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理低价中标法从整体上降低了工程造价,但也同时使工厂承包风险加大、承包企业利润下滑,使建设市场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如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更加突出。如果对这些现象不能有效监管和及时治理,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是无法实行的,这就需要在完善合理低价中标的配套制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合理低价中标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一种要约与承诺,所以实施合理低价中标制度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信用监管机制。
关键词:信用监管,档次,评价
1、信用监管的背景分析与实施
(1)建筑行业信用监管是指建设监管机构就市场主体遵守建筑领域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或规范及合同履约等状况施行监管,采集资质资格、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行为记录和工程业绩等信息,作出守法履约状况的监管评价,同时对各个主体的上述行为事实和归属信用项目进行认定、评价其档次、生成评价等级和监管提示,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制度和措施的一系列行为。
(2)信用监管的操作程序
为实现监管操作和记录处理的简约与规范,根据灰色系统理论和政策研究范式,建立如下操作程式:对具体行为设定若干评价档次;建立行为档案处理与生成的数量规范;由分数呈正态分布解出档次数值并确定满意分数序列;列位排序和分级归类;准备并施行分类监管和协调处理。
1)建立档次认定规范。将违反建筑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和违法但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及违反规范性文件、标准或规范、合同履约的不良行为,依据是否行政(或司法)处罚及参照其性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各区分为三个档次;将良好行为区分为省部、市厅、市局、区局级四个档次;可以参照四个常用相邻档次分值数量的2-3倍简易关系认定档次。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不良行为按照其处罚种类、性质和处罚额度由相关机构具体确定相应的评价档次;规定非行政处罚的各不良档次的典型或代表内涵,以便对未列入的不良行为比照认定档次;依据监管文书和内部审查认定意见确定不良行为及档次。上述档次各自对应其相应的灰色数值区间。
2)生成监管评价结果。每条记录对应一定计分区间的某一个评价档次,表现为相应灰色数值区间内一个个间隔的得分;根据特定数学模型对每条记录予以扣分或加分,得出每一个企业得分;用软件甄别、搜索出使企业得分呈正态分布的各档次的具体数值,并计算出相应各企业得分及参数;按规则选定一条得分正态曲线作为满意曲线;根据满意得分的均值与标准差算出各个类(级)别的相应分数区间;根据评价期内企业是否有信用信息、业绩是否达到相应最低要求,按规则确定或不评定企业的监管评价等级。
3)保障分类分级监管。为确保公平、公正、可行、可靠,要求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监管机构制订并报备检查计划,包含检查的对象、内容、次数、项目数量、方式等;对差别化监管发现的不良记录实行项目的检查频率校正或抽检数量修订;将发现某个不良行为所对应的日常检查频率或项目抽检数量录入信息系统,使监管操作与系统支持保持良好的互动和制衡;建立企业与人员记录采集与处理的框架规则;增加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项目抽检数量,并申请调整监管类别。
4)施行分类分级监管。施行激励、引导、限制、惩戒四种机制,按监管类别施行差别化的项目抽检或检查,同时对其履约或支付担保额度及其相应资质进行管理和指导。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业主可以在投标资格审查时给予绿、蓝色企业充分或较好信任;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报价调节系数,来影响各类企业的中标机会,否决黄、红色企业的投标资格,主要在绿、蓝色企业预选承包商;允许连续三年在BBB级以上企业一次性提交不低于规定额度的履约(类)综合担保,免予就每个项目提供履约担保。
5)引导行业自律评价。按照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兼顾并重、双轨支撑的市场监管目标模式,处理好有关评价之间的关系。有关行业协会开展的信用评价虽然带有一定的综合性,但对有关监管信息特别是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较少,为此专门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在评选先进或优秀建筑业企业时,企业的上年度评价等级应在BBB级及以上。生成监管分类(级)后,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做有关沟通、解释和意见征询,推进结果的各方认可和延伸应用。
(3)信用监管的实施效果
根据葫芦岛市施工总承包等企业多个监管时段、多个记录结构的有关记录与数据,经三年的理论研究、数值分析与实证检验,证明信用监管整体操作架构合理、可行、有效和可靠。按照该架构生成了2006年度评价结果。2007年总结完善后增设了针对不良记录的业绩订正系数,使评价方法更符合实际,这样就奠定了信用监管的坚实基础:信息平台可实时反馈记录与信息,并可生成评价结果;具有区分不同档次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过渡性、梯度式、层次化的操作方式,弥补了非处罚行政监管操作的规范欠缺、裁定自由、细分困难和措施有限等缺陷;常用档次的简易数量关系使档次认定在未更新标准时也能做出;差额履约担保和投标报价调节等措施,强化了守法履约创优的具体行为约束。进而确立了监管操作的常规化、数字化方向。
(4)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的行为毕竟较少;某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失信应予监管处理及认定不良档次,都由监管机构依据建筑法规、行业惯例与平均状况等确定。所以我国当前信用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档次认定存在缺憾。存在记录认定或录入欠少、较轻不良档次认定偏宽松、部分企业记录总量偏少或档次结构失衡等现象;不良档次认定的操作标准尚粗糙、烦琐和不规范;个别监管机构或人员有依不良档次及数量施行限制或差别的操作偏好,可影响公正认定档次。
2)记录生成尚未完善。可靠记录虽有助消除信息不确定性生成分类(级),但部分表扬(彰)记录的产生未经评选程序或符合竞争性规则,可能存在不规范;部分记录行为事实描述太简单;部分信用项目无良好记录生成;其他部门的不良记录档次及良好记录采用范围认定较易而规范尚难。
3)操作体系尚存欠缺。作为重点和难点的检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尚需完善和强化;记录结构失衡或总量偏少时评价可靠性尚存疑虑;根据业绩完成比率或各监管类别的检查频率校正与项目数量修订等系数订正不良记录的方法尚待更多实证支持;评价方法与结果的局部可靠性还需研究。
4)法规支持尚待跟进。依据各种监管文书认定不良行为及具体档次,隐含或变通地以文书所体现的监管措施为基础参照,成为行为记录的政策处理规范而非法定监管措施,这样就不适用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档次认定所参照的监管措施和靠规范性文件支持的监管评价,尚需法规(章)支持和规范。
此外,监管者只需公布记录或实行计分管理而不应评价或定级、仅中介或行业组织才可提供评价等颇有影响的看法,在定位上妨害监管机关消减信息不对称和保障公众信息充分享有权的努力,在实践上导致建筑市场分类监管缺(无)作为,在政策上违背国务院有关要求,应予澄清或反驳。
(5)信用监管的完善分析.
