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论述了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新模式必须在执法观念上从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转变;在执法范围上从单一执法向全面执法转变;在执法重点上从不分主次向突出主题监察转变;在执法方法上从被动监察向主动监察转变;在执法力度上从软弱无力向增加强制性转变。
关键词: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新模式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因为创新是一个新事物否定和战胜旧事物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创新就没有事物的进步和发展。这一原理对于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来说也是完全适用的。我们所从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如果总是沿袭以往那种陈旧的旧套路,不能以创新精神去开拓新的工作局面,打造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新模式,就势必跟不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会有负于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培养教育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望和重托。而要以创新精神打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新模式,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
1、在执法观念上,从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转变。
我们应当看到,虽然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思想观念影响还没有完全从现实生活中退走,还在某种程度上对当前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产生影响。从计划经济时期来看,那时的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比较单一,不像现在这样复杂。那时,从城镇来说,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有乡镇企业,农民就是在社里种地。那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也不那么复杂,产生劳动纠纷和争议的机率也比较少;即使发生了纠纷和争议,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加之,那时企业中的工会也在职工劳动保障的维护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面的工作压力。可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不断发展,在城镇,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人企业也出现了;在农村,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于是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而使我国的劳动关系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状况,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而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对这种新的形势缺乏应有的认识,这是产生因循守旧、缺乏开拓精神的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现状首要的是要加强学习,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有计划地学习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尽快使执法人员的观念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陈旧观念中解放出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执法观念。这是做好新时期执法工作的首要任务。
2、在执法范围上,从单一执法向全面执法转变。
以往我们的执法只是从一般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方面的监察,这是很不够的,应当向全面的劳动权益维护转变。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广大劳动者能更多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就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不能只停留在一般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等经济权益层面的监察,必须向更高层面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与教育等发展权益方面推进。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法制意识的增强,他们也将不再满足于低级层面的劳动工资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将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尊重他们的经济权益,而且要尊重其发展权及其相关的组织权和政治权。这就要求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断提升监察的质量和水平。三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与之相适应,除涉及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的劳动标准外,劳动立法必须在更大程度上与国际劳动标准接轨。这就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必须向全面的劳动者权益维护转变,以真正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里所说的全面执法,就是《劳动合同法》第74条中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因此,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其监察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这些规定。
3、在执法重点上,从不分主次向突出主题监察转变。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监察执法联系广泛,工作任务千头万绪,各种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层出不穷,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能不分轻重缓急地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必须抓住重点,突出主题。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以维权联动为依托,联合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安监、城建、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针对特殊行业,特殊群体,特殊问题,有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女职工权益保护、非法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维权主题监察”。在全面维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基础上,重点对改制企业在用人中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兑现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流通领域、学校、医院、银行等系统重点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纺织、服务、商业等女职工较为集中的系统,重点抓女职工权益保障情况;对城乡结合部的用人单位、私人企业、餐饮、服装等行业,重点抓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对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用人单位重点抓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
专项检查是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典型特色。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集中精力抓了专项检查。2001年,我国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是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2002年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维权力度,在全国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检查活动。2003年,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维权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等专项检查活动。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等专项检查活动。这一系列的专项检查活动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在执法方式上,从被动监察向主动监察转变。
被动监察往往会使得工作陷入被动和低水平状态,不得不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应对最紧迫的事件处理中,难以真正发挥公共职能部门的全部职能。同时,也不可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谓从被动监察向主动监察转变,就是从事后劳动争议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预防功能在新形势下日益受到重视,劳动保障监察的预防职能强调进行积极主动的监察,而不仅仅停留在事后的监察上。国际上一直倡导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逐渐把重点放在预防和预防措施的需求上,使雇佣工人提前采取措施,控制并减少那些威胁他们的体面工作的风险。目前尤其要借《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之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力度,严格执法,让劳动者自觉地知法、懂法、护法,使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实际上,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向预防转变,不仅仅是执法方式的转变,而是对劳动保障机制和监察工作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体现了劳动保障监察水平的提升和劳动保障监察质量的提高,也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
5、在执法力度上,从软弱无力向增强强制性转变。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它虽然为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劳动环境,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城建、国土等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甚远。劳动监察执法中,设有查封物品、冻结帐户、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度复杂,执行期限过长,并且企业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完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应以《行政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法规条例,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情况,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查封、扣押、冻结帐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以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处罚。从而改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