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当今市场经济浪潮下中国城市出现的文化缺失、千城一面的问题,探索问题的变现及其形成的社会、法制、心理因素。通过国内成功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设计、管理及法制机制。
关键词:土地市场经济弊端开发主体机制公众参与公众利益
2009年10月份的一次采访中,上海世博会的主设计师马丁•罗班再次对中国的城市发表评论:“中国的城市千城一面,让人遗憾”。而对中国城市有着深刻理解的美国规划协会秘书长、院士级注册规划师苏解放(JeffreyL.Soule)则更为感慨中国,“一个有着最伟大城市设计遗产的国家,竟如此有系统地否定自己的过去。”中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千城一面”的问题再次引起专家级市民的关注。
“城市是文化的容器”,路易斯•芒福德的名言清晰地揭示了中国当代城市的问题结症缩在。而造成当今我国众多城市“文化漠视”现象的背后,有着社会、经济、法制及大众心理各方面的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西方强权文化的进入下,在由久闭国门到对外开放的国际环境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国家政策体制下,压制已久的城市生产力短时间内得到了快速的释放,因而带来了中国城市的快速城市化浪潮,并且由此引起了短时间内本地文化的漠视及快速消退。城市建设规模骤然间增大。08年的数据表明,房地产业年已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中国已经进入了开发商追求房地产利益的经济导向型的城市更新阶段。
国内的土地产权模式与国外的土地私有权不同,产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城市发展模式。目前西方几大历史城市,如巴黎、伊斯坦布尔、佛罗伦萨等,其城市的建筑风格及城市结构机理基本都在数百年就基本确定了下来,然而在随后的时间里,其城市的形态及建筑形式等却大多保留至今,成为城市保护更新的典范。以巴黎为例,奥斯曼于1852-1871的20年之间对巴黎进行的改造,毁坏及拆除了相当数量的古建筑,形成了巴黎新的城市机理和格局。权力与利益主宰了城市发展的基本格局。此后的100多年间,由于西方土地产权的私有化以及法律的逐步健全,使得巴黎至今仍然保留着当年巴黎改造所留下的城市空间机理及建筑风貌。
而在中国,土地非私有化以及经济发展的急切要求下,城市的变革力度比西方城市来得强烈得多。物权的共有必然容易导致对其价值及利益的漠视。这个与西方价值观上的区别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目前中国城市中大规模的拆建。
另一方面,中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有效的保护及开发机制。中国直至1982年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造成了在强大的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法律对城市文化保护发展的严重滞后性。虽然从1982年至今,国务院先后确定了112个历史文化名城,但是仍然未能很好阻止城市的“同质化”和“去个性化”浪潮。
于是,国内众多学者开始将国外的《威尼斯宪章》、《华盛顿宣言》及《奈良真实性宣言》中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思想引入中国,掀起了一股“城市文化复兴”的浪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以及随后各个地方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都力求对中国的城市特色进行“点—线—面”全方面的保护。
在目前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中,政府及开发商是主体,两者采取“公私伙伴”关系的合作机制。而二者从某种程度来说目标应该是相互冲突,相互牵制的。政府部分应该在满足城市发展的前提下尽量保证公众的最大利益。而开发商则在现有的制度前提下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公私伙伴”关系确实成就了许多比较成功的案例。平遥古城、丽江、上海新天地、成都宽窄巷等案例,无论在物质、精神层面上的成功或者其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都无疑显示了这种保护开发模式的成功之处。
然而,我们也应该从另外一份方面看到,政府与开发商联合保护开发的折中主义开发模式也是人文主义与权力资本博弈的过程。因此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问题和冲突,这些问题和冲突也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除了我们常说的开发中的“过分保护”、“过分开发”的问题外,这种折中主义的保护方法还显示了其他方面的弊端。
1、功利化。功利化下的保护必定是粗糙的。其本质在于借助历史建筑及文化所蕴含的巨大力量追逐资本的利益最大化。巨大的开发投资下必然要求开发商追求的资金周转的短期化、快速化。因此导致的在设计及开发过程中对历史的原真性展示不足甚至错误。历史的某些技术工艺或者文化信息因此遗失或者扭曲。如湖南的凤凰古镇,已经很难看到当地人原真的生活方式,一些民俗表演,手工艺制作已经过分商业化。而各地编制的各类保护规划中,也不是单纯为保护,而主要以商业开发,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目的为主。保护目标的错位容易导致开发过程文化的毁坏和缺失。
2、活力的缺失。活力的缺失源于功能的单一。当前,商业开发、旅游开发已经成为了历史文化保护的主要方式。功能的单一使部分保护区成了人们单纯休闲购物的去处。保护区的开发与保护以赶走部分当地生活居民,毁坏当地人生活、生产方式为基础。过多的商业设施的进入从功能上破坏了保护区在城市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及历史记忆。
3、主体的错位。当前的保护及开发活动,大部分以政府和开发商为主体,缺乏公众的参与及其支持。众多城市中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了公众对城市文化的生疏化及漠视化。市民应该成为保护的主力军。
城市需要发展,同时也需要保护。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巨大冲击下,如何处理好发展和保护之间的问题成为当今每个城市必须面对的难题。《华盛顿宪章》序言第一条便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恰当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地关系,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不妨学习苏州在城市文化保护方面的经验。
苏州建城2500多年的历史中,老城区内至今仍然保存着河街相邻、水路相邻的双棋盘城市结构。进入苏州老城,你很难想象这个充满了江南水乡及吴文化特色的城市,GDP已经跃居中国的第五,仅位于沿海四大城市之后。在协调城市发展保护之间的关系时候,苏州吸取了北京以及西方城市发展经验,采取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将城市的发展转移到城市的东西两侧,有效地保存了城市的空间格局及城市特色。此外,在建立健全的保护法律法规基础上,苏州建立了有效的群众参与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古城的保护中,这些民间的资本占到总保护投资中的三分之一。制定《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及《苏州市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通过各种奖励形式鼓励公众关心参与城市文化的保护及营造。苏州内的各类房地产建设均采取了当地的建筑及空间方式,自觉融入城市的文化体系中。此外,在对街区的保护规划中,划分不同等级街区,对其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原本的街区功能得到恢复和强化,同时回归城市,为广大市民使用。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市场经济体制下旧城的保护与更新方式。
1、整体协调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两者在城市用地、功能上的矛盾。
2、强调整体控制,循序渐进,逐步开发的方式。在保证城市整体风貌的基础上减少商业开发的力度与强度。一方面防止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粗制滥造问题的出现;二来留足充足时间解决和减缓旧城更新过程中的矛盾;再者通过适当规模的开发提升和带动区域的开发和发展,避免招商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过高、资金不足而导致整体价值减弱。
3、建立健全保护和开发的法律机制。在《文物保护法》的框架下完善地方法规,对文物的保护、开发模式进行适当控制。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
4、建立健全市民参与机制。提高市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提升市民的城市归属感。
5、确定所保护城市、街区的性质及定位,提倡多样化、综合化、市民化的城市功能定位。
6、强调保护区的城市公共价值及社会属性。使城市历史文化更多融入人们的生活及观念中。
在现如今中国快速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经济浪潮背景下,中国城市似乎已经不可避免成为了世界最大的建设工地及试验场,只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中国城市才不会重新洗牌,中国的文化也才会在城市的物质空间载体中不断发展,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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