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六个月,在此期间及以后的各月,钢材、水泥价格有较大波动,请问乙方提出索赔时,针对钢材、水泥部分,甲方应给予补偿的钢材、水泥的数量及价差应如何确定(定额计价)?是全部数量?还是这六个月的用量?还是最后六个月的用量?还是这六个月及往后全部的用量?价差补偿应是各月平均还是其他方式?
答:应当是这六个月及往后全部的用量,按计划采购期的造价信息价与实际延期六个月的造价信息价之差进行补偿。
2.4.2案例二:
我现在手头一个全过程跟踪审计,也是我遇到的第一个跟踪审计,施工方进场后完成了第一个区(本工程分了好几个区)的基础土方及地梁工程,第二个区刚开挖了几个基坑,(流水作业:第一个区一直在施工)由于地质情况比较差,方案改为大开挖,第二区就暂停施工。当时暂停施工也是甲方口头要求的,后来也一直没有补充书面材料,一个星期过后,施工方提出索赔,一天39136元/天,费用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5600元,办公费1000元/天,2、设备租赁费(塔机、钢筋机械、挖土机、装载机等)7370元/天,3、周转材料租赁费5705元/天,4、工人误工费466人计18640元/天,5、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821元/天,然后是后面附了一大堆资料,我拿到之后认真的分析过后问过许多同事,各种说法不一,有的说都不认,有的说只认管理费,有的说工人工资40元高了(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综上所述,要如何来处理这个索赔才是合理而又合法的呢?
答:关于本案例发生的索赔,应该首先确定是否发生工期推迟,查看施工进度控制网络计划,如果暂停的施工部位为关键线路,则可以进行索赔(工期、费用),如果处在非关键线路并且再不影响其他后续工序的情况下则不得进行索赔;处在非关键线路上但是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大于后续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也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只能索赔影响后续工作的推迟时间。
根据该案的情况,从反映的时效看,如果经计算进度发生索赔,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该案例中的费用索赔:1.人工误工费应按(清单投标时是普工是25元/天,技工是31.9元/天)来计算;2.设备费应根据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租赁按租赁单价索赔,如自有则按机械折旧费索赔;3.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占用费只能按当时的利率计取利息。
2.4.3案例三
桩基础工程施工:因甲方施工图纸和桩提供不及时,致使施工方施工机械停滞、工人待工。现施工方已向甲方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并附计算书:1.折旧年限为10年,机械购置费325万,折合机械停滞费为890元/天。2.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试问:施工方的如此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最好能说下人工费和机械停滞费的正确计算方法?并附带相关依据或者规范规则。
答:施工方的计算方法机械费合理,人工的窝工损失计算不对。
索赔人工时: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计算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设备费可按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当施工机械属于方式企业自有时,按机械折旧费计算。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按设备租赁费计算。
2.4.4案例四
某建设工程,工期拖延5个月,按合同约定工期每拖延一天,扣罚3万元,这拖延的原因有业主因拆迁问题不能提供现场的因素,但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没有提出过任何工期顺延的请求,没有及时提出索赔,结算时,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否?
答: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事件发生28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审计以工期落后5个月扣罚承包商450万元,这种做法合理,这是由于施工方未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和向工程师提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单位反索赔
反索赔,顾名思义就是反驳、反击戴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较多发生的情况是承包商遭受一定的损失向业主索赔,业主对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进行“反索赔”。如果把索赔比作进攻,那么反索赔就是防御和反攻。反索赔与索赔一样需要讲究策略,对于对方提出的合理的、证据确凿的索赔要求,应当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给予补偿,不应拿着业主的身份压人,这样才会有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反击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合同)为准绳,反驳、拒绝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戴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份。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放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3.1反索赔的类型
1、工程延误反索赔:是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即由施工单位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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