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近几十年,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更是迅速,这在显示出人类自身巨大的创造力的同时,也使它的负面作用表现得愈加明显。科学技术本身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已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风险源,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与此类似,在化学产品、生物基因工程等领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科学技术使人类进入了风险社会,进入了一个高风险时代。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风险防范原则
1科学技术使人类进入风险社会
“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当然,科技并不是引发风险的唯一原因或最重要原因,也许我们可以说科学技术加速了人类进入风险社会。所谓风险,有客观的风险和主观的风险之说。客观的风险是从科学的角度对风险进行界定的,认为风险是“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的乘机”。主观的风险是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定义的,认为“风险是心情的一种状况,其特征是有关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在未来可能产生不被希望的后果且这些后果不能完全被控制等的意义上使用的。当心情的这种状况变得更加严重时,风险随之增加。”与之相对的社会被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称之为“风险社会”,在贝克看来,所谓的风险社会,就是在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全球化时代,某一看似局部或突发性事件都有可能引发和导致整体性的灾难。风险社会是对于现代化进程进行反思的产物。同时,贝克认为风险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全球风险社会。学者吉登斯也认为,风险社会可以看作是对于我们当下所生存的社会的直观的描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面对各种风险,人类只能想方设法积极应对,尽量将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念的产生。
2环境风险呼吁风险防范原则
在这个风险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其中环境风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类型之一。它突出表现在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的消失和化学品失控等领域。相较于传统的环境问题,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产生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引发的后果具有严重性,有时甚至是灾难性和毁灭性的,波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有时是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因此,环境风险成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环境问题的新型环境问题。在以关注确定性为基础的传统环境保护理念下,对环境破坏问题往往采取总量的控制和事后的治理,而前期一般处于疏于监管和控制的状态。在对待科学不确定性上,一般假定环境是安全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环境是危险的。在采取环境措施时,经常考虑的问题是,什么程度的风险才是安全的、何种水平的风险才是可以接受的、生态系统可以承受多大的污染与破坏。由于环境风险具有潜伏性、危害结果具有波及面广、涉及人员多等特点,传统的思维方式显然不适应环境风险这类新型的环境问题,势必造成对风险的放任,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人类在环境风险面前束手无策,陷入困境,而随着环境风险的日益加剧,人们的担心与日俱增,显然这种风险是人们不想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防范原则应运而生。
3风险防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获得了快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它最初产生于德国,以《伦敦宣言》为标志进入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后扩展到整个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最后在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地球变暖、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废物处理等诸多环境保护领域得到体现。有学者指出,1990以后通过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几乎都规定了风险防范原则。它的快速发展为其成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赢得了一定基础。风险防范体现了公平、秩序与安全的法律价值。风险防范原则强调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体现了代际公平,强调不能为了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体现了代内公平。风险防范原则要求提前防范风险,体现了对现有良好环境秩序的追求,同时也体现了对安全的崇尚。正是由于风险防范原则所包含的这些法律价值,使其与可持续发展、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人类整体利益等理论有很多的连接点,使其有强大的理论基础。综上,我们可知,风险防范原则有着强大的理论基础,有自身的功能和法律价值,而且它又是符合解决环境风险这类新型环境问题的,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该原则快速发展的事实也证明其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适用性,所以,尽管关于该原则的概念、地位等方面还有颇多争议,但该原则的意义和价值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它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原则,相信它会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成为国际环境法领域应对环境风险的一项基本原则。科学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使人类面临更多的不可知风险,人类进入了风险社会,在环境法领域主要表现为环境风险。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风险,人类选择了风险防范原则这一持相对谨慎的态度的原则。这是风险防范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