使得网络交易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介入下得以顺利的完成。
第三方支付方式的运用虽然可以极大的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第三方支付在立法上产生了空白或者适用法律不明确的法律风险,这让第三方支付在实际运作中产生很多问题,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参与者主要是消费者、商家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其中商家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交易经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组织,显然消费者在这样的关系网中是处在弱势地位。本文仅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监管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审查格式合同,规范交易规则
消费者在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交易时,都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受一个协议才能成为其用户,这个协议就是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首先,由于格式条款内容冗长繁杂,一般消费者都不会去认真阅读其内容。比如,我国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账户注册”中提供的《支付宝协议》,该协议内容长达一万三千多字。而其出现的形式如下图所示,普通消费者在注册过程中为了快速完成注册通常都不会点击阅读相关协议,而是直接选择提交注册。这就为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留下了巨大隐患。其次,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豍但力度远远不够。对于格式条款的监管方式仅仅是备案,关于备案制度时候包含审查的含义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备案是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对报送备案的有关文件,备案机关必须进行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就是将已经生效或公布的有关文件上报备案机关,使其知晓和做到有案可查,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审查的制度,但备案并不意味着必须进行审查。由于行政权缺位、备案文件激增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形成愈来愈多的“只备不审”的现象。第三方支付面对的是广大的网络消费者,格式条款内容的制定关系到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的力度还明显不足。
鉴于上文所述的两个问题,在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时,为了避免第三方机构把更多的义务以及责任分配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强加给消费者,应该由监管机构出台统一规范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合同文本,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示范文本制定合同,这样就可以平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既防止第三方机构破坏交易规则,损害用户利益,又可以保护第三方支付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规范退出机制,保障消费者资金及信息安全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困难、股权变动、经营策略等原因也会出现破产、兼并、重组、被撤销等退出市场的现象,这也属市场主体自动调节的结果。一旦出现退出市场的行为,将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都存在着完善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如《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拥有大量的用户,全国性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破产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亚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但是,《管理办法》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其已经吸收的用户资金如何返还和结算,相关用户的资料、信息如何保存,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及信息安全,首先,应当确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强制第三方机构按照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从自有资金中提取,存入指定银行,并且将客户备付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归入该风险准备金中,当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便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来弥补消费者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入风险准备金,是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不仅符合我国民法有关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也很好的解决了该笔利息归属难的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第三方支付采取的是电子操作方式,用户面对的是虚拟的网络,不像银行、保险机构有众多分支机构可以直接面对协商返还利益,所以更应当在立法上为第三方支付设定明确的清算程序和合理的清算办法。第三,现在的商业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掌控程度,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当第三方机构退出市场时,出卖消费者的信息也能成为第三方机构获取最后一分利益的方式。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三、三十四、四十二条有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除此之外,建议支付机构退出市场后用户信息应交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有效的销毁。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应该加强行业自律,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比例
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各个环节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如果资金转账出现错误,很难划清交易双方的责任界限,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显困难与特殊。尽管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协议中(如支付宝协议)都规定了详细的资金转账错误处理机制、损害赔偿机制和消费者投诉机制,明确说明了用户不需要对任何未经授权的付款负责,但这些机制仅仅是消费者与商户的协议,并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旧处于劣势。
有的学者将第三方支付中法律责任划分为未经授权支付下的法律责任、支付指令错误时的法律责任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问题三大方面,并且依次详细论述了它们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例如,在未经授权支付时,若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证明已尽合理义务并没有过错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过错,则由消费者与第三方机构共同分担损失;若付款人泄露了本应该只由自己知道的支付认证方式或是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免责。采用枚举方式明确责任的划分问题虽具体、详细,却难以涵盖复杂、多样的侵权形态。在划分法律责任比例时,应设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尽的各项义务,比如通过技术安全检验认证保证网络支付的安全有效;对网络商家的资质、信用进行深入审核;对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公开商家电子营业执照等。如果尽到上述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否则需要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由付款人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