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程索赔与控制要点研究

所属栏目:公司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0-10-14 08:24 热度:


  第五章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中的作用
  
  5.1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的原则和方法
  (1)预防为主的原则。任何索赔事件的出现,都会造成工程拖期或成本加大,增加履行合同的困难,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努力从预防索赔发生着手,洞察工程实施中可能导致索赔的起因,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出现。
  (2)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裁判人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到有详细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等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3)公平合理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时,应恪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决定。合理的索赔应予以批准,不合理的索赔应予以驳回。
  (4)协商原则。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认真研究索赔报告,充分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主动与双方协商,力求取得一致同意的结果。这样做不仅能圆满处理好索赔事件,也有利于顺利履行和完成合同。当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决定。
  (5)授权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件,必须在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授权的权限之内,当索赔金额或延长工期时间超出授权范围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在取得新的授权后才能作出决定。
  (6)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7)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单项索赔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所谓"一揽子索赔"处理方式。
  5.2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
  1.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的索赔申请
  接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之处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中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索赔成立条件
  依据合同条件内涉及到索赔原因的各条款内容,可以归纳出监理工程师判定施工单位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处理
  
  6.1业主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有权从承包商那里索取赔偿,赔偿程序及要点如下:
  (1)如果业主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有权向承包商索赔某些款项和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的时间,业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附详细说明书。
  (2)如果由于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水电、燃气、设备及服务等而承包商应支付业主的话,则业主和工程师不必发出上述通知。
  (3)业主应在意识到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发出通知。
  (4)如果是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则通知应在缺陷通知期届满之前发出。
  (5)通知所附的详细说明书包括业主索赔所依据的条款,索赔金额与延长缺陷通知期的时间的论证书。
  (6)在此类通知发出后,工程师可以决定承包商支付业主的赔偿额和缺陷通知期的延长时间。
  (7)可以从合同价格中和支付证书中扣除业主获得的索赔额。
  6.2承包商的索赔
  承包商的索赔对承包商提交索赔通知的时间限制,对承包商按工程师指示保持同期记录要求,对承包商提出索赔报告的内容要求以及时间限制,对工程师批复时间限制以及他批复应准守的规定。条款规定如下:
  (1)若承包商认为按照合同有权索赔工期和额外款项,他应尽快
  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导致索赔的事件。
  (2)该通知由承包商应在知道或本应知道该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商失去一切索赔权利,下面的规定一概不再实用。
  (3)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要求的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证据。
  (4)承包商还应在现场或工程师接受的其他地点保持用来证明索赔的必要同期记录,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后,可以监管承包商同期记录情况,并可指示承包商进行进一步的记录。
  (5)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此类记录,并在要求时提供拷贝件。
  (6)在承包商得知(或本应意识到)索赔事件发生后的42天内,或承包商建议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供完整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的工期和款额。
  (7)若索赔事件是持续性的,该索赔报告可视为是临时性的,之后,承包商每月提出进一步的临时索赔报告,给累计索赔工期和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8)最终的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提交。
  (9)收到每项索赔报告后的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承包商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工程师应给予答复,予以批准。若不批准承包商的索赔,则说明详细原因,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但此情况下,也应将原则性的答复在上述时间内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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