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中质量与安全控制的研究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7 09:04 热度: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建筑产品的质量事关社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作为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从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不注重施工质量管理,不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就不可能赢得市场,企业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主题词: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控制研究
  
  一、质量的控制
  建筑产品的质量事关社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作为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从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不注重施工质量管理,不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就不可能赢得市场,企业最终被市场所淘汰。由于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在项目初期,功能、技术、要求等的定义不是很清楚,而项目质量管理与通常的生产质量管理又有很大区别,致使在实际工程中项目质量管理十分困难,尽管人们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漏洞仍很多,效果不大。要达到工程项目的目标,取得一个高质量的工程,必须对整个项目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
  (一)设计阶段质量的控制
  长期以来,设计行业内形成了一种观念:设计为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而缺乏对设计的监督。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市场体制的冲击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从设计单位的体制到设计人员的素质,指导思想都出现了种种弊端,设计产品错、漏、碰、缺、笔误等问题屡屡出现。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出现在设计问题、施工责任、材料问题、使用责任及其它。考虑到国内建筑市场的发展状况和设计业的人文因素影响,监理公司并不直接干预设计,主要采取对设计图纸的审核进行设计质量控制:
  (二)设计图纸的审核
  设计图纸是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它又是工程施工的直接依据,所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最终还是要体现在设计图纸的质量上。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审核是分阶段进行的。
  (三)施工阶段质量的控制
  由于形成最终工程实物质量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所以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也是一个由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
  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督业主通过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行使质量监督的权力,行使对质量文件标准的确认,变更的权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监理单位有处置权,现场总监可通过实施拒绝验收,拒绝付款,指令拆除不合格工程等手段保障工程项目的实施质量。
  正常情况下,一道工序的完成,要经过三次较为正规的检查,只有每次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入后续工序工作,未经检查而擅自转入下一道工序的,若需重新返工,则费用完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最高监督者和裁决者,在现场质量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现场总监最后裁决。
  (四)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工程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在这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实施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实施,直接影响到工程产品的质量。为此,监理单位组织了足够力量的监理班子,对工程进行旁站监督,全部监理员长驻工地进行施工操作质量的巡视检查,落实工序交接检制度,严格执行隐敝验收检查和工程施工预检,加强了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更正,确保从原材料的投入到成品产出这一漫长过程的质量。
  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局部的,主要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而验收阶段的重点则在于工程项目整体是否达到设计的质量,功能和规范的要求。在工程接近完成前,监理公司就已着手安排验收移交。工作主要分为检查、试验、移交三个步骤。通过检查,试验可评定出工程的质量水平,对于不合格的项目,则不予验收。通过移交手续的办理,能让业主更具体地了解工程的功能和特性,有利于项目的运行质量管理。
  二、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认真、全面地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如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抽检或复试,其试验的范围,应按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理任务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里首先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两个条件:一是违反合同,监理工作失职;二是造
  成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其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指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由于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均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二是根据其过失责任的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其因工作过失应赔偿的数额。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均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活动和施工活动,两者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两者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按合同约定执行监理任务,不得与承包单位相互勾结,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一种严重和故意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建设单位可以对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中一个单位或两个单位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赔偿,其中一个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另一个单位对建设单位则免除赔偿责任。当一个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有权向另一个单位请求偿还应由另一个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这样规定,有利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好“转换”过程的控制工作:跟踪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转换的第一手资料,为今后分析偏差原因,确定纠正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对于那些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采取“即时控制”措施,发现偏离,及时纠偏,避免“积重难返”。做好转换过程中控制工作是实现有效控制的重要工作。
  三、结论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提供借鉴。主要结论如下:
  1.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从基本环节性工作(包括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正)开始;
  2.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主要采取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进行质量控制;
  3.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由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
  4.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的措施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强制性安全费用政策措施;
  5.根据国内外的事故统计数据,揭示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一事故发生的时间规律;
  今后的研究方向:在监理行业推广“代建制”。在质量方面,推广应用全面质量管理;在安全方面,进行动态控制。使工程监理中质量与安全控制的研究进一步的补充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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