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招投标制度本身具有许多优点,但从我国现阶段的执行情况来看,建设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时常出现不应有的混乱现象,影响了招投标实施的效率和效果,造成了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无谓浪费。研究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交易成本控制问题对于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更好地发挥招投标制度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关键词:项目论文;招投标论文;成本控制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构成及特性分析论文
由于成本动因分析是一种成本管理的方法,这里的成本指的是以产品成本为纽带的一些产品要素。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采用成本动因分析,是指利用成本动因的分析方法对招投标存在的交易成本进行动因分析,找到交易成本的形成因素,为进行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提供基础。根据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特点,并且按照成本动因的分析方法,我们把招投标看成一项作业,这样,现行的招投标制度及其运行环境就是资源,而招投标的操作流程就成为过程,依照过程观与资源观,我们可以把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分为制度成本、招标成本、投标成本。
其中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制度成本是招投标行为主体双方以及其他相关参与方由于共同遵守相应的制度和规则,所必须付出的制度运行成本。按照成本动因分析方法,也就是结构性成本动因,主要包括法律成本、监督成本、寻租成本、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成本、信用成本和时间成本等。制度成本并不直接与招投标交易行为有关,也并不与交易期望形成的标的物一工程合同有明显联系,是为保障建设工程交易行为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制度运行成本。制度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被分摊到招投标具体行为中,由交易双方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则由政府部门等社会其他有关各方共同承担或分摊。制度成本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隐性成本,是全社会为维持招投标制度运行需要支付的长期成本,不因某次招投标行为的结束而消失,它很难用金钱或货币直接计量论文。
招投标的招标、投标成本也可总称为招投标过程成本,是建筑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当事人双方为达成交易目的,从招标、发标、投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直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整个流程中所需直接支付的成本。按照成本动因分析方法,也就是执行性成本动因,主要包括招投标信息成本、招投标文件编制成本、招投标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成本、投标人的投标过程成本以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机会成本和利息损失等组成内容。过程成本直接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所承担。对招标人而言,可以计入工程招标管理成本中;对投标人而言,可以列之计入企业管理成本或财务成本中。过程成本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显性成本,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支付的短期成本,每次特定的招投标行为都会产生的特定的过程成本,理论上讲它可以用金钱或货币直接计量。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的原则论文
2.1招投标效益最佳原则
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目的是在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所以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中应注重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并使其最优化。一方面通过各种方法措施,挖掘各种降低成本的可能,使可能性变为现实;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通过主观努力可能达到合理的交易成本水平,实现最佳的招投标效益,不盲目追求招投标交易成本的最低。
2.2全面成本控制原则
建设项目交易成本控制有一个系统的实质性内容,即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招投标相关主体在激励和监督机制的约束下,全面协作,有效减少招投标中寻租的发生,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制度成本,保证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同时,随着招投标进展的各个阶段连续进行成本控制,包含招投标的各个阶段,既不能疏漏,也不能时紧时松,从而使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自始至终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2.3政府主导原则论文
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来看,一个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是至关重要的,客观上决定了经济活动的绩效。作为招投标制度的设计部门,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过程中,必须发挥交易成本控制的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设计,合理地控制招投标交易成本。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策略
3.1招投标制度
从制度约束层面来看,约束可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招投标制度的正式约束方式,包括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则等,这方面随着招投标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如传统文化、价值观等方面,还很不到位,这使招投标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正式约束的建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一些国际惯例,规则可以移植,可以输入,以减少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但非正式约束却难以从国外借鉴,需要一个建立过程,只有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相容,制度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3.2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论文
在我国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招投标信用体系的模式。从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看,建立信用体系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公共征信系统和民营征信系统。公共征信系统是以政府公共部门为主导建立的信用体系,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等国家;而民营征信系统是以私人和法人为主导建立的信用体系,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美国。那么我国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招投标信用系统过程应该采用哪一种模式,是以政府公共部门为主导建立,还是以民营机构为主导建立,还是采用一种折衷方式由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机构共同建立?这需要综合分析我国的招投标规模、信用规模、法律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情况。
3.3招标信息发布
招标信息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像商品买卖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一样,它是连接投标人与招标人的桥梁和纽带,所不同的是买方信息而非卖方信息。事实上,招标信息的发布是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关键步骤。在发布方式上是选择公开发布还是定向发布,在发布力度上是选择有影响的媒体还是只要发布了就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招标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也会对公共采购市场的公平与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开招标信息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统一的发布媒体进行发布。
3.4资格审查
要真正体现资格审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作用,本文针对资格预审方式建议如下:
首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中至少应注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工期;项目的审批、核准机关名称;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的出资比例、招标人的身份;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报名方式等。
其次,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一般采用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相结合的方法。即必须满足必要合格条件,而附加合格条件一般可以按照限定满足百分之多少即可通过的方式。这个评审标准与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一样,也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其中,如确需限定参加投标人数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注明淘汰方法。
第三,确定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注明的评审标准确定投标人,并由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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