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公开招标,也叫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由招标人通过报纸、刊物、建筑信息网、当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凡对此招标项目感兴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自愿参与投标的一种发包方式。
主题词:建设,招标,招标人
建筑工程招标发包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谓公开招标,也叫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即由招标人通过报纸、刊物、建筑信息网、当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凡对此招标项目感兴趣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自愿参与投标的一种发包方式。
一、公开招标的确切含义
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因为它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数量最多,且只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便不受限制,只要承包商愿意便可参加投标,在实际招标中,常常少则十几家,多则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因而竞争成度最为激烈。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一切有能力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机会,招标人也有最大容量的选择范围,可在为数众多的投标人之间择优选择一个报价最低且合理(并不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工期最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
公开招标的范围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而2003年7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就是规定强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围为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这是国家的强制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它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先进的理论,改革了传统的定额的计价方法。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说,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是:⑴招标公告;⑵资格预审;⑶发放招标文件;⑷投标预备会;⑸编制、递送投标文件;⑹开标;⑺评标;⑻中标;⑼签订施工合同。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
公开招标也有其缺点,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使得评标的工作量较大,所需招标时间较长、也是所需费用最高的。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有利有弊,但优越性十分明显,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公开招标的清单计价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法,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原则界限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在实践中就比较难划清,常常出现人们有意无意将邀请招标混同公开招标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研究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界限问题。
所谓邀请招标,按照国际流行的说法,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它是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与公开招标相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1、邀请招标在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操作必经环节没有公开招标多。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邀请招标没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大部采用资格后审。邀请招标的一般程序主要是:⑴发放投标邀请函;⑵发放招标文件;⑶投标预备会;⑷编制、递送投标文件;⑸开标;⑹评标;⑺中标;⑻签订施工合同。
2、邀请招标在竞争程度上不如公开招标强。邀请招标参加人数是经过选择限定的,易于人为控制,发出邀请前就已经预定个框框,邀请对象只要超过7家就可以。公开招标参加人数是无限的,且不易受人为控制,发布公告前不能也不应该预定人数限额,说某次特定的公开招标只能允许几家参加招标。这与公开招标的本质特征是不相符的。邀请招标虽然节约了招标费用、节省了时间,但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丧失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对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总之,邀请招标本身也有利又有弊。在我国邀请招标应用比较普遍。由于它限制了竞争范围,不能充分展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一些西方国家常常对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有别于公开招标的指导性规定。
三、 对公开招标实践中几个问题的看法
自我国开始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各地对公开招标曾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在目前的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关于公开招标的公告方式。公开招标不管采取何种招标公告方式,都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正因为如此,传统上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都是通过大众新闻媒体发布的。应当承认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科技的飞速发展,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方式也必然会发展变化,但其具有的广泛的社会公开性这一特征,不旦不会丧失,反而会因此更加鲜明。可是,目前我国各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一般不通过大众新闻媒介,只是在单一的工程交易中心中发布招标公告。而工程交易中心,现在只是一个行政区域局限性十分明显。由于工程交易中心本身的封闭性、区域局限性,使其发布的招标公告不能广为人知。只在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招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公开招标公告直接由大众传媒发布,或是将现在的工程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与大众传播媒体联网(建筑信息网),使其像股市那样,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人们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总之,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公开性的公告方式,才能被认为是公开招标的符合性方式。
2、关于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公开招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投标人只要符合某种条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可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中,常常出现对投标人附加了许多苛刻条件的现象,歧视潜在的投标人。如有的限定,只有某地区、某行业或获得过某种奖项的企业,才能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等。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公开招标对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限制条件,原则上只能是名副其实的资质和能力上的要求。如某项工程需要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的,在公开招标时对投标人提出的限制条件,只应是持有一级资质证书,并有相应的实际能力。至于其他方面的要求,只应作为竞争成败(评标)的因素,而不宜作为可否参加竞争(投标)的条件。如果允许随意增加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不仅会削弱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公正性,而且也与资质管理制度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关于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又丧失投标机会的问题。有的地方嫌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太多,采取在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先进行抽签、抓阄或抽签、抓阄与业主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淘汰一批合格者,只有剩下的合格者才可正式参加投标竞争。这种办法是不可取的。因为:(1)抽签、抓阄的办法带有投机、赌赙、儿戏色彩,既不严肃也不科学;(2)业主推荐投标明显带有邀请招标、倾向中标的某些痕迹;(3)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增设一道关卡再对合格者进行筛选,不符合公开招标的本质要求。因为人数众多,无限竞争,正是公开招标的固有特点之一。投标人报名后只应因资审不合格而丧失投标竞争的机会,而不应在资审合格后因未撞上好运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资审是正式确定投标报名者有无参加投标资格的唯一正当的手段。如果资审合格后搞一次抽签、抓阄刷掉一批投档合格者是合适做法的话,那么接着再搞两次、三次、抽签、抓阄,直到剩下一个投标合格者,从道理上讲也没有什么不合适的。这样,还搞什么招标投标呢?干脆通过抽签、抓阄定标不是更省事吗。所以,我认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不论采取什么办法增设一道关卡对投标合格者再次进行筛选,都不是公开招标恰当、规范的作法。
综上,公开招标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观原因主要是:嫌麻烦,怕劳民伤财,舍不得花时间、花钱;想为个人谋私预留操作空间和便利;片面追求所谓公开招标率,把本不属于公开招标的经胡乱更改后硬贴上公开招标的标签等。这样做的结果,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搅乱了公开招标的概念,使其有名无实,变得四不像。实际上,程序复杂,费时、耗财,正是公开招标的鲜明特点之所在。否则,怎么能健康有序地形成无限竞争的局面呢?所以,目前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公开招标的基本特点,规范和完善公开招标的概念,科学认识和把握公开招标的运作制度,还公开招标以本来面目。这将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法规》
《法规文件汇编》《建筑知识》《建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