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会计学论文在校大学生兼职就业现状分析与研究

所属栏目:金融论文 发布日期:2014-07-15 16:19 热度:

  摘 要: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兼职就业越来越普遍,而且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也是逐年增加,兼职已成为目前大学生校园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表明,有85%在校大学生做过不同种类的兼职。为了更深入了解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通过实证的调查研究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论证了当代大学生兼职的状况特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以及高校应该将大学生兼职纳入校勤工助学的范畴的理由。

  关键词:本科会计学论文,兼职,权益保护,劳务与劳动关系

  Ⅰ引言

  目前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己经成为普遍现象,众多调查研究及观察表明,兼职在当前以至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将呈持续走热的态势。据我们调查表明有75%的在校生都从事过兼职工作。但是每个大学生从事兼职的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增加工作经验,提高个人素质、解决生活困难,缓解经济压力、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历练、结交朋友,了解社会。兼职在起到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譬如通过一些调查采访和社会生活中的报道发现:大学生兼职目的不明确,;兼职占用时间过多,影响学业;社会经验欠缺,在兼职中受骗上当,自身权益受侵害;还有少数一部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中,面对诱惑,被不良风气腐蚀等等问题。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学校,社会,法律都没有给出大学生兼职的保护职权。通过本次的调查分析,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大学生兼职概述

  1、大学生兼职的概念

  大学生,是在高等院校读书的学生,其根本任务是学习。大学生兼职可以表述为在读书期间,大学生在学习之外,自愿为他人或机构提供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具体地,包括勤工助学、家教、自主创业、网上营销、证券交易、校内外的其他长短期工作等。

  2、 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特点

  兼职大学生的特殊性,在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受学习时间限制,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例如家教、服务性行业。其兼职特点如下:兼职目的多样性、在校大学生兼职工作收入普遍偏低、兼职技术含量不高,与所学专业相关性差。

  3、在校大学生兼职与勤工助学的区别

  勤工助学:是指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办法》,对勤工助学活动以明确的规范。勤工助学同在校大学生兼职的不同点如下:

  (一) 工资报酬的资金来源不同

  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在校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的工作报酬来源于用人单位。社会单位也没有统一的管理组织,兼职报酬没有硬性的规定,和普通的劳动报酬确定的标准一样有用工单位根据具体的劳动情况而定。

  (二) 工作岗位范围不同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不在此办法规定的内,实践中一般由民事法来调整。

  (三) 适用法律不同

  勤工助学活动主要是由学校、社会和对贫困学生的一种优抚措施。而在校大学生兼职活动则属个人行为,没有国家优抚政策的支持。综上所述,兼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工作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同时也不受《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调整和保护。经过调查发现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权利保障处于空白状态

  4、在校大学生兼职与实习生的区别

  实习一般与自身所学专业相关,强调将自己所学专业中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过程中,是为提高工作能力和后续的学习而设置的训练课程和课外补充。大学生兼职与实习的主要区别有:

  第一,方式不同。实习是大部分大学生都会经历的过程,一般是在大三结束或大四的时候为提高自己的工作竞争力而经历的一段过程。而兼职则由大学生本人由个人主观能动性做出的个人选择,其自由度比较大,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工作类型和做出合理的时间安排。

  第二,目的不同。大学生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在工作前期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的竞争力和工作能力。而大学生兼职大部分是为了取得好的报酬,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有少部分是为了尽快的认识和适应社会。

  第三,所获取报酬不同。大学生实习和所在公司既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不能为大学生发放工资,但毕竟实习生为此公司,因此公司为其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公司和学生之间应该是培训和被培训的一种关系。因此大学生的实习应该定性为一种培训性质的实践性学习行为。大学生的兼职工资一般是由临时雇佣人发放的。在工作的时间内,双方也没有形成劳务或是劳动的关系,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因此而不受法律所保护。

  二、大学生兼职状况现状调查

  1、 调查对象,方法和调查内容

  (一)调查对象

  基于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更深入的了解大学生兼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上海市松江大学城的七所学校的学生为总体,采取分层抽样调查的方法对7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其中每个学校100名同学,每个学校的每个年级25名同学。本次调查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即分别以每个学校大一、大二、大三、大四为一个层次,然后对四个年级随机抽取25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或访谈。本次调查共700学生,有效回收问卷632份,回收率达90%。其中大一回收157份,大二回收147份,大三回收160份,大四的回收168份。

  (三)数据分析方法

  本次数据经过人工的统计分类和数据的整理,然后用Excel、word等的作图工具对数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处理和对比。

