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工程监理工作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8 07:57 热度:

  摘要: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本文总结了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以及做好监理工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工程监理,完善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
  (一)、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前认真审阅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就工程设计图纸中的问题与建设单位及设计院工程师沟通,充分理解建设单位意图和设计思想,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功能及系统组成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2、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积极参加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协助建设方选择有能力、有经验的承包商。
  3、认真做好施工队伍(特别是总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工作,包括人员、技术、施工设备,确保施工队伍素质与工程要求基本相适应。
  4、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布置、劳动人安排,工具材料准备、预制中、半成品的生产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与工程建设总进度。
  5、协助建设方程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工作,作好图纸设计交底,使总承包商及全体施工管理人员了解工程设计意图和要求。
  6、督促总承包单位认真做好作业前的技术交底,使每个施工人员清楚各自工作的具体要求。
  7、确认施工图纸的有效性。对设计变更、工艺变动、材料变更、设备选型等都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对各专项系统的主要设备、器材,监理工程师要亲自监督校验调整,掌握系统设备的详细资料、消除隐患。
  (二)、施工阶段
  1、对专项系统及各分系统的重要部位,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双控制检查。巡视和旁站相结合,确保工程质量。
  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和检查中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可视质量问题的大小和轻重,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方、业主,并监督解决。
  3、各系统的调试、试运转工作,要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并按规范要求填写试验报告。
  4、对承包单位报来的各项工程报验单,隐蔽单,监理工程师都要以施工图纸和规范及施工工艺设计要求认真审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整个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班检),三按制度(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施工)进行监督。
  (三)、竣工验收阶段
  1、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及时提供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2、总监组织监理工程师根据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条文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完工工程的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的结果进行复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协助建设方组织竣工验收。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组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当建设方在使用中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本监理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影响使用的质量缺陷时,将派专人进行现场查验。其结果在保修范围内,则通知施工方进行保修。
  二、很好地完成和完善工程监理工作
  (一)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对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工程监理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对挂靠、转包的工程,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备案。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二)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的指示,实际上就是要对传统的建设体制进行改革。禁止这种“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包括一些设计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立的监理单位(监理部、监理公司等),也应该与母体单位脱钩。总之,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三)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
  
  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在审批成立监理单位和整顿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员配备和搞好培训工作。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备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能力;不仅会使用技术手段,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应当提出的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监理招标投标书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条件,实际都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制定的,条款周密而严谨,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它,学习它,掌握它,以提高我们的监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此举可通过改革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来实现。由于我国的监理工作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迟,规范与成熟的程度远远不够,在目前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真正有效地独立全方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于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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