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正式建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因此,这一采购方式在我国各个行业及领域得到迅速推广和普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建设项目在我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又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仅江苏省境内施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多达65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局令第30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节约项目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建设单位采用划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投标单位串通围标、抬标,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串通进行暗箱操作等等,严重干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滋生了大量的社会腐败。
根据我的从业经验,我认为扰乱和危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不按标准要求招标。如对楼房的主体建造作为一项进行招标,将装饰、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土方、外墙保温、防水等分项再分别进行招标,将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
另外也有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让自己意向的投标人达到入围条件,故意将一个整体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招标,缩小标段规模,以使本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满足投标资格。比如在苏州,有一家国营企业就曾经在其商品房住宅小区金属门窗项目招标时,为了能让其意向的一家只有金属门窗二级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特意将该招标项目划分为两个标段,降低了招标项目的标段规模,这样原本需要一级资质的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也就相应的降低为二级资质,满足了那家只有二级资质的金属门窗企业的资格条件,使其顺利的通过了资格预审。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降低招标规模或标准的现象,我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进行预防。具体的措施有:一、应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二、尽快制定关于建设项目招标标段划分的具体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备案或审批,对不符合招标项目标段划分要求的不予备案或审批。三、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无处遁逃。
2、地方政府执法不严,任意缩小招标范围。
有的地方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无视国务院各行政部门的关于招标范围的规定,随意缩小招标范围,使一大批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没有招标。例如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中就包含了“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而在江苏苏州,非财政预算项目或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商品住宅均未纳入公开招标的范畴,使这一部分建设项目失去政府行政部门的招标监管,导致非财政预算项目或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商品住宅项目竞争混乱,有的投标人为了承揽工程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中标后承包人纷纷采取减少投入、偷工减料的办法来减少损失。结果损害的往往最终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这也是近几年商品住宅投诉居高不下的根源。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修改、完善与统一,为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的上级或中央政府行政部门也应对地方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执法不严、不依法行政的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一、在资格预审阶段,投标单位与招标人勾结,让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按自己的资格标准设定资格审查条件,使自己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如一些具备一级资质的投标人为了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便串通招标人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将原本只需要贰级资质的资格条件的提高为一级资质。或者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人员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对其意向的投标报名单位放松审查或者不审查直接接受其报名登记,到报名结束后再让其补充、完善报名资料。而对其它投标报名人则鸡蛋里挑骨头,找出种种理拒绝报名人入围,有的干脆连名都不让报。这样能够获得资格预审的投标报名单位基本上都是与招标单位有关系或者内定的单位,哪些没有关系或与招标单位不熟悉的单位根本无法进入投标环节。二、在投标环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