  2、调查结果的处理与比较

  (一)大学生对兼职的态度及参与情况调查

  在关于大学生是否应该从事兼职这一问题上,很多学生对兼职持比较积极的态度。调查发现,有88.61%的被调查者赞同大学生参与兼职,仅有11.39%的学生不赞同参与兼职。由此数据可见,大学生对于兼职的态度是十分积极的。当然数据中也反应出一些问题:如大一的学生对兼职的赞同率明显没有大二、大三、大四的高。大一的学生刚进入一个新的环境,还需要时间去适应,或还像高中一样,在图书馆里学习,因此对于兼职的态度没有他们的学姐学长积极。

  在对大学生是否参与过兼职的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对象中,各年级参与兼职的情况有所不同,一年级学生参与兼职比例相对比较小,占总体被调查对象的70.06%,没参与兼职的比例占总体一年级被调查对象的19.94%;二年级参与兼职的占年级总体被调查对象的81.63%;三年级参与兼职的占年级总体被调查对象93.13%;参与兼职的比例最高的是四年级,占被调查对象的97.02%(见表2)。这可能是因为大三大四的学生经过漫长的时间积累,有做过兼职的经验,而且也有更多地机会和时间去做。

  (二)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的主要渠道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通过网络获取兼职信息的占总数的51%,而通过熟人介绍和校园海报的分别占47%和37%。这三种介绍形式占据着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并不是偶然。与其所处的时代和地点有很大的关系。如今网络信息的盛行,信息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对于如今紧追潮流的大学生,网络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可想而知,在获取兼职信息的各种媒介中,网络无疑成为了第一工具。这两年由学生组织和管理的兼职就业机构逐渐盛行,如大学生兼职就业公益机构、松江七校兼职就业联盟等等(松江大学城),为学生寻找兼职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图1大学生获取兼职信息柱状图

  (三)大学生所做兼职的种类以及与所学专业相关性

  图2 大学生兼职类型调查柱状图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从事兼职的类型是多样的,这不仅丰富了大学生的课外生活,也使当今大学生的社会经验更为丰富,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就总体而言,大部分学生兼职主要集中在促销发单、服务员、推销产品等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做的工作方面。因此,与所学专业相关性相差很大,不能很好地到达学以致用的目的。从图3中可以看出兼职与大学生所学专业的相关程度所占的比例。

  图3 大学设个兼职类型与所学专业相关度饼状图

  在大学生对待兼职工作与专业相关性的调查中发现,有很大部分学生认为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专业特点以及从事兼职的目的的不同,从事的兼职工作与专业的相关性的认识也不一致。但总体来说,从调查中反映出,大部分没有机会从事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兼职,大约占一半,而从事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兼职仅占了11%。很大部分学生认为如果有机会的话,能选择与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是最好的,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能够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兼职一方面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学以致用,利用专业所长,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学习能力,另一方面可能是可以更加熟悉专业,直接为以后的学习、就业做准备,迅速累积人力资本和专业经验。

  (四)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表5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调查表

 

兼职中遇到的问题

人数

比例

 

影响学习

法律权利被侵犯

安全问题

报酬得不到保障

被中介或公司欺骗

被敲诈、勒索

性骚扰

325

168

125

89

122

11

32

51.4%

26.6%

19.8%

14.1%

19.3%

1.7%

5.1%

 

 

通过上面的现状调查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是校园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大部分大学生对兼职持积极和肯定的态度,认为兼职可以为学生的个人发展有积极意义。大学生通过兼职丰富了课余生活,解决了一些如经济压力的现实问题外,获得了更多的社会经验,得到了如人际交往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提升,对大学生的自身社会化和增强就业竞争力的效果明显;但与国外大学生兼职相比较,我国大学生兼职更多的是一种个体行为,社会、政府、企业和学校管理者都缺乏对其应有的关注和支持,缺少系统而规范的组织,缺少规章制度支持;因此在职中常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威胁着大学生的个体利益和身心健康,这是我们应该给予关注的。

  (五)大学生每周做兼职所花费的时间

  图4 大学生每周兼职时间所占比例

  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有超过1/3的大学生每周工作时间在16小时及以上,有74%的大学生每周兼职时间在9小时以上。以上的结果表明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同学每周有一天的时间是去工作的。兼职耗时过多,势必会影响到正常学习。大学生的课时安排较为紧张,而专业知识有相对难以理解和掌握,如果不花费足够的时间很难将其完全掌握。由于把过多的时间花费在兼职上,很少大学生没有时间去参与科研、时间和各种学术活动。有调查显示,有2/3的大学生没有参与过科研训练计划。可见由于大学生没有正确处理兼职与学业的关系,处理好二者的时间分配,本末倒置,影响了学习。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监管策略

