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变更计量与支付

所属栏目:项目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2-12-06 09:15 热度:

  摘要:建设项目实事工程中发生变更无可避免,如何寻求合理有效的协商原则,本文尝试从基本原则出发,深入浅出的对工程变更、计量与计价、工程款支付等程序提出操作规范。

  关键词:工程变更,计量,计价,支付

  1、 工程变更

  1.1 工程变更的含义、范围和内容

  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此项规定是为了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的变更、工程内容的变更以及时间顺序的变更等。

  1.2 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

  工程变更无论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最后均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认为其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收到变更指示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书内容应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 变更工程的计价

  根据07标准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5.4: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FIDIC合同条件下可以调整合同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

  (1) 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FIDIC合同条件下删除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收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 变更金额的支付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减少变更工程发生

  (1) 初步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要求,设计人员与建设单位人员有效沟通,减少施工阶段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情况。

  (2) 加强设计变更控制。在变更审批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检查工程变更的原因、依据、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确保工程变更对项目成本目标、进度目标不会造成过大影响。

  (3) 合同中应精量细化有关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增减等相关条款。应对工程增减条款。应对工程价款增减的条件、办理的程序等予以明确界定。

  (4) 对工程变更,要做到事前把关,主动监控,规范操作。尽可能聘请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到项目的造价控制当中。

  5、 最后

  工程变更造价管理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部分。承发包双方应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在合同中细化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加强对变更工程的计量、计价与支付控制,落实工程变更管理的措施。只有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有明确的认识,努力避免变更后的纠纷与分歧,双方的合作、项目的工期、质量才有保障。

  参考文献:

  国家建设部标准施工合同文件

  建设部工程量计价规范

  FIDIC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计价、控制与案例(作者:夏青东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文章标题:浅谈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变更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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