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3-01-24 09:42 热度:

  摘要:本文阐述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认识, 总结分析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工程监理,分析,完善,监理制度

  前言

  建设监理就是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促进建设项目按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全面最优地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其作用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建设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探索与实践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从业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因此,总结分析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学习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壮大狠有裨益。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受自己委托而来的,把监理人员当成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错误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就会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导致投资、进度失控,质量及不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的现象,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建设项目丧失了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通过自己多年的施工现场管理及对监理工作的接触认识,明确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监理与业主(项目法人)、承建以及设计单位的各方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建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正地维护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是协作、配合的关系。监理单位贯彻设计意图,核发设计施工文件并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按照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文件,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事宜。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应参加在工地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及协调、专题会议,以及配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监理单位不接受设计单位直接发出的指示。

  三、不断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还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

  目前持有监理资格证的人员基本能够满足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而是挂靠于监理单位,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已退休的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业务骨干,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其次,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仅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还有些监理单位的驻工地监理人员只是做做样子,主要是在履行结算等资料的程序而已,所有这些都对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工作质量没有得到切实保证。因此,应当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进行较高的要求,切实地维护监理秩序,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和监理工作质量。

  四、加强对从业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在实际中监理单位的一些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和施工单位一块吃、住,工作起来肯定不得心应手,难免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所以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拿、不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嘴短、不手软,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各方的尊重,赢得自己的市场。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时时处处公道做人,公平处事,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良好形象。

  五、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大同小异,不同之处在于水利工程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加广泛、更加复杂。这还要求监理人员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减少并避免一切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影响,促使工程项目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最佳。随着我国水利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必须通过加强行业内部的学习,强化水利法制意识,不断完善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下认真扎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事业更加地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文章标题: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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