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宜根据老人健康状况的不同,按健康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安置,不宜将行为能力不同的老人安排在同一个老年公寓内。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宜安排在专门为此类人员设计的建筑内。因此,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不同规模和档次、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不同管理模式的老年公寓,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4)强化主动防御措施,做好防火防烟、安全疏散、早期火灾报警及灭火救援设施的设计。
5、加强老年公寓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针对老年公寓建筑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以下工作对策。
(1)强化消防审批职能,设定消防前置审批。无论是新建还是改建的老公寓,从前期设计到竣工验收及开业前,都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新颁布的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老年公寓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开工、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审核、消防检查。同时,民政部门应做好前期的把关工作,每年年检时应请消防部门参加。
(2)做好新建、改建老年公寓的消防设计工作,从源头上消灭火灾隐患。
(3)老年公寓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使每位员工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逃生自救,确保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对老年人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常识教育,使老年人懂得基本的防火知识,会逃生自救。要针对老人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定期演练是十分必要的。
(4)老年公寓的管理部门要对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包括:用火用电的管理;将瘫痪在床、行走不便的老人安排在老年公寓的首层或迁出;凡是使用劣质的泡沫、苯板作床垫的要全部更换等。
(5)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老年公寓的消防监督管理,尤其是民办、集体和个人经营的社会养老机构,杜绝监督盲点和薄弱环节。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灭火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安全教育情况等。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跟踪问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又不能限期内整改的,要坚决给予停业处理。在停业时,要与当地政府协调,做好老人的分散安置工作。对新建、改建的老年公寓要严把消防设计审核的源头关,确保不留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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