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纠纷承包商如何提出工程索赔的问题探讨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8 16:32 热度:


  4本案的启示
  ①合同条款要具体、确定,且不能前后矛盾。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不具体、不确定,且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诸如双方既然在协议的工程价款中规定了“一次性包死价为1250万元”,而后又规定结算工程量以竣工图纸为准;如遇原设计变更,发生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等等,甚至出现了尚未到最终结算时实际支付已超过了一次性包死价。这些都说明了该合同条款存在着自相矛盾,后面条款否定前面条款的毛病。正因为如此,法庭在双方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不得不选择鉴定之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其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化的规定来体现的。合同中的条款有无规定、如何规定,不仅关系到该合同能否成立、生效,而且关系到该合同能否具有操作性,能否保证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我们不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也不论与谁签订合同都应该做到具体、明确。这就要求我们在谈合同、起草合同时,对其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标点符号都要仔细推敲、反复斟酌,不能出现前后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不能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合同签订后,如发现确有笔误,需要更正的,修正方案应取得双方同意,并在修正处加盖双方印章,注明修正日期。
  ②要正确行使合同中赋予自己的权利。依据《协议》,本工程的审批结算权在实业公司,但是在合同履行时,对方多次报预算,实业公司都不予理睬,更不审批。导致对方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使实业公司丧失了主动权。
  ③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在本案一审时,有很多资料由于经手人员多、变动大和管理上的问题没有找到。待二审即使是提交给法庭,也会因为超过一审时的举证期限而不被二审法院作为新证据予以采纳。因此,在合同履行时就应当注意收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资料,避免日后走上法庭而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5结束语
  不要迷信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本案的鉴定历经四次复议,在庭审中是不多见的。其间,实业公司和律师不唯书—敢于质疑鉴定;不唯上—敢于据理力争;只唯实—不断搜集有利证据,变被动为主动,经过多次复议将实业公司损失大大降低下来。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文章标题:工程合同纠纷承包商如何提出工程索赔的问题探讨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jingji/xiangmu/8174.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