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面对施工索赔的概念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且对工程反索赔的常见因素以及建设单位反索赔进行全方面的阐述。
关键词:建设单位,施工,反索赔,管理
一、索赔的概念及索赔的必要性
1.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或非本企业的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甲方偿还他的缺失。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应得到经济、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一般地,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以下索赔的概念均含反索赔概念)。
2.索赔的必要性。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有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索赔方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引发工程反索赔的常见因素
1.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
①工期延误索赔。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业主可要求其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工程拖期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引起的附加监理费;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前未完成应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③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④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产生了超额利润,应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2.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①索赔项目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恰当。具体来说,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是索赔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
②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按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③认真核定索赔工期、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合理、准确。如确定工期索赔,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在审核停工损失中,不应以计日工费计算,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再如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对承包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不予补偿,但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三、建设单位反索赔管理
1.工程质量反索赔。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交付后建设单位的权益。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有的建设单位为此单独组织一个管理班子,选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甚至花费高额咨询费,外请有较好声誉的工程咨询公司或专业的监理公司来帮助管理公司。然而,这一切措施并不意味着就能减轻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应负的责任。施工企业应该承担除特殊风险及甲方责任以外的对工程质量造成损害的风险。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施工企业对有缺陷的工程进行修补;要求施工企业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工程进行返工;要求施工企业因选料不当影响质量的产品拆除;要求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其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企业未及时修复缺陷工程或屡次修复仍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一部分费用请第三人进行工程修复。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索赔要求的是满意的工程,而不是索取费用。
2.工期延误的反索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日期,除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代表已批准的施工延期外,施工企业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工,否则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企业提出延期索赔。建设单位在确定反索赔金额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期延长引发是建设费用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延竣工增加的管理人员成本;由于本工程不能按期使用,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因工程未按期竣工导致房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购房者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或其他损失赔偿等。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的反索赔。施工单位如果不能提供其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企业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工程保修的反索赔。工程保修款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制约,当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施工企业在得到建设单位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进行补修处理。否则,建设单位可以外请第三方进行质量修补,并使用预扣施工企业的保修款支付第三方进行修补的一切费用。
5.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反索赔。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企业的承包,或者施工企业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企业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企业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6.保险费用的反索赔。施工企业如若未能按合同条款项目投保,建设单位投保后可按必要保险费用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四、建设单位防止索赔及进行反索赔管理实务
1.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合同变更,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是防止索赔的前提。在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合同就是准则、法律,只有把合同上升到这个高度,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才会严格而又谨慎、细致地推敲、完善合同条款,使之对双方都有严格约束。同时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避免随意进行变更或下达工程停工令。这就要求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并提高合同管理机能。
2.现场记录及往来函件是索赔的基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在施工期间的所有现场记录、书面文函、质量记录和报告以及各种声像资料,是处理合同纠纷及索赔,并是进行工程缺陷维修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编、分类,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放。在施工中,所有合同往来,均应以书面文字为准;文字内容应包括天气、进场和真正投入使用的设备的数量及运转情况、工地临时性变动、停水停电时间、质量验收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工程中的特殊事件及当时双方在场人员处理方法、态度和分歧意见,材料设备的到场及检查情况,施工企业的不正确的纠正情况,双方的来往函件、电话记录等。记录者必须在记录上签字备查;对施工企业施工情况或实验的记录还要由施工企业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3.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是反索赔的主要力量。在工程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监督者,也是建设单位在工程一线的代表,他们在施工管理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一旦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要针对索赔要求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在值班现场,手中掌握着大量的一线施工资料。加强现场文件、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证据资料室施工单位实施索赔的重要文件,建设单位收集、管理施工现场各种文件资料、记录,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是今后用来说明某项索赔或反驳索赔的重要依据。
五、结束语
总之,建设单位处理好索赔工作及做好反索赔工作,做到正确地理解合同规定,善于预见、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维护自身权益,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