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与监狱法治化

所属栏目:法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3 15:06 热度: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基本表征之一,已经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并逐步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当今高扬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旗帜的时候,监狱的活动同样置于法制的调整之中,依法治监、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发展的必然选择。监狱既要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又要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既要实施对犯罪人的惩罚,又要确立并贯彻改造罪犯的根本宗旨。实现上述目标需要从更高的理论角度和更为广阔的社会视野对监狱法治蕴含的价值及其实现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
  法治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从西方法律精神和实践看,法治的理性化应当是法律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与保护,确立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的精神。因此,法治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美国政治学家莱斯利•里普森非常明确地说:“如果一个国家不实行法治,人民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只能任凭掌权者任意摆布。当一个政府能不以讨论就制定或废止一项法律时;当一个公民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经审判就可以被投进监狱时;当一位法官只能在行政权力的恫吓和阴影中进行审判时;当一项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或个人的好恶而随意变化时,专制、极权和暴政就会应运而生。”因此,法治的普遍性特征表明,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
  法治,西方称之为“法的统治”。法治构造了一种新的、比较理想的权威图景,这就是:治者遵守和服从法律既是他们得到被治者尊重和服从的前提,又是治者正当地、合法地运用国家权力强迫被治者接受统治和遵守法律的条件。就前者而言,治者自身尊严和威信的树立,离不开他们在遵守法律上的身先士卒和做出表率,损害法律的权威无异于损害他们自身的权威,因为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公职人员所受的尊重,与其说由于他所掌握的权力,远不如说是由于他自己对于法律的尊重。”霍尔巴赫也曾说过:“最高统治者只要是依据公正的、有益的和必要的法律治政,臣民就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无条件地服从他。”法治国家统治权威的基础在于依靠理性建立的规则,这些反映了人们对由规则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力的认同与服从,就是法律的权威。法律的统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追求目标。如韦伯所说:“人们已经习惯于把这种法律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称为‘法治社会’”。
  现代意义的法治属于民主政治范畴,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要实现依法执政,从传统的“治民”向“治官”转变,让权力真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不断地完善法律,保障人权实现,实现民主,这样才能引导行为朝着预定的方向前进。
  二、监狱法治的价值体现
  监狱法治系指监狱法治、依法治监的过程、状态和结果,其精神在于实现正义、权利、秩序、文明等这些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监狱法治蕴含的精神是构建法治运作机制和实现依法治监的重要的和直接的价值理性基础。
  监狱法治的状况和水平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法治要与社会进步发展中的状况相适应,不可否认,监狱法治在整个国家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往往总是处于相对滞后的情形之中。事实上,在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中,监狱总是相对落后于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现实水平,监狱也因此往往成为社会变革和改良目标的“引爆点”。作为一个窗口,它从另一个侧面逆向映射着国家与社会文明进步和民主法治的程度。
  监狱法治是国家刑罚权合理、有效行使,确保刑罚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刑罚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运用刑罚制裁手段惩治刑事违法犯罪的权力。它是国家权力在国内行使的最严厉形态和国家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手段。任何一项活动都讲究效益,行刑活动也不例外,行刑活动在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下要注重刑罚经济的原则,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获得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最佳效果。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改好率”,减少重新犯罪的比率,充分发挥刑罚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效能;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使得刑罚能够得到准确、合法有效的运行。监狱法律对刑罚权的保障作用也体现在限制行刑中可能出现的过度、滥用和法外用刑等情况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狱法治的着重点应是规制国家行刑权。理由在于监狱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国家用刑罚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需求,但这种功利的需求必须从合理性的角度予以约束。
  三、监狱法治化的法治理念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依法执行刑罚与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工作必须纳人法治轨道。依法治监,既是监狱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提高监管改造工作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保障。
  (一)全面认识依法治监的涵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治监是监狱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目前,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对依法治监仍然存在种种认识上的误区。思想观念的转变是行为的先导。只有破除这些认识误区,准确、全面地认识依法治监的涵义.才能促讲监狱法治化进程。
