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诉讼案件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派出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从专业技术方面对涉案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合规性、真实性做出结论,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查,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一是专业技术性强,二是外部环境复杂,三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它涉及到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技术,涉及到预算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的信息,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合同条款等法规合同的制约,以及现场的查勘,目测等诸多经验方面的局限,随时间、地点、工期、工艺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强的特殊性,需要由一个专门的权威的机构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对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作出公正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进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是维护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涉案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造价争议事项作出公正的,科学的,合法的鉴定。
二、涉案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涉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1、鉴定方案的确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2、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定的实施
1、前期准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
2、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修正鉴定结论,撰写鉴定报告所需要的时间。
3、现场实地勘测
(1)提前通知办案人和双方当事人勘测或听证的时间,要求临场人要有授权或委托。
(2)当事人经通知未到场及中途退出,需办案人确认。
(3)对待鉴定工程进行详细全面地勘测,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及所表明的主张。
(4)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实际情况。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4、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记录。
5、签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6、根据送鉴资料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取费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出具初步鉴定结论。
(三)、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四)、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五)、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四、涉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
(一)内容
1、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2、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3、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4、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5、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6、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六、涉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1、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2、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3、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4、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是每个公民的共同呼唤,而司法鉴定公正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措施和保障。清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这几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而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无疑将对那些欲行不轨的人提出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