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族自决权

所属栏目:社会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19 16:52 热度:

  摘要:民族自决权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数百年中,它产生并且不断的发展,为世界各民族的进步提供理论依据,推动了世界民族运动的发展。其中,也深深影响了中国民族的发展。但是,民族自决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同时,我国又是多民族的国家,加上内战的遗留问题,致使我国还有很多民族问题。这些民族问题成为国际上其他国家用民族自决权概念牵制中国发展的一种手段,在这里想理清这些概念,促使中国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各民族共同发展
  
  一、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及其发展
  民族自决权最早萌芽于中世纪的西方社会,康德最早使用这一概念。[1]在这个黑暗的中世纪,西方社会在宗教势力的控制下,国家的概念是相当的模糊,在教会争夺势力范围的过程中时大时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这时,启蒙思想家开始了反思,出现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同时,人民也不满教会的统治,由路得引发的宗教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时,民族国家的概念产生,西方社会纷纷建立起教权和政权分离的民族国家,如法兰西共和国,德意志共和国等等。随着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其影响扩大,英国殖民地北美要求脱离英国的殖民主义,成立自己的国家,于是发动了北美独立战争。这一战争取得了胜利,这鼓舞了亚非拉人民,而后者的运动基本上都失败了,但民族独立的愿望却深入了人心。世界第一次大战,为此提供了契机,就是随着奥匈帝国、沙俄和奥斯曼帝国的解体,奥地利、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苏联等一大批民族正是在民族自决的旗帜下实现了独立和统一。这是民族自决取得的新胜利,但这仅仅是对战败国的殖民地来说的。在这时期,民族自决权理论趋于完善,即美国总统威尔逊和列宁对民族自决权理论系统阐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威尔逊在“14点原则”中体现了民族自决的思想。[2]而列宁则系统地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原则。列宁在1914年2月撰写的《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提出,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3]并强调指出:“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各族人民都起来反抗,这次民族自决取得了全面的胜利。民族自决权开始走向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就民族自决权的问题纷纷立法。如: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决议,要求联合国会员国“承认并提倡⋯⋯非自治领土及托管领土各民族之自决权”。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要求迅速和无条件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有权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这些对民族自决权作的全新解释与发展,使民族自决权的权利范围从政治拓宽到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但是毫无限制的民族自决权是已经成立的国家很不稳定,大会随即作出特别解释: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与原则相违背的。
  而随着国际人权法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民族自决权有了新的内涵,它从民族自决权政治性权利向民众性权利的转变,如: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公约都在第一款、用完全相同的措辞,专门规定了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自然资源⋯⋯”。民族自决权作为集体人权,被赋予了主权国家中的人民,从而使民族自决权跳出非殖民化的范围,变成普遍适用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的基本人权。权利主体已经发生了转变。
  在上述发展的过程中,民族自决权用于中国的民族进程应该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列强开始瓜分中国的土地,然而腐朽的清政府为了自己的统治,被迫接受了列强的各种危害我中华民族的各种条约的要求,中国人民陷于水深火热当中。一战前的几十年,中华儿女一直在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中国各地却在沦陷。一战结束,美国总统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殖民国家可以自行处理自己的民族事务,实现民族独立。而作为同盟国的中国,一战的这个可以要求民族自决权的胜利果实,它并没有资格获取,同时又被新的大国所殖民,可见民族独立还是有懒于自己民族的强大。而今,民族自决权有了新发展,但它一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它成为西方国家以人权的借口干涉我国内政的幌子。
  总之,民族自决权它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它起源于西方,目的是为政治服务,它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促进民族的稳定与发展;另一方面它成为分裂国家的借口,造成国家的分裂和社会的不稳定。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对于它我们应该客观的对待,使其能促进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二、民族自决权的相关概念
  民族自决权是以下相关概念构成的,只有把下面相关概念弄清楚才能理解民族自决权的涵义。它包括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民族自决权的内容,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下面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民族自决权的主体
  所谓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即是那个民族有权行使行使民主自决权。尽管现在国际法规定所有民族都享有自决权,但并非所有民族都享有同样的自决权。根据其内容可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therightofinternalself-determination)和对外自决权(therightofexternalself-determination)。前者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联合国有关决议中所言的“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从联合国的宗旨及整个决议的精神来看,显然是指“所有民族都有对内自决权”,但对外自决权则不是每一个民族都拥有的。从目前的国际法来看,拥有对外自决权的民族主要有三类:(1)在外国统治和殖民下的被压迫民族;(2)作为种族屠杀和种族灭绝政策对象的民族;(3)受到严重种族歧视的民族。除此之外的其他民族一般都不能作为拥有对外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至于主权国同意其国内的某一民族分离出去建立独立国家的情形则应另当别论)。因为联合国有关文件均谴责旨在破坏一个主权国家的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任何企图。例如1960年联大第1514(XV)号决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整个分裂一个国家的民族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与原则相违背的”。1970年联大2625(XXV)号决议也宣称:“以上各项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在正常情况下,一国之内各民族的意志及正当要求基本上都能通过该国通常的政治程序而自由表达和提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要作出特别安排,例如举行公民投票,但这都是国内各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合法途径。任何旨在企图破坏一国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行径,理所当然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之所以把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分为这样两大类,主要是因为我们对民族的定义是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民族国家的国族,像中国的中华民族,日本的大和民族,美国的美利坚民族等等;一个是民族国家下面的民族或称族群,如中华民族有56民族,美国也包括很多民族。只是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不一样,民族的种类和情况也不一样。我国应该以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民族自决权,使中华民族向前发展。
