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工程招投标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需加强。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
1建设工程招投标概念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承发包双方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经济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阶段。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按照招投标规定的法定程序,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项目时,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潜在合格的投标单位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与竞争项目,根据预先设定的评定细则,择优选定承包商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指具有合法投标资格和施工能力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投标期限内填写标书,报出工程估价,积极参与竞争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发展至今,制度逐步趋于完善,秩序也在逐步的规范,但问题总不可避免,在现阶段仍存在很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市场现状不容乐观。
2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1出现恶性压价
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尚未成熟,一些承包能力悬殊的建筑企业在同一市场中竞争,造成投标价格相差悬殊,引发竞相降低报价,进而引发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因此很容易出现不理智的报价,也就是恶性压价。例如,某市Y建设单位正寻求建筑公司合作。它同时接触了好几家建筑企业。其中H建筑公司以良好的信誉、合理的价格、优质的质量承诺等因素取得了Y公司的信任。同时两家公司已就施工的价格、质量、进度达成协议,甚至是垫资条件都已经谈好。但是X建筑公司却以更大的牺牲来换取业务,在进一步牺牲合理利润的同时,甚至不惜以其他明显不平等的条件作为筹码,取得了Y公司原本定于交付于H公司的业务。这种现象从短期来看,是挣到了眼前的短暂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是有悖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
2.2评标体系不完善
工程招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优定标,评标是核心。但是,由于我国投资体制、工程计价体制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存在,目前国内还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一些业主仍单纯看重报价的高低,以取最低标为主,不顾报价是否合理。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总之,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评标办法不科学。虽然《投标法》、国家计委联合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但在具体的实际工程招标中,一般采用量化百分制的办法评标。而建设单位为了考虑自己的利益,往往对其评标指标和量化分值隐含了倾向性的意见。另外,评标办法和标准比较死板,不能因时、因地、因工程项目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其次,评委专家组成不合理。由于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很少,县级地方的工程项目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又涉及费用与交通条件的问题。同时,有些企业会不惜一切手段了解专家名单,并长期拉拢某些专家,从而影响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3缺乏监督体制
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也就是说,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的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这种体制孕育了各种招投标腐败。
2.4质疑与投诉制度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1)《招标投标法》关于质疑与投诉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于异议权和投诉权的有效行使缺乏审理机构、程序、时限等具体可行的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一方面由于招投标行为的不规范引起质疑的现象较多,另一方面行使质疑权利的当事人少之又少的现象。(2)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对招标过程的错误决定提出质疑、投诉,从而启动招标实体的内部审查、行政监管机关的独立行政审查,但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程序。(3)质疑与投诉的主体范围偏窄。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比较复杂,隐蔽性强,往往表面合法的招标程序下,隐藏着违法行为,取证调查比较困难,比如串通投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等。只有质疑与投诉主体范围的扩大,才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广泛的监督合力。
3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3.1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
控制建筑企业的总量,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建筑业的合理利润,避免建筑业恶性价格竞争,从而保护建筑行业中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运营方等各方的利益。我们提倡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最终目标是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促使建筑企业降低成本,加强管理,改进和完善技术,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并不希望由此造成建筑企业利益大幅下降,应尽快打破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建筑行业实行动态资源管理,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生存空间,让中小施工企业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行业的合理利润。
3.2采取失察责任追究制
评标活动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招投标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取旁站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旁站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容忍不说;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