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排水规划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城市排水设施的优劣直接影响城市的健康发展,城市排水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彼此协调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专业特点的不同,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不协调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设。
[关键词]城市排水规划城市规划协调
1、 城市规划与城市排水的关系
城市排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的发展、人口的集聚带来了城市的高效益,同时也需要完善的排水设施加以支持,城市排水规划是形成合理排水设施的前提。城市排水规划的编制分为在城市规划中同步编制的专业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这两种编制都与城市用地规划密不可分。因此,城市排水规划与城市城市规划之间应相互协调,为城市科学、合理的发展提供依据。
2、 排水规划的特点及其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
排水规划是一项专业性和系统性很强的规划,它以城市用地规划为依据同时城市用地布局又要考虑排水设施的要求和排水设施建设的经济性、可行性。但由于排水规划对城市规划的依附性,在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时常常处于被支配地位。城市规划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3、 城市规划与城市排水规划的不协调主要表现
3.1在城市规划编制到审批的工作过程中,不同的专业间配合及工作深度方面
在实际的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规划师对排水规划的某些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规划中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排水工程师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学科领域,多从本专业特点出发,对城市规划意图缺乏深刻了解或是被动服从,两者结合不够深入,缺乏对排水规划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市城市排水的后续建设出现一些较难处理的问题。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排水规划的编制深度方面,有些观点认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间太长,从编制到审批有几年的时间,应简化管线规划工作(在工程管线规划中,排水管线影响最大),这种观点也导致了规划中对管线工作的应付态度,从形式上看规划成果符合编制办法的要求,而内涵不足。其实,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所需的较长时间,并不是因为有了管线工作的缘故,而是由总体规划的特点所决定的,城市总体规划要解决的是城市发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性问题,所以总体规划的编制往往对方案进行多次汇报、修改直至评审,如遇国家政策的调整、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等,则需要的时间更长,规划方案一旦被确定后一般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正式成果。在整个编制过程中对排水方案缺乏必要的论证,因为即使城区统一规划方案也可能存在不同的排水方案,城市规划所注重的是城市发展规模、方向、布局等问题,对城市排水规划的可行性问题(涉及经济、技术等方面)最好有排水专家进行论证,而该项工作往往被忽视,只是更合理的排水方案失去了与城区用地规划协调的机会。在对总的规划成果的审批中,水规划的内容往往也得不到严格的技术审查,使规划的严肃性受到影响。
3.2各编制层次间城市规划中相应的排水规划在内容上不能衔接
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内容,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各阶段都有相应的排水计划,城市用地规划是由宏观到具体的逐步细化,简言之是个由“粗”到“细”的过程,相应的排水工程由于其专业系统性很强,在于用地规划保持统一编制原则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上一阶段排水规划的深度达不到指导下一阶段排水规划的要求。在总体规划阶段排水工程的要求是“确定排水干灌渠的走向和出口位置”,分区规划阶段排水工程的要求是表示出“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和服务氛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标绘出各类工程管网的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规定“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的标高”等。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阶段对排水规划要求的深度一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对排水规划要求的深度基本一致,而总体规划(含总体规划)阶段与详细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阶段却无法很好衔接,在总体阶段对排水管道的高程没有要求,只是详细阶段排水设计缺乏必备的规划设计条件,其所确定的高程设计是否与总体排水的需要相协调就难以准确评估了。