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阐述了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领域中的综合评审法的弊端。按照“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宗旨,促进工程项目最大化增值,倡导推广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并从理论和制度上论证该法的推广可行性。
关键词:招投标现状,综合评审法,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最大化增值,理论基础,博弈,保证制度
面对巨大的国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为了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合理降低建设成本,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优秀的承包单位参与公路建设,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成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的里程碑,在此基础上交通部于2009年推出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对公路施工招标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各省市又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约束招投标行为,使我国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投标工作日趋规范化,保证了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招投标在我国尤其是在公路建设领域,从市场的培育到法律的健全都会有一个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实践、总结、创新、发展。
一、我国现阶段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及存在问题
对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办法的制订,从借鉴国外的评标价法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评审法;从单一业主标底评标到复合标底评标等等做出了很多尝试。
(一)现行较多的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综合评审法
现行最多的公路工程招投标方式多沿用交通部2009年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综合评审法。该办法把公路工程招投标大致划分为资格预审和投标两个阶段。资格预审阶段主要对申请人资质、业绩、信誉、财务能力进行审查,满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可参与投标;不满足要求的则不授予投标资格。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合同格式、图纸等。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书、投标报价、投标担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对自己业绩信誉、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设备现状、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等的详细阐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通过专家打分的方式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设备现状、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加权平均后为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商务评审采用复合标底作为评分依据,业主标底与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各占复合标底50%的权重。评分时按照评标价相对于复合标底的接近程度确定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商务得分与技术得分之和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分数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审法的目前的局限性:
由于综合评审法具有中标价格合理,并充分考虑了投标单位的履约能力、信誉、人员、设备等因素对施工的影响,所以综合评审法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公路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为完善招投标市场,约束招投标主体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一直以来被多数省市的公路工程招投标所采用。但通过近几年的招评标实践,综合评审法也暴露出不少缺点:
1、专家进行技术评分中掺杂人为因素。公路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利润高的特点,往往成为各投标单位追逐的热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投标单位甚至不惜手段拉拢、腐蚀评标专家或领导干部,希望在打分中给予“照顾”。于是技术评分中往往出现一些履约能力不强、信誉不佳的单位反而得高分的情况,不仅给后期施工带来隐患,而且使交通行业成为腐败现象的高发区。
2、业主标底泄露带来的招标风险。在综合评审法的商务评价中,业主标底占有很大的比重,甚至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提高报价的竞争力,一些投标人甚至不惜重金打通各个“关节”,窃取标底,一些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利欲熏心,泄露标底的事情经常发生,严重威胁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3、业主标底编制不科学。为了防止业主标底泄露带来的招标风险,标底的编制往往在开标前几天由少数几个专家在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由于时间限制和专家水平的局限性,业主标底往往带有随意性,缺乏科学论证,而业主标底在评标中又占有很大比重,如何在公平和合理之间寻找业主标底的最佳确定办法成为综合评审法不能回避的矛盾。
4、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部分评审内容重复,增大了招投标工作的成本。综合评审法规定资格预审阶段要审查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业绩、信誉、财务能力、人员、设备等是否满足项目最低强制性要求,而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招标阶段编制《投标文件》时,仍需将上述内容编入标书,以便招标人及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于是,投标单位往往花大力气编制标书,包装精美,动辄四、五百页的投标文件屡见不鲜。这种资格预审及招标阶段的重复性工作即加大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和招标人的评标成本,又往往使招评标陷入重文字、轻实际;重包装,轻内容的怪圈。