从操作体系的可靠性、利益机制的制导性、监管效果的有效性看,还应强化“创信用、争市场”的监管导向,完善差别化机制,实行相关延伸、补充和改善。
1)加强操作督导和管理。不良记录数量与质量是信用监管的基础。应定期开展不良记录采集的监管督察、通报或沟通;按照确认程序与形式要件审查和监控不良记录及档次认定;提炼和完善不良档次认定操作标准;选报日常检查频率或抽检项目数量以生成校正和修订系数。
2)改善记录生成方式。应杜绝为少量企业增添良好记录的后门,疏通按规定对大量企业生成不良记录的正道;完善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等监管评比和表彰,规范良好记录的生成;还可调控具体监管机构的表扬(彰)话语录入权限,例如按不良记录数量的一定比率作为可以录入良好记录的依据等。
3)支持资格集中预审。政府是所有公共工程的业主即“大业主”,补充业绩、贡献等信息后与行为记录依资质专项计算,可生成对承建商投标资格集中申请的定量评价、排序初始名单和资质等级分组名单;由制度兼容、分工合作和路径创新延伸和强化监管效能,规范和方便审查名单生成。
4)强化经济导向机制。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行政性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分类提交差别保额的建筑许可责任担保,使项目法人走向代理制、企业化;财政投融资项目试行差额履约担保和投标报价调节,依托价格机制使信用效应实现价值化、数量化;加强信息披露,以便加强对失信企业的市场惩戒。
5)改进记录处理规则。如使企业与人员的评价关联更合理、简便,以有效堵塞投机取巧;充实发生同一不良行为的关联企业或人员的记录规则;对不同类别人员产生同一不良记录后的计分差别进行处理并设计具体规则;将各个评价序列参评人员的部分综合衍生档次记录转化为企业的追加记录等。
6)完善技术支持功能。完善灰色评价分布模拟方法的理论推衍、参数设定与满意曲线的规范方法;研究历史数据跨年度评价计算的方法;完善记录录入、信息查询和系统使用的人性化提醒功能。
从近期看,强化记录或数据采集程序的规范性,政策制定者和操作执行人才能确保评价结果的整体可靠和基本满意。
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备、监管体制与机制有欠缺、行业自律有待完善,为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行政监管必须也应当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因地制宜实行信用监管评价是我国现实、必然、合理的选择。
2、信用监管对合理低价中标操作的影响和作用
(1)对投标报价实行调节的必要性和方式
目前投标报价的竞争无法体现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日常管理水平和信用建设情况,特别是投标报价行为未纳入守法履约创优的监管激励机制并与之联动,单个项目的投标报价未纳入全部项目的过程履约状况进行审视,而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政府项目在全社会形成政府业主典型示范、社会借鉴套用以及市场择优汰劣的机制。
信用监管评价及其运用,对合理低价中标操作的影响与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价格生成的干预与调节,形成对制度操作的完善与保障机制;通过监管类别影响企业投标报价重排序;通过承包商预选或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影响投标资格的相对排序;对有关造价企业及执业人员如造价工程师形成监管评价。
(2)造价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监管评价
目前,对建筑市场的有关人员包括执业人员如造价工程师等虽然尚无成熟的评价实例,但随着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对造价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监管评价指日可待。
3、结语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诚信经济不是仅有道德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建立诚信制度的有效监管和失信惩罚机制。在建筑领域引入具备重要功能的不良行为(档次)认定手段和非行政处罚日常监管手段,通过分类监管、信息披露及业主抉择等,可改善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协同与制导机制,规范行业秩序、增强监管效能、改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林波,徐永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讨[J]浙江水利科技,2006(3)
【2】李安康.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分析[J]招投标研究,2005(11)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M]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