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资审核的几点看法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8 09:03 热度:

  
  摘要: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我国加入WTO新形式下必须遵循的国际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惯例,与之适应的投资审核也是一个新个课题。文中就投资审核应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及时介入及其审核重点、竣工决算投资审核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投资审核
  l工程造价的文件及计价方式
  一个基本建设工程从前期决策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需要经过许多阶段,不同阶段需编制不同的工程造价文件:即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造价文件为投资框算;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文件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文件为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造价文件为施工图预算;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文件为标底及投标报价;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编制进度结算;竣工验收阶段,需编制竣工决算。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工程造价的编制方法、依据亦不断发生着变化,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两种计价方式: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阶段,投资的主要作用一方面是预测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为项目是否立项做决策依据;另一方面是对设计方案做技术经济比较,最后推荐一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故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前的投资编制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定额为依据,这些定额包括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工、料、机消耗定额及与社会平均的施工设备装备程度、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费用定额。按照价格法的定义,以定额计价方式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属于政府指导价。随着我国加人WTO。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工程建设领域引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及商务条款的要求,拟建工程施工方案,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并考虑风险因素后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公开量、市场价、竞争费的条件下形成的工程造价,按照价格法的定义,属于市场调节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招标投标之后,招标单位应组织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审,这种评审包括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评审之后建设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发给经过评审的合理低报价的投标单位,并与之签订施工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形式招标投标并签订的合同,严格意义上说是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合同一经签订,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列的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将作为进度结算及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2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的投资审核
  从我国现行的工程投资管理及投资监督体制上看,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来说,投资审核有工程建设前期上级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也有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以形成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为目的的社会中介和财政部门的投资核定。不同阶段的投资审核有不同阶段的审核重点和方法。这里着重阐述工程实施阶段,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件下的投资审核。
  2.1招投标阶段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招标投标阶段引入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进行招标投标并签订的合同单价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清单细目单价不能发生变动。在这种条件下,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为了控制工程投资不突破设计概算,除了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标准外,投资审核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及时介人,参与对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审核。只有这样,才能为合同授予合格的承包商及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定一个合法、有效、公平的施工合同,为有效的利用资金作出投资审核部门积极主动的努力。由于在招标投标阶段违规情况主要表现为串通投标和恶意竞价抢标两种行为,所以在这个阶段主要是核实所采用招标方式和评定标方法对防止这些违规行为是否有效,对于大型工程,笔者认为招标方式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最为有效:
  (1) 合理低价并不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报价。合理
  低价中标法允许在评标过程中按照投标单位的信誉、纳税记录、工期等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货币化修正,确保最优的投标单位中标,从而为投标单位之间串通投标增加成本,使得投标单位无利可图,也有利于为建筑市场创造更加健康的竞争环境。
  (2)为了防止恶意抬价,允许合理低价同时设置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是向投标单位公开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控制价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省、市的计价办法,地区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结合工程实际询价进行编制和审核,并在成果文件上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生产品牌或厂家及质量等级;经过事前的精确计算,在招标中,严格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内明确最高控制价,使最高控制价成为要约邀请的一部分,为施工单位价格竞争指明方向。
  (3)在评标时采用“密封卷法评标”(类似高考阅卷评分的方法)可有效遏制评委、招标代理、投标单位之间的串通投标,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创新招投标的规则,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方法,对评标小组的组成、评标人数的确定以及评标任务的划分,均可以在“密封卷法评标”中得以体现,从而为其有效实施提供保证。
  (4)为了防止恶意压价,可以设定最低控制线标准,最低控制线具有地区行业平均成本属性,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及物质水平进行确定的预期地区成本平均值,并按照市场动态定期公开发布,是确定合理低价重要依据;同时允许投标单位提供低价证明及施工方案的合理解释,对于具有明显的恶意竞价的标书可以亳不留情给以否决,使得投标单位不敢随意压低投标报价。
  等等。
  当然,上述方法适用于大型工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对于小型工程或专业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等其它招标方式,但都要为投标单位串通投标设置障碍,增加串通投标成本,为规范投标单位的市场行为而努力。
  2.2合同履行阶段
