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导向下的工程监理理论

所属栏目:审计论文 发布日期:2011-04-08 07:55 热度:


  服务的发展主要取决于需求,而不是政府的保护。政府的政策导向也确实会直接影响到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现阶段,监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的监督者,既要承担起政府赋予的社会责任,更要遵循市场规律。一些专家认为,政策的制定者应充分了解行业的特点和对监理服务的要求,通过各项管理政策充分鼓励和引导企业向优质、诚信的方向发展。政府应尊重市场发展和运行的规律,通过规则引导和行政手段,促进监理企业向专业化、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建设咨询顾问行业方向发展,从而增强行业自身的能力。
  3)工程监理的独立性
  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所分担的工作是各不相同的,各有各的业务,而三者又都是独立法人,从法律关系上讲每一个单位都是一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这在总体上体现了各自的独立性。但另一方面,在工程项目实践中,相对承包商而言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对业主的依赖性更大,因为管理具体工程项目的权力完全是业主赋予的。根据国内监理规章和标准,监理应该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因此在《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总则中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现行的监理教材在叙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的时候,采用了较模糊的语言,具体体现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如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权利,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尽量客观、公正”的用词,让我们看到了工程监理的尴尬处境。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始终保持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要求工程师“公正”地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在最新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业主的人员”(employer’spersonnel)一词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明确了“工程师其助理以及工程师和业主的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都属于业主的人员,不再强调工程师是“独立的一方”,不再强调“公正”,仍要求“公平”。监理工程师既然受雇于业主,是业主的人员就不大可能公正无偏。监理工程师是接受雇主报酬负责履行合同管理的受委托人,他不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试图通过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使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建商的争端,从理论上讲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修改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独立性”的一面,建议在建筑业协会成立类似的仲裁机构来调解和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纠纷。我国《建筑法》的制定和出台,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候,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大范围实施强制监理是必要的。随着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我国监理市场与国际项目管理的接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完善工程监理的理论,重新定位我国工程监理性质的时机也将成熟。期待着政府的政策调控,期待着真正的工程监理供给与需求的市场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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