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运用。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助于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获取理想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
关键字:工程施工,招标,业主风险, 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防止办法
在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对于工程招标、发包方式以及合同类型的选择正确与否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成功和顺利进行,正确的决策有利于维护业主利益,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建设工期,反之则不然。因此,对广大业主来说,研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业主风险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运用。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助于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获取理想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
首先, 招标中业主风险的分析
首先,工程招标与发包是指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标文件将委托的工程内容和要求通知承包商,由他们提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通过评审择优选择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报价合理、工期短的施工企业,并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招标与发包风险主要有:
1.招标方式风险
目前,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工程招标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 合同方式风险
合同风险有两类,一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整,叙述不严密,有漏洞,或部分条款违法,存有“陷阱”,在执行中可能给房地产开发商造成损失的可能,即合同不完善风险,其防范可通过补充完善合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而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或消除掉。二是由于合同条款规定而引起的风险,即纯合同风险。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下面分别分析业主在各种合同类型中风险特性,即纯合同风险。
其次,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串通。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据笔者所知,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有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
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或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等。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以上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发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并作最后认定。
最后,浅析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止:
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以保证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规范,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法律可资参照。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说就是: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关于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在监督机制上设立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惩戒手段,使人不敢违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惩治犯罪的职能,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
2、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所有违法行为。
3、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应该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所谓关联关系,可以借助《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对关联关系的定义: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工程计价类别等,这为评标过程中各单位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了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同时,在开标的过程中,明确宣布了评标的原则和方法,且公开唱标。有了这样一个过程,就能在一旦出现评标结果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时,提出质疑的单位可以有理有据地判明是否存在着内定中标者等行为存在。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
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目前,建筑市场应用的评标方法一般有:百分制法、两阶段法、合理低价法等。由于投标报价是主要的竞争内容,一些投标者往往会片面压低标价,这就容易造成过度低价竞标的恶性循环,也可能造成相互串通的高价竞标。所以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因为合理低价不仅考虑到了投标报价的问题,还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评标人员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各项降低费用的办法及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方面的组织管理措施是否可行,作出认真的审核和判断。
只有把好评标的关,严格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真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上提出的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应该付诸实践。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这样相互促进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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