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和03版,阐述了新《计价规范》的特点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最后,笔者介绍08版《计价规范》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特点、注意事项
2003年,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称2003《计价规范》)的颁发,标志着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我国全面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和秩序,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2003《计价规范》中,比如对价格风险描述与界定不够明确,造成投标方承受的风险过大,有失公正;对招标、合同签订的相关约定缺乏指导性;对工程经济纠纷、索赔、工程结算缺乏相应内容等。针对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规范进行了系统修订。于2008年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本文就2008《计价规范》的特点和如何学好、用好2003《计价规范》进行了总结。
1新《计价规范》的特点
1.1工程量清单适用范围得到扩展
新《计价规范》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决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本规范。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范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1.2明确提出”四价”,完善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
新《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了”四价”,即: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若把整个建设期分为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工程实施期,则原有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侧重于建设前期,而新《计价规范》中提出的”四价”侧重于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这与工程量清单主要应用于招投标阶段及工程实施期合同价款管理相一致。新提出的”四价”完善了整个建设过程的价格概念。
1.3风险责任的划分更加明确
新《计价规范》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由承包人完全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由承包人人有限度承担,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承包人完全不承担,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1.4强调”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
新《计价规范》在旧《计价规范》统一的项目编码、统一的项目名称、统一的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统一的项目特征,由四个”统一,扩展为五个”统一。项目特征是工程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因而必须准确描述。具体内容分为必须描述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五类,应按各自的要求具体编制。
1.5提出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与国际接轨
新《计价规范》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其名称和内容都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暂列金额因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但并不是列入合同价格的暂列金额都属于中标人所有。只有按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剩余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
1.6兼顾强制性、指导性和灵活性
2008(计价规范》对原则性规定,大多以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的内容也十分明确。对不宜强制,但宜规范表述、约定的内容也做了详细的指导,大多数明确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确定原则,这些条文对规范工程量清单方式下的工程计价行为同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将避免大量工程纠纷或使工程纠纷更易于解决。此外,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体现了应有的灵活性。
2新《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1总则中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具体范围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2.2工程量清单编制中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
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共8条强制性条文,其中总结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及其编制要求,规定非常明确。最主要的变化为:
(1)3.1.2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明确招标人应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关于准确性是指工程计量在数量上和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关于完整性一般指在项目上不缺项、漏项。
(2)强调了项目特征的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地描述。
(3)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编码规则,并规定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码。
2.3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
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属于新增条文,规定了措施费中不得竞争的费用。
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属于新增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为不得竞争的费用。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强制性要求。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规范相关规定实施,以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强制性条文全部为新增条文共6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和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要求做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的费用,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新《计价规范》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清单编制,并应对其准确性负责
首先,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众多强制性条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清单时必须高度重视.任何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如:项目编码重码)均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拖延或引起争议。
其次,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目前的工程量清单大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其准确性,包括计量的准确性与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将影响标价的合理性,甚至会给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带来“方便”。而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将会约定清单编制质量要求,这将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更大。
3.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更为敏感
首先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范规定计价的可进行投诉。这将使招标控制价变得更为敏感。同时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单位和人员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做好招标控制价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和2008《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
(2)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包括相关文件)和信息价格,对招标文件规定可使用的市场价格应有可靠依据;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和规费、税金;
(4)竞争性的措施方案应依据专家论证后的方案合理确定,并正确计算其费用。
3.3应重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工程计价相关条款的编制
2008《计价规范》对交易、实施、结算中工程计价的规定更丰富,使各阶段工程计价相关规定更专业化,对造价咨询单位和其人员素质要求更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主动参与招标文件相关工程造价条款的编制,并应主动参与合同中工程计价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对于参与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单位而言,更应重视招标的策划、标段的划分、总包分包的合同关系协调、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风险范围及控制方式、各种相关费用的处理、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等。
3.4严格按2008(计价规范》做好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咨询
2008((计价规范》的显著特征是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与其他投资项目的管理原则区别对待,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的工程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主动宣传并认真贯彻。在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处理工程经济纠纷时应严格执行2008《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及其他条款。
3.5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的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造价人员应加强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的学习和实践,全面提高2008《计价规范》中特别强调的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要学会针对每个项目的特征进行准确描述和正确报价的技巧,使工程量清单描述清晰,计价结果合理准确。
3.6重视对措施项目的不同处理原则
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项目和不可竞争的项目。在2008《计价规范》的通用措施项目中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合并定义为文明安全施工。该项目具有不可竞争性质,应依据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计取。其他项目除地方和行业有强制规定外应属可竞争性项目。因此应区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与脚手架等,该类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计价,并因其变化而调整:二是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措施项目如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文明安全施工等,该类项目应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合价进行调整;三是独立性的措施项目,如护坡、降水、矿山工程的上山道路等。这类项目应体现竞争性,其报价结算时应固定不变,不得调整。
4结束语
总之,2008《计价规范》与2003《计价规范》相比变化非常大,要求也更严格,我们必须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并积极实践,不断积累经验,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断得以完善,以促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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