  第一,破除“依法治监”就是“依法治理犯人”的误区,确立“依法治监,重在治警,治警必先治长”的观念。犯人固然必须依法服刑,接受监管和改造。但是,把“依法治监”仅仅理解为“依法治理犯人”是片面的。所谓依法治监,即监狱民警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监狱事务,保证监狱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监狱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精髓是依法治权。同样,依法治监的关键是依法治警。因为监狱人民警察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具体行使着管理监狱事务的职能。监狱人民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威严和正义的力量,其形象如何对罪犯具有重要影响。事实表明,个别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不仅削弱了犯人对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认同,也严重挫伤了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其恶劣影响,远比一般干警要大得多。何况法治重点要解决的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确保监狱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因此,依法治监,既要依法治理犯人,更要重在治警,治警必先治长。各级领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监的关键。
  第二,破除“依法治监主要是管教部门的事”的误区,确立“全体监狱人民警察都是依法治监的主体,都有依法治监的职责和任务”的观念。监狱工作的主业是依法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但依法治监的范围涵盖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它包括监狱系统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监管改造、组织生产、生活卫生、财务管理等。监管改造固然是依法治监最直接、最主要的内容,但队伍建设、组织生产等都是依法治监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监狱民警在组织犯人生产劳动过程中,还必须学习和遵守劳动法、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一切相关的法律。因此,全体监狱民警都负有依法治监的职责和任务,这样才能保证监狱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促进监狱整体协调发展。
  (二)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逐步健全监狱法律体系,使监狱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前提。
  当前,在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加快依法治监的进程中,需注意明确划分各级监狱机关对不同层次的立法权力定位问题。至少应当在三个层次上(部级、局级、监狱级)对监狱法制建设进行权力定位,纠正有些地区和单位在建章立制中存在的越权立规、随意解释国家法律法规、甚至擅自制定“土政策”来维护自己利益等做法。领导机关对下级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审查,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及时处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强化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监狱法治化进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法律制度以及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这是因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系统是否完善。“现代社会是具有高度整合性的有机系统,社会系统的整体功效并不是各个制度功效的简单相加,而是各制度功效共同作用形成的合力。因此,社会整体功效的高低,取决于各项制度的实行结果,能否相互适应以及适应程度。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表现为彼此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互支持、相互调节。”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制定一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的刑事执行法,构成完整、系统的刑事法律体系,改变目前与司法、公安、法院等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刑事执行权力的割裂状态。当然,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从近期来看,可抓紧制订监狱法实施细则,对《监狱法》中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相协调的内容应及时予以修订,逐步健全监狱法律体系。
  (三)完善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和健全监狱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固然是依法治监的前提性条件,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促进监狱人民警察的廉政建设,为执法公正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当前,完善监狱执法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重点在于:
  第一,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狱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狱民警的职权及义务;罪犯的合法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罪犯收押、申诉、控告、检举、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刑罚执行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狱政管理方面包括罪犯记分考核、行政奖惩、会见、生活、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等。狱务公开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媒体公布于众,并开通举报和监督电话;二是在监狱犯人家属会见场所设立狱务公开专栏,公布有关内容;三是建立监狱长接待罪犯家属日制度;四是在各监区和会见场所设立监狱长信箱;五是定期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座谈会和即将刑释等工作,形成职责明确、互相制约的执法运行体制。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的监督作用,形成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能够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监狱执法工作行使监督和制约的职能。
  提高民警执法水平是实现监狱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执法主体,是依法治监的具体实践者,其执法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行刑活动的效益以及刑罚实现的效果。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曾经说过:“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有创建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各级监狱机关要坚持不懈地培养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改变在刑罚执行中不很规范、不很严格、不很准确的“盲点”、“漏洞”,营造以法论事、以法教人、以法育人的法治环境,把干警的一切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执法工作由过去弹性较大、随机性较多的状况向规范性和程序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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