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不利自然环境条件认定引起的争议
FIDIC合同一般条件12.2款即“不利的外界条件或障碍”,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除现场气候条件之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承包商认为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假如监理工程师也认为“这样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那么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由此引起的延期和增加的费用给予评估。承包商提出了两个这方面的争议:一个是关于导流洞的开挖;另一个是关于发电系统的地质条件。关于导流洞,承包商认为在开挖期间遇到的“不利的外界条件或障碍”包括三个方面:(1)断层带比预见的更宽、更连续、更恶劣。实际遇到的断层带长1328米,而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260米(根据招标图量测后按比例推算);(2)围岩中存在大量的剪切夹泥层;(3)前期的其他承包商施工的中导洞是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特别是顶拱支护不足、不稳定,导致在导流洞一期扩挖之前顶拱围岩松弛。承包商认为这些不可预见的条件是导流洞塌方的直接原因,因而造成了延误和增加了额外费用。业主当时的观点与承包商有较大的不同。业主同意承包商所说的三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但不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为了证明所谓的“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外界条件或障碍”,由地质专家在围岩性质和类别方面做了大量的分析工作,其结论是“实际开挖显示的围岩级别与招标资料显示相比,整体质量在下降”。承包商还认为业主在招标时未能给承包商提供业主(或其代表)获得的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关于中导洞的监测报告。此外,承包商称正是地质条件的变化引起了中导洞支护的大范围增加。
6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争议
二标段泄洪系统建设开工初期,导流洞和进出口工程发生了许多地质问题和设计变更,对施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以二标承包商在1994年12月就根据合同一般条件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以整个左岸的地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由,发出了索赔通知。从1995年5月到1996年4月,导流洞出现了多次塌方。其间承包商曾以安全为由,停止了导流洞所有工作面的开挖工作近两个月之久。到1995年下半年,导流洞工程进度与原计划相比已拖延11个月,已直接威胁小浪底“97截流”目标的如期实现。二标承包商在1997年5月和6月正式提出了工程方面的四项索赔:
(1)导流洞开挖和支护索赔。
(2)为完成“97截流”而实施的赶工。监理工程师在1995年9月根据业主和承包商的协商结果发布了赶工指令。但关于赶工费用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商于1997年6月提出了赶工费用索赔。
(3)进口开挖和支护索赔
(4)消力塘开挖和支护索赔。二标承包商共计提出了高达82亿元人民币的巨额赶工及设计变更索赔,形成了重大的合同执行争议。
7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FIDIC合同体系的管理理念所引申和派生出来的管理逻辑的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就其未来的工程技术应用、合同环境、工程环境、法律环境、业主的要求等,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各种可能出现或发生的事件或问题所做出的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安排是FIDIC合同体系的约束性特征。在缺乏项目实施的工程环境和经济法律环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方根据《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签订的合同内容、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程服务取费的费率以及最终形成的工程量等仍可能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引起争议亦会在所难免。从这样意义上讲,分析小浪底工程二标项目建设施工争议对于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思维变革启示是难能宝贵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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