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工程代建模式比较

所属栏目:市场营销论文 发布日期:2011-03-07 17:27 热度:

  摘要:代建制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发展了上百年工程管理经验,近几年才在我国兴起的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目前还处在探索创新阶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比较国内外各种代建模式。
  关键词:工程代建模式比较
  正文: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制,即指政府委托社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代建制起源于近百年前的美国。其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国际上广泛运用的代建制模式主要有工程总承包和项目委托管理两大类。
  1、国外的工程总承包(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设计、采购、建造”。Engineering一词的含义极其丰富,在EPC模式中,它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EPC在国外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主要受到希望尽早确定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的业主的青睐。主要特征是:(1)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设计风险,故也承担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且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的风险。而且这类风险一但发生,是没有索赔权的。(2)业主只派代表管理工程。而不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所以业主的管理显得较为宽松,不具体、不深入。(3)总价合同。这是国外EPC模式独有的特征。在我国,总价合同一般仅用于工程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而EPC模式的工程一般都是模式较大、工期较长,且技术相当复杂的工程,且很少有调价条款。这是EPC模式与其他总价合同模式的重要区别。后来EPC模式将承包(或服务)范围进一步向建设工程的前期延伸,业主只要大致说明一下投资意图和要求,其余工作均由EPC承包单位来完成。
  我国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他与国外EPC模式的区别在于未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和管理工作。而且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还需要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指令。
  2、项目委托管理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主要形式有项目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承包两种。他近似于国外的CM模式。CM是Construction-Management的缩写,直译中文是“建设-管理”或是“施工管理”模式。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进入80年代以来,在国外广泛流行。他又分为代理型模式和非代理型模式。
  项目管理服务,相似于CM的代理型模式。即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相关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建、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承包,相似于CM的非代理型模式。在英国又称为管理承包(ManagementContracting)。即代表业主对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总体规划、编制相关文件、工程招标和选择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商等。
  目前在世界上有代表性的代建模式有美国、德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我国各地近几年推行的代建模式,基本是属于项目管理承包,而且出现了几类代建模式。
  一是事业型代建机构(深圳模式)。此模式参照了香港地区的工务局模式。特点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直接负责项目的代建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代表政府行使建设期业主职能,全面负责非盈利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实施全过程“交钥匙”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中代建双方之间是行政指令关系,不是经济合同关系。
  二是国有国营代建企业(上海模式)。此模式与新加坡的“政府—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相似。特点是: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项目代建。代建公司接受政府的直接委托,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这些代建公司的特点一是曾经担当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国有企业;二是挑选一些有代建能力的公司,通过适度竞争扶持、培育若干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公司,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代建主体。这些公司在决策阶段参与咨询论证,在实施阶段参与设计、监督和建设管理。这种模式中代建双方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
  三是社会化专业企业(北京和重庆模式)。特点是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择优的标准是:具有独立经济能力及技术实力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来承担代建任务,而不是由政府指定某个部门或事业单位完成代建工作。
  并且把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完成或协助完成工程项目的策划、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完成项目各种审批手续、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及合同谈判,并对外签订合同;核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承担工程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收集整理项目档案数据,移交被代建单位;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完成被代建人委托的其它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两阶段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从项目设计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的代建管理。而方案设计以前的工作由被认代建单位自行完成。这类形式的前提是被认代建单位据有一定水平的工程管理人员。
  此模式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工程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项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
  因此可以看出这种模式的优点:一是对实施代建的项目性质有较清晰的界定;二是委托主体明确,出资人意图可以较好的实现;三是在投资控制上,采取合同管理,明确了奖惩规则。其缺点:一是政府需要专门人才进行项目管理;二是目前代建市场尚不成熟、代建费率较低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并不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客观造成项目实施不理想的情况。
  代建制近年才兴起,是我国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应该说还处在探索创新阶段,对已有的模式不能简单的说谁好谁不好。但总的来说他是建设领域的一大改革和创新。
  首先他使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法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从而制衡各方。并通过职责分工,打破了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形成了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机制。有效控制了“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现象。
  再就是大幅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由于代建单位是通过招标选择的,必然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专业人员,拥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规程,能够在项目建设中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预防各种风险,会从根本上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及其效率。
  要完善这一制度,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领域,特别是要尽快制订法律层面的管理制度。其中对代建人的产生、资质管理、信用管理和代建费率的计取等急需解决的问题要尽快制定相关法规。由于代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外的CM、EPS模式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优点。比如,对必须在准备工作尚未完成之前开工的工程,就应当借鉴CM模式中的快速路径法,从而使投资、进度、质量之间的对立关系最大限度的统一;EPS模式中的承包费计算方式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使我们的代建制更具有中国特色。
  参考文献: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写《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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