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文化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贸易,由于文化存在独特的商品属性,它在各个民族、地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精神文明价值,其“文化例外”作为国际文化贸易中文化保护的一个重要课题,集中反映了文化保护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局限性,笔者就此愿意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其局限性的多个方面及其原因。
关键词:广告论文发表,国际文化贸易,文化保护,局限性;
一、国际文化贸易概述
(一)国际文化贸易的载体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文化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但由于全球范围内文化多样性的存在,其文化作为一种商品所包含的价值与意义远超过其它贸易商品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国际文化贸易是指文化产品在国际范围交易,其主要表现在国际书籍贸易、国际影视贸易、国际艺术品交易、国际音乐产业贸易等众多形式,作为文化的具体载体,书籍、影视、艺术品、音乐都是重要的传播媒介,同时加之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这些文化的载体显得越来越隐性了。
例如四年一届的世界杯以及奥运会,作为世界体育文化的一项重要活动,其世界范围内转播权的交易也属于国际文化贸易新的表现形式,生动反映了目前国际文化贸易与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日益紧密关系。
(二)国际文化贸易所处的地位
国际文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还是比较边缘的位置,无论是在实践基础上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国际文化贸易在国际商品贸易中所处的份额也相对比较小,例如在2000年到2005年一直维持在3-4%的范围内,并且两者之间的贸易额的增长率有更大的关联性,但国际文化贸易的贸易额波动幅度要比国际商品贸易额的波动幅度小,显得更加稳健。
由此可见,国际文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并没有我们平常所想的那样巨大,但由于文化多样性和独特的商品属性,更容易使人们加深对文化贸易的重视程度,国际文化贸易在全球经济中所发挥的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国际文化贸易的内部结构
国际文化贸易由于其产业的层次性较高,主要的贸易国均为发达国家,但根据国际文化贸易参与国家及地区笔者按照传统将其划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三个大类,这中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额占到了75%,其余的由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组成。
与此同时,笔者通过对发达国家九大文化产业国彼此间文化贸易额的观察发现,发达国家之间文化产业内部贸易关系密切,产业内贸易指数均高过50%,近一半发达国家超过70%的水平,由此可见,虽然全球范围内文化多样性受到诸多认可,但在国际文化贸易中仍然存在这极不均衡的发展局面,这样并不利于文化自身多样性的发展。
二、文化保护概述
(一)文化保护的起源
文化保护的起源一方面来自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文化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自由贸易在早期欧洲市场的推广,出于国家及地区贸易竞争的需要,贸易保护理论也应运而生。李斯特首先认为落后的国家应该设计贸易保护措施来保证本国相关产业独立进一步发展,后来演化成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为文化保护提供了贸易措施设计及其理论支持。
另一方面,伴随着国际文化贸易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文化产品对本国文化的影响,又由于前述发达国家在文化贸易领域所处的优势地位,出于保护本国文化的目的,文化保护也被提上日程。文化贸易因其所具备独特的精神文明属性理应受到正确的保护和贸易认可。
(二)文化保护的所面临的困境
伴随着文化保护议题的深入讨论,文化保护也逐渐被各国在国际文化贸易中所实践。但在具体的文化保护措施落实时,人们发现文化保护由于文化的特殊性,其保护措施也存在这巨大的可调控空间。
常见的问题表现在文化不等于文化产业,伴随着文化商品的无形化,使得在实施文化保护上越来越难以确定文化贸易的具体属性。其次还存在着引进国外文化产品和接受国外文化的困境,由于文化的受众广泛且复杂,所以很难确定国外文化产品所包涵的精神价值被受众接受和认可,亦或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一部分。所以由于在结果判定时存在非常规现象,所以在具体实施文化保护上,又有担心一刀切损害了文化交流的积极作用。
三、国际文化贸易的文化保护局限性存在的原因
通过笔者对上述国际文化贸易及其文化保护的相关阐述,笔者认为国际文化贸易的文化保护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产生的原因也有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但依据笔者自身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其局限性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缺乏良好的国际组织平台磋商与约束
国际文化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始终摆脱不了国际贸易参与各方所达成的各种协议的约束和激励。笔者认为,鉴于世界各国在文化保护上的积极共识,应该搭建或优化已有的国际贸易磋商平台,加强关于国际文化贸易的共识,加强对国际文化贸易中文化保护规则的制定和维护,使公平、合理、有序的文化保护规则得到有效落实,加强文化保护的约束力。
原有的国际组织平台出于地区以及参与国过于狭隘的利益观,无法实现良好的磋商以达成国际性文化保护协议来约束各自的国际文化贸易行为,同时也给各自带来不利影响。
(二)世界贸易组织对文化贸易的保护规则设计不到位
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国际文化贸易的处理上显得更为专业和有前瞻性,但在具体的文化保护规则设计上,却显得并不充分。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下,协定第四条就允许对电影放映作出限制,但并未将电视节目纳入其中。同时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影视节目通过网络快速传播,使得传统监管手段丧失效力,大多数国家只有设置法律来加以知识产权性的限制保护,但缺乏国际法性的协议。在后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制定过程中,同样重视了文化贸易的文化保护,虽然加拿大、法国等国强烈要求不把视听产品加入自由贸易谈判之中,但依然未改变原有进程,但是却给与世贸组织参与国基于文化产业的考虑,可以自由提出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为文化保护提供了一定得余地。
(三)个别国家和地区缺乏对文化贸易的关注与宏观调控
鉴于发达国家国际文化贸易的优势地位,广泛的发展中国家还尚未关注国际文化贸易的重要性,它不仅是国家贸易的组成部分,更可以成为地区文化的形象和名片,为整体的国际贸易提升形象。同时发展中国家还缺乏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在宏观调控上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使得文化产业没有竞争力,在面对国际文化贸易的激励竞争格局中,难以占据有利地位。从而不利于文化自身的发展,使得文化自身缺乏一定得防御力。
四、结语
笔者通过对国际文化贸易和文化保护的阐述,结合分析了国际文化贸易的文化保护所存在的局限性,并指出所存在的三大原因,其中缺乏良好的国际贸易协商平台和约束,世界贸易组织在推进文化贸易上没有周全的设计文化保护,这两点是外部原因,自身缺乏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和宏观调控属于内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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