5、目前综合评审法商务评标计算方法:是以标底(或业主的期望值)为基准,以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平均值(或剔除不合理报价后的平均值)为依据,计算两者的中间价,以此作为投标报价计算得分的依据。这样不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增值最大化,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鉴于我国现阶段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公路工程招评标办法进行大胆尝试性改革已刻不容缓。应当充分发挥招评标办法的社会综合效益。
依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宗旨而推行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或称合理低价法,应当被广泛推广采用。
(一)评标机制的经济分析。工程项目的效率一般有两个特征,一是福利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即工程交易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的改变不会导致另一方的经营情况恶化,双方必须有利润空间,投标价格是双方能接受的;二是工程项目交易的增值最大化,而不是业主和承包商中任何单方利润最大化。当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既是帕累托最优又是增值最大化时,该投标价格是有效率的,即最优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应该在业主对工程项目价值估价与承包商的建造成本之间,并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的交易获得项目增值的最大化,这时承包商的建造成本应当最小。
假如某工程项目采用招投标制,业主邀请5位承包商前来报价。按照惯例业主对工程估价是采用国家标准的概预算定额,按照规范的施工程序计算出来的,这是基本固定的。各承包商计取的利润应该是透明的(按照国家的行业规定的百分率),其法定金额对各承包商来说是固定的。承包商各自的成本根据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经验,有不同的成本消耗。
按照我国传统的标底制,即与业主标底相同为最优投标价。假设标底为950万,则第一位承包商的报价最优,其报价在业主和承包商的成本之间,但可以推算该承包商不是最低的建设成本,不能实现项目的增值最大化,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根据现阶段综合评审法中的合成标底法,谁接近合成标底谁为最优报价。例如:根据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招标办法规定“标底合成价”为该标底的业主估算价乘40%,有效投标价的平均数乘以60%,再将二者相加而确定的价格。按照该方法计算合成标底价为952万元,仍是第一家为最优报价。可见,虽然合成标底与传统标底相比有了进步,但是仍局限于保证业主和承包商都能获得一定的利润,而忽略最低建造成本,不能使工程项目在交易中最大化增值。
根据合理最低价最优的原则,第五个承包人报价最优。首先该承包商的报价在业主的估算和承包商的成本之间,同时该承包商的成本最低,可以保证业主和承包商的交易过程中双方都获利,而且收获项目的最大化增值。
所以从经济价值分析,最低价中标为最佳的评标方法。
(二)从可行性理论肯定最低价评标法:
(1)不合理价格。在评标过程中剔除不合理价,不应简单的剔除报价最高价和最低价,而应剔除低于个别成本的低价和超过标底的高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承包商的失误,导致报价错误而成为最低标。投标是一种不准确的艺术,最低投标报价也有可能不是对真实成本的低估。在此情况下,虽然最低价可能会使业主利润最大化,但承包商低于成本报价会使承包商在工程交易之后比交易前情况恶化,因此当由承包商的失误而导致报价错误时,该最低标不是最优报价。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改正:业主对承包商的错误负有告知义务;允许承包商有权撤销投标书。
(3)承包商有意报价错误而成最低标。有时承包商为了夺得最低标,有意识地报价错误,使其报价低于实际成本。对于某个承包商来讲只可能在个别项目上使用此战略,而不可能普遍使用。因为,如果该承包商长期低于成本运营,最终会被逐出公路建设市场。
(4)合理的最低评标价。如何让最低评标价最大限度的合理。每个投标人的策略是根据自己对工程项目的评价以及对其他投标人评价的判断来选择自己的报价。以博弈论的思想分析,不同的投标者之间实际上进行的是一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每个投标者不知道其他投标者的真实成本,只知道概率分布。这种情况下博弈所产生的均衡价格是贝叶斯-纳什均衡。
假设有n个投标者,b1,b2,b3,…,bi,…,bn分别为投标人的报价,C1,C2,C3,…,Ci,…Cn分别为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评价,该评价依赖于其实际生产成本。Ci只有i自己知道,但是每个投标人都知道Ci独立地取自定义在区间[0,1]上的均匀分布函数。投标价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贝叶斯-纳什均衡价格:
b﹡(C)=(n-1)C/n
根据上式可以得出:b﹡(C)随n的增大而减小。当n趋近于无穷大时,b﹡(C)趋近于C。当投标者无穷多时,招标者所得的价格就越接近投标人的实际成本。让合格的投标人都参加竞争,有利于招标人利益。
博弈分析证明,贝叶斯-纳什均衡价格高于生产成本,投标报价与实际生产成本之间的差异随总投标人的增加而减少。在实践中,不可能所有的承包商都参加投标。但根据投标人数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关系:n-1/n推导出不同投标人数量情况下对建造成本探知百分比情况。
投标人数量对建造成本探知之间的关系
根据分析,当选5-8家承包商投标时,业主对承包商的成本了解达到80%以上,可以最大限度地让最低评标价合理。
(5)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对促进合理低价法评标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规范、有序竞争的制度保障。由于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不尽相同,业主希望用最低的成本购买到质量和进度都令人满意的建筑产品,他们希望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希望承包商能够兑现一纸承诺。而承包商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实现预期利润的工程,到期按时得到业主承诺的款项,这中间当然无法避免有相互冲突的地方。通过工程担保制度可以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能够使各方利益统一在按期完成工程这一基本点上。业主自然希望能够按期完成工程,有了工程保证担保当然可以解除业主的后顾之忧,因为即使现在的承包商不能够按期履约,保证人也会代为履约,而承包商一直担心的是能不能够按时拿到工程款,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只要能够按期完成工程就可以拿到工程款,这样各方的利益就得到了统一。在工程交易中,工程保证担保正是利用了这种利益机制对有限资源进行协调,促进工程项目尽早完成,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
结束语:
评标方法的发展变化,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综合性的、是复杂多变的。建设者们不断更新管理理念,不断探索新的管理路子,更好适应市场要求,促进工程项目最大化增值,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这应当是公路建设者一贯的追求。
参考文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国计划出版社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