  1、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校大学生经过高考的选拔,没有太多的时间去关注社会的变化,没有相关的社会经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患意识。因此,大学生在选择校外兼职之前,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大学生中普及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兼职大学生应在参加兼职劳动之前,应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及他人。在选择用人单位时,提高对用人单位合法性及协议书真实性的鉴别能力。在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后,按照法律程序将双方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备日后出现纠纷,作为证据证明。在兼职劳动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票据、材料,防止以后发生纠纷,为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提供确凿的证据。

  (二)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兼职信息

  在寻找兼职工作的过程中,尽量选择有同学成功案例的机构,或有朋友老师介绍的公司。遇到不确定的问题时,多向自己的朋友或老师咨询,了解相关的情况,在通过商量和思考之后再确定是否去工作。在利用中介机构寻找兼职时,首先查阅中介公司营业执照是否具备以下几点:1、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交纳介绍费或押金等相关费用时一定要索取发票、收据等。“若发现职业介绍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保留证据。

  2、扩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部门职能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的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但实际上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的职能与社会脱节,仅管理校内的勤工助学事务。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一)将大学生校外兼职纳入校勤工助学管理中

  学校可以有组织有针对性的与企业进行合作,将兼职信息统一由校勤工助学部门管理和发放,针对不同的工作,做出相对应的专业要求,将兼职与课程的学习以及课程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互为补充。一方面对学生培养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学生及家长对兼职安全的担忧问题。学校也可以根据企业反馈回来的问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学生的学习方向更加明确,对学生自然是会有好处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具体的规章制度,例如校外兼职的工作时间、安全管理等方面。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培养学生选择对自己的专业和未来就业更有帮助的兼职岗位。

  将学生兼职纳入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是有成功案例的。例如全球著名学府哈佛大学,校方的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建立了一个全校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主都可以在此公布其对哈佛学生的招聘广告。学生只要登陆SEO的网站或者到SEO办公室查询招聘信息。学校的数据库就是专门为学生进行服务的,工作人员会在发布信息之前做好确认信息来源的真实性等工作。通过校园官方得到的兼职工作不但在劳动权益方面比较有保障,工作内容也会尽可能的和学业相关,学生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其实,由笔者负责的“大学生兼职就业公益机构”就是类似于上述的一个机构。

  (二)高校勤工助学部门主动面向社会

  每年的毕业季,学校都会组织毕业生招聘会,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前来寻找优秀人才。与此类似,勤工助学部门同样可以定期举办兼职信息发布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更有效地兼职信息。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要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用人单位合作,一方面保证学生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证用工单位招收兼职员工的质量。

  (三)高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开展有关劳动法、劳动知识、技能培训班

  一是培训同学们学习并运用有关劳动法规;二是指导兼职学生正确处理在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辅导老师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安全注意事项、自我防护能力、意志力的培养、心理方面的辅导等方面的问题。例如,法学院成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可以主动举办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广泛宣传教育同学们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同学遇到权利受损失,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大学生的兼职就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没有明显的提出将大学生的兼职视为就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将大学生勤工助学同校外兼职归为一类,都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应当对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内容适当调整。劳动法意见颁布于改革开放之初,早已同当前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校内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提供的岗位上任职的同学,享受的是学校专项基金的保证,学生与学校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适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在校外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同学应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二)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用工单位在招收兼职学生时,必须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上报上级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帮助学生在日后出现纠纷时寻求劳动法上的保护。

  (三)将大学生兼职的工资报酬纳入《最低工资规定》。强制用人单位对兼职学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兼职学生合法的劳动权益,做到同工同酬。同时保障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文献

  1、朱岩:“在校大学生兼职法律权利保障状况”,载于《兰州大学》2008年4月。

  2、吴武平:“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引发的企业社会责任之探讨”,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第21卷第三期。

  3、郭克利:“对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载于《法学》2004年2月。

  4、米霞:“对高等院校学生兼职状况的思考”,载于《前沿》2004年第9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01月0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01月0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01月01日施行)

  8、《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03月01日施行)

  9、《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07年06月26日施行)

  10、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夏积智:《中国劳动立法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

  12、林晓云:《美国劳动雇佣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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