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大大的惠及到了广大农民,但是从农民实际收益程度看,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一是单一化、示范化形成了潜在的不公平;二是监督管理上的不足。针对这一问题和现状,笔者提出了商业保险和大病统筹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大政府投入等建议。旨在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完善;河北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合作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制度。
河北省从2003年8月开始启动试点工作,2007年由试点到面上推开,2008年实现了新农合制度覆盖全部农村居民的目标,参合农民筹资标准达到了每人每年100元。来自中广网石家庄数据显示,今年,河北全省实行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增加到139个,占河北全省总数的80.81%,参合农民4176万人,参合率80.4%。1—7月份,河北省参合农民共有610万人次得到合作医疗补偿7.4亿元。农村卫生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全省累计安排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1047个,县医院22个、县中医院15个、县妇幼保健机构36个。全省有4793万农民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到了90%。2004年至2008年,全省安排专项资金12.7亿元,用于2248个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基本建立了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了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全省综合实力较强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543所乡镇卫生院和46所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条件较差的县级医院。以上现状对我省的新农合给出了充分的肯定。成绩是非常显著的,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目前贫困农民的收益情况、经办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农民自身认识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从这一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
二、我省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一)平均化、示范化形成了潜在的不公平
首先,从2008年起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加额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各增加到40元,农民缴纳20元,每人每年共100元组成合作医疗的基本缴费形式。“人头税”的缴费形式成了平均化的形式,在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由于人们得到医疗服务的次数和质量与其收入状况密切相关,收入高的群体更容易得到医疗服务。尽管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方面对贫困人口进行了照顾,但现有的制度框架还是不能充分的惠及到更多的贫困农民。最终还是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较重。
其次,在大病统筹中由于农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针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大病补偿的费用仍无法使部分患病农民摆脱因病致贫的困扰。而且目前农村仍有大量的弱势群体,如特困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等,虽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对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他们依然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因此不能达到“保大病”的目标。这种状况不仅导致部分人口无法受益,而且还会导致逆向转移支付。这样客观上形成了富人既富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的局面,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基本原则。
最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决定了入保者越多,国家财政补贴就越多,合作医疗基金就越雄厚。我省在进行试点工作时,为了达到示范效应,在最初选择的试点地区都是经济发展好、财政实力较强的县,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多享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由此看来,以上的缴费形式的平均化和试点工作的示范效应都将产生了潜在的不公平,使许多贫困患病农民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摆脱因病致贫的困扰。
(二)基层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有限,支撑力弱
基层医疗机构中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主体,有其地理位置、就诊距离的优势,但其医疗环境、医疗设施、诊疗技术、服务态度等也直接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目前,我省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基本医疗设施差、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难以满足农民多层次、多类型的卫生服务要求,致使许多农民舍近求远,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大大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虽然2004年至2008年,全省已安排专项资金12.7亿元,用于2248个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今年,卫生厅又利用各级政府卫生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341个。通过“三基两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健全完善全省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但是这些投入面对庞大的农民群体还是显出较弱的支撑力。
(三)经办机构人员庞大,管理成本高
根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如果县级、乡级都设专人管理这项工作,按县级5人、乡级2人测算,全省22个县级市、108个县、6个自治县、1970个乡镇将达到4600多人。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县级财政的压力。
(四)农民缺乏参与管理和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意识
如果农民能参与到合作医疗资金的筹措、使用中,将有助于使这一制度更加贴近农民的需求,也可以有效防止资金的挪用和贪污现象发生。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加上参与管理和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意识淡薄,农民很少有参与的兴趣。即使有农民代表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之中,也很少有人知道这些农民代表能够反映他们的心声,维护他们的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村参保的积极性
加强宣传,坚持长期不懈并深入的宣传。在农村设固定宣传标语,定点医疗机构长期坚持以散发宣传资料、定制宣传牌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定期对中老年人,妇女儿童等进行免费健康查体,同时积极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及报销办法等,让部分持观望或怀疑态度的农民了解并相信合作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定时将合作医疗报销帐目明细单张贴到各村。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要明码标价,并将药品价目表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让老百姓消除误解,打消顾虑,积极加入合作医疗,并尽快享受到新型合作医疗的好处。
(二)设置层次化、差异化和商业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当对贫困者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但是目前的缴费形式难以实现。为了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应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采取差异化的缴费形式,即通过增加大病统筹的比例或政府承担部分缴纳金等形式,让更多的贫困农民减少自费医疗费的比例,让大病统筹能更大限度的减少贫困农民的大病自费医疗费的支出。
从当前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封顶线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很难取消,甚至不能大幅度提高。封顶线的存在意味着少数人在遭遇较大疾病风险时仍然要负担大额医疗费用。这就表现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能达到真正保险的目的。针对这一现状除了大病统筹以外还应拓展更多的补助渠道已达到真正保险。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的结合实现这一目的。比如,由政府或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专项资金来为农民投保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这样当农民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在可报费用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封顶线后,进入大额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按约定的较高比例并在较高限额内继续得到补偿。
(三)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
国务办公厅文件明确“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部设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选择合适的人员进入机构工作。另外,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人、财、物、技术、制度等等诸多因素和不同职能部门。因此,应该不断地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资金筹集方式、管理部门等来看,它既不像社会保险,也不像社会福利,更不像社会救助。他是作为国家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城市反哺农村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力度,通过免除部分贫困农民缴费的方式“强制”全体农民参加,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要让农民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给予其真真切切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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