  在合同履行阶段,即工程的施工阶段,投标单位为了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目的,往往会采用多种方式提出不合理的工程变更要求,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及变更工程量的真实性应作为评审的重点。
  (1)根据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理由,参照有关资料,从施工技术角度、结构受力特点、材料性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然后按合同双方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对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费用最后由谁承担或享有,从而准确地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2)由于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核实,施工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虚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所以评审变更工程量的真实性最主要是评审隐蔽项目变更工程量的真实性。为了有效地识别真伪,可以采用“项目符合性”评审方法,即隐蔽项目变更工程量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技术资料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地质和地形资料是否吻合,甚至可以采用卫星图片资料。使得施工单位在有力的证据面前认识自己的过错,修正虚报的工程量,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最终没有发生,从而实现招标人(业主)利益最大化。
  2.3竣工结算阶段
  如果在招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理想的话,在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会比较简单;其实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在这两个阶段落往往会留下许多问题没有解决。所以为了杜绝不合理因素的影响,需要从项目工程的全盘考虑,实事求是地进行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规定结算单价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对于合同中已有适用的清单项目单价,可以直接套用,但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的除外,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由于最高控制价的限制,只能在工程量少的项目上报高价,一旦设计变更,工程量由少变多,施工单位就会获得不少的利润,相反的业主却要承受一定的损失,工程数量变化幅度越大,损失就越大,会对业主不利;另外工程数量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施工的难易程度发生了变化以及承包单位的获利程度也不同。参照下面第三种情况重新编制单价并经过协商处理比较合适,特别是要在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的幅度。第二,对于合同中有类似的清单项目单价,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过换算间接套用或部分套用,例如房建工程中基础土方开挖,合同中只有对机械开挖自然土的土方开挖单价,由于设计变更需要开挖回填土方以及场地的变化无法采用机械开挖只能采用人工开挖土方,所以应根据具体的施工条件和具体的施工方法对土方开挖单价进行调整换算确定。第三,合同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清单项目单价,主要是变更增加了在工程量清单没有开列的项目或是合同内工程量清单本来就缺项的项目,需要重新编制综合单价,并通过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可以采用暂定价格支付工程进度款,最后在竣工结算时继续协商,使其最终达成一致,或者只能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解决。
  (2)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对于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设计精度、深度不够以及招标人对工程要求不断地改变,设计变更次数比较多,施工单位在上报竣工结算报告时,只上报费用增加部分的设计变更签证,而不上报费用减少部分,甚至趁招标人(业主)、监理单位的疏漏不办理减少工程量的设计变更,当然,由于项目工期比较长,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资料没有得到很好的保存,存在着设计变更遗漏的情况;因此,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应进行系统归类整理,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不完整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资料,逾期不补充的,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并不利于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
  (3)补充单价的合理性审核。对于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开列的清单项目以及本来就缺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超过了合同约定幅度的项目,需要重新编制单价,此时投资审核的重点除了核实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外,重点是审核补充单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目前,省内的一般做法是由承包人提出单价分析,经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审核后,用于结算支付。经过对一些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发现,由于招标文件对补充单价的编制依据没有定量的标准规定,给投资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承包商报送的补充单价一般是根据现行定额进行编制的,其结果是补充单价往往很大幅度的超出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这样对于前期准备工作比较仓促、设计深度不够、变更比较多的工程来说,非常不利于投资的控制,同时也降低了因竞争性招标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效益。针对这种情况,投资审核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补充协议中量化这些补充单价的编制标准。笔者认为,由招标投标形成的合同价格,是一个市场调节价格,那么,隶属于原来总体工程的设计变更项目同样应由市场形成价格,而不是执行定额计价条件下的政府指导价。为了体现公平竞争,这些按照定额标准编制的补充单价应做一定比例的下调,下调幅度即为投标时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的下调幅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承包商投标时恶意压价、中标后随意索赔的现象发生,才能构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赢的招标投标竞争市场。
  (4)对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项目的审核,首先,对于客观的属于“天灾”引起的风险项目,引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费用或工期的分摊,将风险分解;对于因主观人为因素引起的风险项目,引用“谁的责任、谁来负责”的原则,各行其责任。其次,现行的招标文件一般均要求承包商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进行投保,这样当风险发生时,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来转嫁风险。如果这样,投资审核的重点将是风险发生后,承包商(或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理赔是否足额、理赔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理赔额是否冲减了工程投资等。
  3结束语
  总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引入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与之相适应的在投资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新的课题,尚需我们工程造价人员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无论如何,为了有效的控制投资,投资审核应从全方位、全过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把事后审核变为事前或事中审核,才能把被动审核变为主动审核,才能从本质上控制不必要的资金流出,达到投资审核为国家控制投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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