一旦施工完成,日后发现不合理,修改起来就困难了,而不得不调整总体排水,造成规划指导性不强。另外,从排水专业角度出发,排水管径的确定与管道的坡度关系很大,管道起末点的高程决定了管道的坡度,在高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所确定的管径只是一种近似的计算,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在具体的排水设计中,尤其是地势平坦地区,主管道计算出的管径很大,由于占地大,造成与其他管线在平面于竖向的布置上协调困难,使资金投入增大无论是设计者还是管理者对这样的结果都不满意,但又很难找到其他更好的办法,从表面上看,这是排水规划的问题,实质上这个结果是由城市用地规划所决定的,仅从排水专业本身解决该问题是不理想的,如城市河湖水系的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排水系统的布局,城市绿地的布置、渗水地面的利用决定着径流系数的大小,城市对雨水的调蓄能力的大小也影响雨水管径的大小等等,排水规划与城市用地规划之间的互动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规划阶段由于对排水高程无明确要求,涉及到排水泵站是否设置以及设置位置等与用地有关的问题,只能凭经验估计,缺乏严谨性。
城市排水管网的布局除了受排水专业自身影响外,城市用地建设的时序对排水系统的布局也产生一些影响,如何使用排水管线的规划与城市道路和用地建设相适应,需要与用地规划很好沟通,在排水系统规划时往往忽略这一点。
在当前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已不可避免,城市的扩展是以聚集型蔓延方式还是分散组团方式,城市的扩展用地是否易产生洪涝灾害等,将对城市排水产生多大影响,需要深入的研究。
4、 协调城市规划与城市排水规划的几点建议
4.1总体规划编制工过程中的协调
在规划编制方案阶段(初步方案确定后,纲要评审前)建议组织排水方面的专家及管线管理者对排水方案进行评议,将其融入用地规划中,对不同的排水方案做出比较,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给出较为明确的结论,作为规划纲要评审时的参考意见,使规划专家集中精力解决城市发展的规模、性质、布局等首要问题。
4.2规划编制层次间的协调
由于城市排水专项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没有明确要求,在缺少该规划的情况下,导致城市规划各阶段(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的排水规则在深度上不能系统的衔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适用于镇及其以上等级的城市,城市规模相差悬殊,所面临问题的复杂程度也不同。在总体规划中建议针对不同的城市采用不同的编制深度,对于小城市深化排水工程规划,基本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尤其在管网规划方面),对于大中城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同步开展排水专项规划,最好一并报批,该项工作完成得越早,就越能发挥对下一阶段排水规划的指导作用,避免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形成现状,使排水建设处于被动局面。
4.3排水规划与城市用地规划、城市建设时序、城市形态的确定等方面的协调
排水规划应与城市用地规划、呵护水系规划相结合,互相反馈信息,调整布局内容,形成合理的排水系统。如地形平坦地段雨水管网计算后管径很大,雨水排出困难,单从排水角度解决只能采取增加排水泵站,增大管渠断面等工程措施,将带来工程投资和常年运行费用的增加。这时就需将排水规划与城市规划很好的结合,将城市低洼区、池塘加以改造和利用,储存一部分雨水,起到对雨水的调储作用,在暴雨时减轻雨水灌渠排泄压力,适当降低重现期,减少管径。结合城市河湖水系规划,人工开挖一些河道,作为雨水排放出路,为形成分散式雨水排放系统创造条件,从而减小管道断面。在详细规划阶段对居住区基地的材质进行规定,采用渗水地面,起到滞水、蓄水的作用,减缓地表径流,延长汇水时间,也将减少雨水流量。可见,排水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解决城市的排水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城市规划融入生态性内涵。
在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布局时应结合城市用地及道路的建设时序,在满足排水系统要求的前提下,在先期形成的道路上尽量安排排水主管,后期形成的道路上尽量安排次一级排水管,以便尽早形成一个排水系统,发挥其作用。
在大城市不断扩展的过程中,城市以团块状向四周蔓延,就要考虑排水管网的改造与建设。由于城市上下游地区产业与人口的增加,新扩展区是否给原有的排水系统造成很大冲击,导致原有排水系统必须进行改造,而增加投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后,若出现不经济,城市扩展可采用分散式。对于一些小城市在布局分散式,也存在排水设施不能共享,使投入成本增高等问题。当然,城市形态的确定还要考虑城市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因素,而排水设施及管网的投入涉及公众利益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城市规划对其做深入研究,从而为城市的合理发展提更为全面的依据。
5、 结束语
城市的规模不同,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其面临的实际问题也不相同。为使城市排水规划与城市规划工作相协调,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协作,在编制程序上予以改进,对规划编制办法中的排水专业规划的内容进行补充与调整,同时与城市用地规划互相反馈信息,不断调整与完善各自的内容,从而尽可能避免在城市排水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