  (二)、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因为历史时间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内容,第一时期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政治性的权利要求国家的独立和自由,是对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的,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列宁曾指出:“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4]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三、民族自决权在我国运用
  1、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的产生并发挥作用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其引入我国也有很长的时间,一战期间民族自决权就进入中国,那时中国就想以其宣扬的那样建立其独立自由的民族国家,然而弱国无外交。战败国德国在中国的殖民地以被其他列强瓜分为结束,这强烈地刺激了中国人民的自尊心。而进入新世纪,民族自决权有了新的的定义,即从政治权或称建立民族国家权到现在的经济权(或称在国家范围有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决定其独特的生活的权利)。这首先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即在主权范围内谈论民族的经济权利。在我国,有违这原则的是关于台湾的住民自决的问题,住民自决是和民族自决不同的概念,而以陈水扁为主的台湾当局想偷换概念,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5]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同属一个中华民族,他们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历史传统、风土人情,民俗习惯。自古以来两岸同胞休戚与共,在反对外来侵略者的斗争中,同仇敌忾,这种民族的、血缘的、历史的感情脐带是任何力量也割不断、打不烂的。为了区分“民族自决原则”与“分裂国家”的界限,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从而出现片面分裂民族团结、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联合国大会在讨论中为此确定了一条重要的标准,即必须是“地处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民族自决。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就不属于1960年《宣言》所规定的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不得享受这项权利。关于台湾问题,我们坚持现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坚持国际社会的起码政治道德规范,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解决中国台湾的问题。
  2、民族自决权运用与民族分离分子划清界限。所谓民族分离主义是指在一个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国家内部,由于民族问题在内外因的作用下激化,进而表现为非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中的某些极端势力,使用暴力或军事对抗等手段要求建立独立国家(或完全自治)的一种极端民族主义思潮。[6]对于这个概念与最近的民族思潮有很大的联系,如我国周边的大朝鲜主义、大蒙古主义、突厥主义、大傣族主义,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等等。在中国最突出的民族分离主义,以最近闹得最凶的是西藏问题和新疆问题,他们以打着为自己民族考虑的旗号企图分裂国家,其实质是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西藏问题,达赖集团利用其藏传佛教的宗教信仰企图恢复其以前统治的农奴制。依照民族自决权,我们不否认西藏自治区有自治的权利,我国宪法已经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有根据自己的特点实施自我管理的管理,各个少数民族地区有自己的自治法。虽然自治法还不完善,但随着政治民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它会逐步走向完善,每一个国家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我们国家现在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会有很多的问题。
  3、实现全民族的公共发展。即在我国范围内,各个少数民族共同发展,各个民族享有发展的权利。我国有56个民族,各个民族在一起生活了几千年,各个民族相互融合,除保留自己特色外,已经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各个民族以成为不可分割的民族,于是形成了我们的中华民族。在中国这个大家庭里,各个民族应该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各个民族应以公共发展作为共同的目标,不应该搞内乱。同时,当今世界的现实,一方面,是殖民地问题已经解决,通过民族自决运动以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任务已经完成,人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仍然是和平与发展问题。另一方面是:首先,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新秩序尚未建立起来,世界多极化趋势仍然遭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阻挠,传统因素和非传统因素交织构成对人类安全的新威胁;其次,世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球化过程中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尤其是贫困现象在那些20世纪新独立的国家普遍存在;最后,受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制约,人权保障的任务在世界各国还相当繁重。这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两大问题,至今一个也没有解决”。[7]而当今社会影响和平的最大问题是民族问题,如卢旺达大屠杀是因民族问题引起的,在伊拉克,萨达姆.侯赛因因民族问题对其他民族进行了大屠杀。民族问题成了仅为自己民族,而消灭另外民族生存的狭隘民族主义,这些严重影响了世界的和平。而作为另外一主题的发展,因民族团结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我国向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在共同的空间内共同生存,各个民族应该团结起来,使中国向前发展。
  总之,民族自决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其运用与实施应顺应时代潮流,符合社会和民族发展的规律,符合本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否则,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和滥用只会对本民族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并进而给国际社会带来动荡不安,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因此,对于民族自决权,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使其有利于中国的和平与发展。
  
  参考书目:
  [1]杨泽伟国际法析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46–147
  [2]米克拉•波梅兰斯美国与自决权[J].美国国际法杂志,1970年第1期
  [3]列宁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
  [4]陈波,边塞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及其人权意义[J].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2006年第1期
  [5]刘文宗台独”势力操弄“住民自决”违背国际法欺骗民众
  [6]董士昙民族分离主义与恐怖主义关系论[J].聊城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7]《邓小平文选》[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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