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工程环境的比对研究,对小浪底工程二标项目建设施工产生的四类主要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探究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下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环境条件和限制性影响因素。
关键词:小浪底工程;建设施工争议;菲迪克合同
0引言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历时11年,于2001年底建设完工投入运营。作为中国第一个全文采用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的大型工程基建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有较大调整的情况下,该工程项目仍然能够顺利地提前完工,为中国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长达10年左右的项目建设施工期内,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和分歧,有些争议还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世界银行等高层管理部门的关注。经过当事各方的通力合作、友好协商这些纷争顺利解决,项目参与双方取得了双赢的良好结局。本文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工程环境的比对研究,总结了小浪底工程二标项目建设产生的四个主要争议问题,对于我国提高未来的FIDIC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有着可贵的借鉴意义。
1项目概况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位于三门峡水利枢纽下游130公里的黄河干流上,是三门峡以下唯一能够取得较大库容的控制性工程,担负防洪、防凌兼顾工农业供水、灌溉、发电和蓄清排浑的重任。小浪底主体工程的土建施工二标是泄洪排沙系统标。德国旭普林公司(Züblin)为责任方的二标中德意联营体(CGIC)于1994年7月16日与中方业主单位签订了泄洪排沙系统的工程承包合同。泄洪系统建设项目于1994年6月30日开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6月30日。业主委托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公司(CIPM)作为驻地咨询机构,为业主、设计方和监理单位提供现场项目施工管理咨询服务。
2建设施工纷争的起因
由于历史条件和工程运营环境的种种限制,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二标泄洪系统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业主与施工承包商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纷争,主要可以分成四大类,第一类为后继法律的适用性问题,第二类为中外技术规范标准的适用性及衔接问题,第三类为对“不可预见”自然环境条件的认定问题,第四类为合同变更引起的经济问题。这些纷争最终都导致了工程承包商的索赔。
3后继法律适用性引起的争议
在黄河小浪底工程建设施工期间,正值我国加快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国家及地方法规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一系列的重要变化,如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的新税制;河南省政府要求执行的新的矿产资源税、车船税等;又如1995年1月1日国家实施的新劳动法及1995年5月1日采用的40小时周工作制等。小浪底工程3个标的开始实施基准日期为1993年8月31日。这样,从标的开始实施基准日期及以后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所引起产生的工程费用,业主都面临着按有关合同规定加以补偿的困局。
比如,我国于1995年开始实施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合同的改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工作时间。合同中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承包商在投标书里一般都按每天工作两班,每班10小时安排工作计划。而按照新劳动法,每周工作5天,即每周工作40小时,且对加班时间予以明确限制。二是提高了加班工资标准,将一般加班、星期日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从基本工资的100%、150%、200%分别提高到150%、200%、300%。3个标的承包商都提出了索赔要求。他们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严重地缩短了他们在投标书中所计划的工作时间,由此必然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计划工期。在遵守新劳动法的前提下,承包商提出两种选择:要保证原计划的进度和合同工期不变,则要增加设备、人员和临建设施等;或者保持原来计划的资源量,那么就要给予工期延长。这两种方案,应该说业主都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无论是费用或工期影响,其后果都难以估量。
再如,我国的税制改革从1994年1月开始,将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取消,国内、国外企业均执行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相应合并或调整了税率。随后各承包商就提出了一系列索赔。这些索赔主要是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的。关于增值税承包商的索赔额最大,承担小浪底工程泄洪系统建设的二标承包商提出的增值税索赔额达1.13亿元。承包商的索赔数额巨大,也相应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并聘请专业的法律专家提供咨询,要求对“后继法规”增加费用的补偿。对小浪底产生重大影响的后继法规主要是新劳动法和税制改革。这些法规的变化都属于合同规定的后继法规的范畴,业主应按照合同给予承包商以补偿,但双方在索赔的金额和工期的延后如何处理以减少业主损失方面,由于对后续法规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4中外技术规范标准适用性与衔接引起的争议
根据小浪底合同专用条款第5.2款,小浪底土建国际二标优先次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6)本合同特别条件及补遗;
(7)技术规范;
(8)图纸;
(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补充资料的一览表及合同双方同意的其他文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条款中的优先次序,用于针对小浪底工程具体情况的“专用条件”优先于合同条款的“一般条件”;合同条款的“一般条件”优于“合同特别条件及补遗”;它们都优先于“技术规范”。在该技术规范第一节“总则”第1.10款“规范的优先次序”中明确规定:“当本技术规范要求与本规范提及的和规定的其他规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推荐的方法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本技术规范要求”。在合同文件的第二卷——“技术规范”中,对相应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适用标准、使用材料、施工、质量保证、计量支付等方面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没有提到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引用应该执行的国内有关验收规程。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规范”中国际规范和标准与中国水利行业的工程建设规范的脱节,也为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技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若要求承包商按国内的验收规程进行各种验收,如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势必给承包商增加额外负担,引起承包商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