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提出了在城市发展的同时做好文物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发展,文物保护,分析
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相关城市建设单位应与有关文物保护部门有机结合,互相勾通,有较地保护及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两个行业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各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是由于这股热浪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张得勤在《纪念〈文物保护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最近兴起的房地产热当中,出现了不经文物部门审批就擅自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或者是带有文化遗址的土地,以批租转让的形式间接地卖给了开发商的情况。例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圆明园”保护范围内的200亩土地,租给了香港某公司,租借期为40年;洛阳批租了大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里面含有一大块隋唐时期的文化遗址;在厦门、福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城市发展对文物保护有着极其不利的一面。随着建设规模的日渐增大,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痛心和惋惜,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试想,一座城市如果没有相匹配的文化基础设施就没有生命内涵,没有情趣,也没有韵味。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中理应得到重视,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早在 1982 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从政策和法规方面对文物保护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纳于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
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实行了文保“乡长追责制”,乡长与县政府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因工作不到位和措施不力出现问题,乡长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人民日报》2009 年 2 月 18 日)。
文物保护事业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如山东省即墨市的领导,指示在城市发展中,要首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搞好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亲自带领开发商多次到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即墨县衙进行实地调研。在修复旧县衙大堂的过程中,市领导多次到博物馆看现场、听汇报、提建议,并解决问题。《文物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实行。”要确定保护标准和范围,把保护内容纳入到城市发展中,同步协调发展。
2、文物保护工作不只是文物保护部门自己的事情,它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
《文物法》第八、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以各级政府带头,有关部门(财政、城建、海关、工商、公安、房地产开发等)参加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文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由于规划等部门对各项大小项目有一定的具体审批权,掌握相关资料,因此确需相关建设单位与文物保护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做到要按步骤、有重点地摸底排队,分门别类地搞好调查,加强分工协作,从源头上规范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危害降到最低。在征求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规划。对于即将消失的遗迹,要做好拍摄、绘图、记录等工作,保存资料。再次,要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旧城改造与文物保护是一对矛盾,不能只讲服从于经济建设,一切文物给其让路,也不能只强调文物重要,搬动不得。毁掉一个文物非常容易,但要重新修复,不但浪费财力、物力,而且也不是原来的风貌了。风格各异的古代建筑,构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景观,体现了昔日的古朴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有价值的文物古迹严加控制,加强管理,及时维修。旧城改造,并不是非改旧如新,也不是保持旧貌,而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旧城保护和新城开发有机结合。 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景观,又推进了城市发展步伐,形成一个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代风韵的现代化大格局,从而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在城市发展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都应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公安、工商、环保、规划、建设、文物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分别担当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我们要加倍珍惜祖辈留下的遗物,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内涵,进行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使全社会认识到文物在精神文明建设及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整合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及土特产品,拉动旅游、经济发展;还可增设纪念标志,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生机。
3、结束语
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城市发展热遍及全国,为经济建设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造成巨大压力,因此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应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及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 张祖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是城市规划建设与建筑设计营造的基本理念 [J]. 建筑学报,2009.
[4] 冯现学.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