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经济监管的分析论文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科学论文 发布日期:2011-11-29 09:15 热度: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济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经济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经济机构成为整个金融经济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经济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经济或者商业金融经济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经济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经济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经济体系,促进农村金融经济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经济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经济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经济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经济秩序,保障金融经济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经济监管的法理基础论文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金融经济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经济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经济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经济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经济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经济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经济,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经济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经济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经济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经济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经济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经济监管的现实需求论文
  
  1.我国农村金融经济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经济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经济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经济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经济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经济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经济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经济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经济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经济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经济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经济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经济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经济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经济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经济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经济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论文。
  3.金融经济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经济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经济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经济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经济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经济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经济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经济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经济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经济监管制度的借鉴论文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经济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经济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经济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经济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经济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经济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经济机构、农村合作金融经济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经济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经济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经济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经济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经济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经济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经济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经济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经济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经济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经济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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