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论文:托勒密埃及的法律体系及其内容

所属栏目:法律史论文 发布日期:2012-01-10 09:36 热度:

  希腊移民、西亚移民、犹太人和埃及本土人都有一套传统法律,而且这些法律既不统一,也不易融合,因此托勒密埃及实行了分别适用于当地埃及人和外来移民的两套法律,即埃及当地法律和所谓的“城市法”。
  埃及当地法律又称“除希腊城市之外的埃及地区法律”(nomoitēschoras),是法老埃及流传下来的法律,是一种习惯法,存在于各种敕令、“案例书”或者祭司神庙档案中。托勒密王朝的各种“案例书”是祭司们在执行专业性活动(如订立契约)和审判时可以依据的重要材料。托勒密王朝把这些案例书翻译成了希腊文,从而案例书也被提高到了官方法律的地位。(40)
  外来移民在托勒密埃及遵守的是所谓的“城市法”(politikoinomoi)。埃及当地人可以遵守他们自己的传统法律,但作为征服者的希腊人没有任何可以共同遵守的成文法典,希腊各城邦都曾保持和发展各自的习惯法。托勒密埃及的统治者也允许希腊移民继续遵守他们的习惯法。但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来自各个城邦的希腊移民逐渐达成共识,法律意识逐渐协调一致,各自法律的不同渐渐消失,最终采用了所谓的“希腊化共通法”。(41)
  在托勒密埃及的希腊城市居住着许多犹太人,作为外来移民的一部分,他们也遵从希腊城市法,但他们也有自己的法律传统。考虑到犹太人对自己传统法律和风俗的忠诚,托勒密王朝把犹太人的法律翻译成了希腊文,作为城市法的一部分。《七十子希腊文本圣经》是公元前3世纪由希伯来文的《托拉》(尤其是第一部分《摩西五经》)翻译成希腊文的,大约在托勒密二世时期完成。这是因为埃及的犹太人已经是托勒密王朝的臣民了,这些经文变成了“埃及的犹太人城市法”,作为与希腊城市法地位相同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作用。(42)犹太人既要遵从希腊移民的希腊化共通法,还要遵从自己的犹太人城市法。居住在犹太区的希腊移民也要遵从犹太人的城市法。由此可见,托勒密埃及的“城市法”由两部分构成:“希腊化共通法”和“埃及的犹太人城市法”。
  托勒密埃及的法律基本上是以这样一些形式存在:案例书、《七十子希腊文本圣经》、国王敕令、契约以及各种习惯法。(43)我们发现了很多以契约形式存在的法律文献。比如,公元前250年,一个农民为了保释一位囚犯,与国王签订了契约。契约规定保释者必须定期把被保释者带到国王的代理人面前,如果保释者做不到这一点,那么他就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且他的“所有财产,现在和以后所有的,都作为执行此义务的保证”。(44)这份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对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毕业论文
  托勒密埃及的法律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行政方面的法律,例如国王颁布的对官员任命、惩罚等的敕令;经济方面的法律,例如有关税收和出口贸易等的法令、关于制订契约的惯例;外交方面的法律,如关于和与战问题、有关与邻国联姻问题等的法令;宗教方面的法律,例如关于崇拜神祇和建筑庙宇等的政令;社会生活方面的法律,例如婚姻法、遗嘱、继承法等。(45)公元前3世纪中期,一部亚历山大城城市法引人注目,这份法律文件是以希腊文写成的,只保存下来几个条款,这几个条款涉及人身攻击的处罚问题,都规定了明确的责权利关系,并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惩罚措施。比如,“如果男奴隶或女奴隶攻击了男性自由人或女性自由人,那么奴隶将被鞭笞不少于100下;或者如果他们的主人承认事实,那么主人将代替他(她)支付受到攻击的自由人所提出的罚款额的2倍罚金。如果奴隶否认事实,原告可以控告他(她),那么他(她)将被处以3倍罚金;对于较为严重的攻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对伤害行为做出评估,无论法庭确定的罚金是多少,奴隶的主人应该缴纳3倍的罚金”。(46)
  托勒密埃及的法律从体系上看是两种法律并行发展,从内容上看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我们从托勒密埃及的法律文献中很少看到两种法律相冲突的情况,只存在两种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或两种都无法解决某一问题的情况,或者出现危及国王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情况。此时国王便以协调者或仲裁者的身份出现,以敕令或者赦令的方式颁布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这样便使两种独立发展的法律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和谐状态,其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特征。例如,公元前259年,托勒密二世为了对植物油的制作与出售等进行专营并结束之前植物油生产与经营的混乱状态,颁布了一道敕令,对植物油生产、加工、出售等具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规范,并作为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47)公元前118年,托勒密八世和他的两位妻子共同颁布的一道赦令,便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重新规范,使社会暂时恢复了往日的“宁静”。(48)
  当然,从保存下来的档案文献以及托勒密埃及的法律体系及其内容等来看,托勒密埃及的法律仍然是习惯法。虽然有一些案例书和可供参考的敕令,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仍主要以传统和习惯为基础,以传统和惯例为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地对法律做出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修改,甚至重新立法。总之,托勒密埃及还没有形成一部可以基本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宗旨、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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