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与完善

所属栏目:城市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2-12-08 10:56 热度:

  摘要:水价调整的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是促进节约用水。水价调整对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改制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才能提高用水户的满意程度,增强社会对水价改革的认可程度。

  关键词:水价调整,节约用水, 供水企业, 改革,管理

  一、当前城市水价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城市作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中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目前,在我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方面,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节水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发展缓慢。城市水资源的短缺和和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标准低。三是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还没有到位,价格总水平较低。四是水价结构不尽合理,各种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突出,价格差异对节约用水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较短,标准较低。六是水费的实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滞后。

  造成这种严峻局面的原因很多,现行城市水价(费)体系所存的某些不合理方面是其中重要原因。这些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

  (1)水资源被无偿或低价使用。基于水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及水资源的稀缺性,应当有偿使用水资源,并以价格形式反应在水价构成中。在我国当前城市水价(费)体系中,城市水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完全没有或只是象征性地得到了反映。

  (2)过分强调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福利性,设施的运行成本未能在城市水价中得到正确反映。

  (3)与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相对应的外部成本没有在现行水价(费)体系中得到正确反映。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收费制度。

  由于水资源价值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有关的各项成本没有在城市水价中得到正确反映,造成了相关效益的不合理分配和转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城市水价(费)体系下,由于水价体系不完善、收费标准过低,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不合理地从城市水利、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部门转移到了用水单位和个人。这导致人们在用水过程中忽略了水资源的宝贵性,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同时使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正常运行经费难以保证,新建改建项目筹资困难。因此,完善和理顺城市现行水价(费)体系,实现城市水价的合理定价,对保障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

  (一)提高各地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二)明确当前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水价改革要明确阶段性的总体目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实可行的调价计划,逐步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到2010年各地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节实施计划的目标调控机制。适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到十一五末期,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计价,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立供水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定期报告制度,对影响成本的重点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供水企业每年向物价和水务主管部门上报影响水价变动的主要因素,经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作为下一次水价调整的依据。将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作为调整水价的必备制度。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制度。物价部门通过对供水企业成本定期进行全方位稽核审查,实现价格调控的“关口前移”。严格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与非主营业务成本。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调价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

  价格调整的幅度要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改革的推进程度,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和不满情绪。要注意充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关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对自来水运营成本构成中需外购的物质(如原水费和电费),其价格波动对自来水运营成本的影响很大,在今后的水价中可采取联动政策,即水价随原水价格、电价调整而进行相应波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枯水期水价政策。

  (四)加快制定落实水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运用价格政策促进“一表一户、水表出户”改造工作。当前,要促进科学计价方式的改革,有计量且计量准确,按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缴费。在调整或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供水价格的调整,同时要将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更新、改造,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比例,推行阶梯式水价的可能等作为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为促进城市供水计价方式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各类用水定额。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高档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等特殊行业的用水价格提高收费标准,限制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对水资源消耗量大的工业项目,要通过拉开差价促进高耗水产业结构调整。为此,要抓紧制定供水企业的行业定额、各类用水定额。

  三、充分认识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义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上完成了城市供水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的过程。水价改革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城市供水价格。截至2001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已由1988年的每吨0.14元调整到每吨1.27元,年均涨幅18.5%,水价偏低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多数城市供水价格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二是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其中,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广东、四川和新疆等省、自治区规定所有城市开征污水处理费。三是制定相关规章依法推进水价改革。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水价构成,确立了阶梯式计量水价等科学的计价方式并在此基础上选择14个城市进行了水价改革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水价改革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但从目前情况看,城市供水价格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城市供水价格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水价仍然偏低。近年来各地虽加大了调整力度,但由于历史欠账等原因,相当一部分城市供水价格水平仍然偏低,用户感受不到水资源的紧缺,用水量远远大于实际需要量。二是水价计价方式需要改进。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不区分用水量的计价方式,有的地区还实行按月包费制或规定用户月用水底数等事实上鼓励用水的政策。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的北方地区,没有考虑丰枯期的水量差别而实施季节性水价来缓解供需矛盾。三是水价构成不合理。此外,各地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附加费、基金、建设费等政府性收费较多,个别地方还存在乱收费和搭车加价的现象。

  在水资源方面,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分布的不均衡,降水量的不平衡,以及水体污染严重等因素更加剧了水资源的匮乏。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663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常年供水不足,110个城市严重缺水。北方个别城市由于严重缺水,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南方一些地区可利用水资源下降,结构性缺水问题也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城市供水中存在的问题,关系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清当前我国水资源状况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

  参考文献:

  1.张天柱,郑方镳,崔东海,城市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收费标准研究,给水排水,1997.1

  2.王立群,全成本法确定水价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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