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关系工程造价能否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在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实施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造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基本问题
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建设投资和建设产品的物化过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大部分是在这个阶段完成的。因此,加强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关系工程造价能否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本文针对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进行—些粗浅的探讨。
1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但从审计中发现,发包方在整个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于造价和质量问题,对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迭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公平、公正性的原则
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必须讲究咬文嚼字,有时一字之差,意思相差甚远。如:“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前者是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包干的,结算价不作调整;而后者在相同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单价不变,总价可调。还有些条款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如“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两年返还”与“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两年返还”,按照这两种说法分别去操作,对于保修金的时间价值和财务费用来说是相差很大的。
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时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遏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按照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行业长期以来都习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即按实结算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这种合同的实质,使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造价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在签订前,对工程造价不需要经过仔细严格的核算,按照实际情况调整也部分反映了市场的变化,发包人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其它风险。但从实际来看,由于事前未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核定和控制,造成太多不确定因素,其结果,是把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完全变成了事后的被动管理。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工程合同在实施中会发生大量的纠纷。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因此,在工程中应当少用或不用可调价格合同这种形式,尽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更因如此。
其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
其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不可调整,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如此以来,使整个承发包双方的工程管理能力都得以提高
(2)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
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涉及预付款、工程过程结算款、工程变更款、竣工结算款的具体管理。这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明确的内容。
预付款可以分为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种形式。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预付备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
明确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主要因素。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可以采用定期(按月)结算和按形象进度结算这两种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从工程实践来看,采用按形象进度支付过程结算款较好。采用这种方式,发包人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数量和时间,确保有限的建设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建设上。同时,也督促承包人切实落实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建设工期的按时完成,将工程建设的主动权掌握在发包人的手中。
工程变更款的支付,是个复杂、敏感的问题,工程变更款的大小多少是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能否有效控制在投资限额以内的关键。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计量计价,哪些不能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技术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等等。社会上发生的大量工程合同纠纷,主要的争执点就是工程变更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合同中最薄弱的环节。我国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述内容基本没有,已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带来的变化和产生的问题。因此,当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缺乏一定的水平和能力,又没有相关资料可参考时,在合同约定时就会“缺位”。在合同管理时,就会产生纠纷。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充分理解和掌握工程造价的不同计价模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能力,必要时,应咨询工程造价专业人士,完善合同的内容,加强合同的管理。
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支付的另一个重要约定是工程索赔管理。合同中必须约定索赔的依据和程序,索赔的证据,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对索赔发生理解认识差异时的解决办法等等。很多工程合同中,只提到要索赔而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这也是工程实际中承包人不能及时提出索赔,发包人也不能做到有效反索赔的原因。工程索赔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中,仍是亟待加强的环节。
3加强合同中对工程造价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是每一个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的情况。它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开工后发包人要求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往往是增量的变化。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后造价的增加,是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重要工作。
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效性是反映工程变更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合同中应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造价的计量计价做出明确的约定。
4结语
随着工程造价计价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这
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与探索,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贾海亮.合同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
[2]郝建新.工程造价管理的国际惯例.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