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与突飞猛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相比,乡级政府的职能急需完善。因此,本文从新农村建设对乡级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入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浅析了如何更好地转变乡级政府的职能,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关键词]乡级政府新农村建设职能转变
乡级政府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的基石,政府职能发挥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农村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何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充分发挥乡级政府在服务和指导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调整完善乡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及建立科学高效的乡级政府职能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在服务和引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发展,已经引起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本文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农村建设对乡级政府职能定位的具体要求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转变乡级政府职能。使乡级政府通过职能转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保障,促进政策的合理调整和资金的优化配置,从而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乡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确保乡村社会经济运行的协调有序。这是乡级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二是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乡村的公共事业的发展。为辖区内农民提供教育、交通、社会治安、卫生、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完善农村优抚、救济、救灾等社会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失业保障制度,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三是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现行乡级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三大难题
乡级政府职能发生一些根本性的变化,既有其职能本身定位的不科学、不配套,不符合新世纪“三农”工作新形势的要求的原因,又有乡级政府所面临的种种困难,种种压力,种种矛盾,迫使工作重心和工作内容不得不作出重大调整的起因,更有县、乡(镇)政府职能不清,乡级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管理体制不科学的因素。一般的乡级都面临着三大主要问题,即:财政收支、干群关系和社会分配等三大难题。财政困难是乡级政府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县级财政只拨给乡级财政人头经费,其它的经费都靠自己创收解决,因此,大部分乡级政府都负债累累,债台高筑;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促进农村的公共事业的全面发展,缓解干群关系,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应该是乡级政府的重要职能,但乡级政府拿不出更多的钱、挤不出过多的人来履行这些公共性服务职能,这一矛盾长期以来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化解社会分配差距,协调解决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各级政府的又一项重要职能,而乡级政府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缺乏对这种局面加以监控的权力。乡镇所面临的三大难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要求乡级政府职能的转化。
三、新农村建设中乡级政府的职能转变
根据建设新农村的现实需要,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按照“强化乡镇政府的政治职能,转变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健全乡镇政府的文化职能,完善乡镇政府的社会职能”的思路,科学合理地转变乡级政府的职能。我们应该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乡级政府职能。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的重大发展,是指导我国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因而也是检验转变和改进政府职能成功与否的标准和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把广大农村推向市场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乡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工作任务、机构功能、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以及领导行为的调整转换还不到位,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广大农民的愿望还不相符合,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切实搞好乡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转变乡级政府职能。转变乡级政府职能必须符合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转变后的乡级政府职能不同法律法规相冲突,使乡级政府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全社会模范遵守法律的典范。现行法律、法规的执法权大都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至于乡级政府无法可执,执法无权。这种省、县职能部门掌权,乡级政府协调的体制,实际上架空了乡级政府。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对我们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形成一个统一、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法律体系,赋予乡级政府相应的综合执法权,同时实现执法权与行政权相统一。如把农、林、水、土管、城建、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权授予乡级政府,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提高依法治国的水平,而且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减少行政机构、执法人员,真正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可以使乡级政府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切合实际地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3、贯彻与时俱进的精神,转变乡级政府职能。在新农村建设中,转变乡级政府职能必须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当代的时代特征,贯彻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搞好乡级政府职能转变,应立足于当前,着眼于未来,废除一些部门或团体的不正当利益,使转变职能后的乡级政府,符合公共行政管理的科学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学要求和农民群众现实需求。我们既要反对因循守旧,无所作为的转变观;又要反对好高骛远、贪大求洋的转变观。从农村的发展情况来看,乡级政府应该定位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在此定位的基础上进行乡级政府职能转变,从理论上来说,就能够真正消除乡级政府目前在农村义务教育、交通、环保、社会治安、公共医疗卫生、农田水利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缺位”现象,以及在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等方面的“越位”现象,使乡级政府的工作再也不会出现“错位”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