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分析工程索赔及处理方法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0-08-21 14:43 热度:

  
  摘要:通过案例分析现今的工程索赔及处理方法提出处理此类索赔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案例分析、工程索赔、处理方法、主动控制。
  
  工程概况:广州某高校教学实验楼,建筑规模为:2幢(A、B栋及D、E栋)、地上9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38.3m,本工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幢地基基础均为静压高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原合同建筑面积为55000M2,工程造价约为7000万人民币,合同工期为348天,即从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份左右。在这期间发生多起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事宜,其中二起索赔原因较复杂,施工单位要求索赔的金钱较多。现看二起索赔的成因:
  1、工程初期进展较为顺利,能按计划完成DE栋静压管桩施工后开始进行地下室施工,当静压桩机移到A、B栋施工,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其地质与地质报告不符,其表现为现场地质的孤石的数量及孤石体积比地质报告多40%左右,已经不能用常规的手法对其处理,且影响静桩位的施工,发现问题后施工单位把这一情况上报给监理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随后通知地质堪探单位及设计单位到场参加现场会议,经过各方的商讨一致同意A、B栋压桩施工暂停,待处理好孤石再进行施工。经过重新超前钻堪探及风炮碎石费时32天才全部处理好孤石,为此施工单位提出停工32天及各班组及机械停工费用80多万元。建设单位认为该地质是不可预见,只能对停工日进行延期,其费用不予以计算
  2、工程中期当结构施工到达5层时,建设单位下达要减少建筑模规的通知,从九层减为三层,总建筑面积减少13000M2,施工单位立刻提出已按九层的材料数量定货并已付给材料商保证金,如果要减少建筑模规的话,要求一次性索赔300多万元。建设单位认为材料款支付只是施工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并且在合同方面没有违约,其费用不予以计算。
  其余的索赔均为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频繁的设计变更中引起,施工单位要求索赔80多万元,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变更是常有的事情,不能用于索赔事项当中。
  施工单位提交一篮子的索赔报告,施工单位总索赔金额达500多万元,引起学校领导的注意要求尽快按程序对其索赔要求进行审查,并且要做好反索赔的准备工作
  从以上案例来看,是典型的索赔与反索赔,怎样才能有效处理好索赔与反索赔这间的关系是一个重点,这里我们从监理单位的角度出发,怎样解决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索赔与反索赔的问题
  根据工程索赔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归类如下:
  (一)工程设计方面引起的索赔
  由于施工图纸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施工在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的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施工说明表达不严密,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造成返工。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如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要求。
  (二)合同签订不严密引起的索赔
  合同是由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组成的,经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环境、气候、周期长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合同中用词严密性不强、文件之间的相互矛盾等,都有可能使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三)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条件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影响很大,如地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风险以及在施工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地下不明障碍物,常常导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处理则必然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四)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引起的索赔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时,都会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和数量,继而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如设备、材料供应商不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设计要求按时按质提供设备、材料,工程也就不能按业主的要求和设计的质量规格以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从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最终导致业主、总包方、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相互间的索赔。
  从案例来看,应该属于第二及第三种,我们找到了“病因”就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了。
  作为监理方我们首先要明确自己要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帮助各单位做好索赔工作,首先,应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比如:现场地质的孤石的数量及孤石体积比地质报告多40%左右,与地质堪探报告不相符并且超出了我们预想范围之内,这样会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并且施工单位需要增加机械及人力对其进行人为除障,这个时候必定增加施工工期及施工成本,这又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延长施工工期及进行费用索赔,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工期索赔成立后,下一步就要进行费用索赔的工作,费用索赔是建立在工期索赔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施工除碍的期间,监理方应做好详细的人力物力记录表、完成的额外工程量、日常的监理日记等,并要求三方签名确认,施工单位也可以运行施工现场签证方式进行确认工作量,得到详细的数据以后就要按照当地的工日工时费用相乘、累加得到最终的费用索赔的金额。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施工单位可将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增加工效性,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经过这样处理第一起索赔可以合理解决。
  第二起索赔来看应该是属于合同方面引导起的索赔,我们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根据建设合同条款约定“当本工程合同价增(或减)超过+5%范围时,应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为此,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偿赔300多万元是不可取,首先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建设单位应该同施工单位重新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经过以上的分析基本能解决索赔的问题。
  但作为建设主体中的各方在工作中应尽量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我们应该重视工程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额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10%~15%,个别情况甚至更多。为更好地处理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我们还须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实践。
  参考文献
  1 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2000
  2 雷俊卿杨平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2003
  3 胡万里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和反索赔的探讨
  4 田威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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