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中国的企业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重要,它们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模范与中流砥柱。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不言而喻的。与此同时,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也暴露出了许多难以治理又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缺乏独立性,其中包括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这一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大股东占用资金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大股东侵占资金危害的研究,从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股权结构、人员配置、独立董事、小股东自身的方面,得出防范措施,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解决途径。
【关键词】金融论文投稿,大股东,侵占资金
1.研究背景及相关定义
1.1研究背景
截至2013年4月,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1323家公司当期其他应收款合计约1600亿元,其中96家公司有大股东拖欠其他应收款的现象,总额近60亿元。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最直接的经济后果是公司的经营能力持续下滑,甚至公司被掏为空壳公司,最终被终止上市,进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大股东也随之处于唇亡齿寒的困境。
1.2相关定义
大股东是指任何拥有股本的10﹪或以上权益的人士。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大股东侵占资金指一个公司的大股东(包括大股东的附属企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侵占所控制公司资金的现象。大股东侵占资金可以分为经营性资金侵占和非经营性资金侵占。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占用资金。大股东或者其所控的其它公司在与上市公司发生了交易后,拖欠账款不还造成实际上的侵占,体现在会计账簿上,对控制股东或者其所控的其它公司的应收账款远远大于对大股东或者其所控的其它公司的应付款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和其所控的其它公司在与上市公司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的方式直接侵占或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可以利用上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其代偿债务及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资金。
2.大股东侵占资金的危害
2.1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营运资金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血液”,大股东占款抽取了上市公司的运营资金,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据万得资讯统计显示,2012年上半年,大股东欠款占应收账款比例超过50%的有6家,分别是现代投资(000900.SZ)大股东欠款比例超过80%;西飞国际(000768.SZ)欠款比例77.33%;沧州大化(600230.SH)欠款比例70.86%;上海新梅(600732.SH)欠款比例62.94%;天威视讯(002238.SZ)欠款比例57.98%;岷江水电(600131.SH)欠款比例50.13%。这些大股东通过长期拖欠货款的形式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能通过对关联交易价格的操纵来从上市公司获得利益。
2.2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遭到重创
大股东侵占的直接后果是中小股东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当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变时,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将受到极大的损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查显示,一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9.04%的投资者会选择抛售股票,19.84%的投资者会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更有95.17%的投资者将大股东占款视为是否投资股票的最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2.3证券市场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呈现出某种萎缩
虽然影响证券市场规模和市值变动的因素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大股东侵占行为的会导致的投资者信心降低损害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微观基础。这样,在国民经济总量上升的背景下,证券市场经济量占国民经济的比重逐年下降。
2.4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受到抑制
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实现筹资,这可以通过首次发行和再次融资(如配股、增发新股等)的形式来实现。但是大股东侵占造成了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受损,对于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的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不仅那些希望通过首次融资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数量和筹资金额大为减少,而且那些希望再融资的公司也因为投资者的极度不信任而被迫放弃或削减筹资计划。
3.建议及措施
3.1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
公司信息透明度不仅是资本市场有效运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影响大股东侵占资金的重要公司治理因素。信息透明度对控制权私利有着显著影响,信息透明度越差,大股东攫取的私利越多,提高信息透明度能够有效的抑制控制权私利的发生。在股权集中的模式下,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经营信息的生成与控制权,因此属于信息拥有和知情的优越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不能很好地监督和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这就为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转移公司资源和利润转移谋求私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较高的信息透明度有利于降低大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小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的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致力于提高信息透明度:
3.1.1及时、准确的披露大股东关联交易的信息
大股东为了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通常会制造信息障碍、选择信息披露的时机、增加外部投资者对其侵占行为的判断难度。上市公司应及时的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与董事大会的内容信息以及决议信息、关联交易行为的消息。大股东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和制造信息障碍故意遗漏和隐瞒重大事项,使其侵占动机和侵占行为不能被察觉。因此,监管部门应规定上市公司披露所有的大额关联交易相关的消息。另外,信息具有引导作用,所公布的消息只有是真实的,才能正确的引导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做出行为和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3.1.2增加对大股东关联投资信息披露力度
通过关联投资构建金字塔、交叉上市等复杂的股权结构,是大股东设置信息障碍的常用手段,也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惯用方式。控制层级和链条的复杂性增加了中小投资者收集与甄别信息的成本,并且有效地降低了控制链中的资源转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减少上市公司的控制链层级,将会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1.3引进媒体信息披露,发挥其监督作用
媒体披露的信息引发社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产生舆论压力并能使行政机关发现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并介入管理、监督、整治、处罚,因此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鼓励媒体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披露,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媒体中介机构对发布媒体信息的公平、公正、客观性,强化对媒体机构的执业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监督,防止和杜绝大股东与媒体合谋,切实维护好媒体的客观公正性,使其对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监督作用发挥到极致。
3.1.4强化对信息透明度的联动监管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信息透明度是公司外部信息环境、公司特质信息、公司信息传递以及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收集、整理、甄别、决策等过程的统一,因此实施系统性的信息透明度的全过程监管,可切实提高信息透明度。此外,加大对信息透明度有影响(下转第87页)(上接第85页)的每一环节的监管和控制,以提高信息的整体透明度。
3.1.5加强外部审计监督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强化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审计,并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通过文献整理可以得到:大股东侵占资金越严重的公司越没有动机聘请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另外,市场化发展程度高的地区,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更高;而存在大股东侵占现象的公司,其信息披露透明度更低。
3.2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全流通
公司的经营绩效表现的越好,大股东占款就越低,股权集中度和大股东的性质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之间是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股权的高度集中抑制了控股股东对公司资金占用的行为。
股权制衡度越低,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程度越严重,“一股独大”会造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从而“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大股东还有机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操纵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此借机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并掩盖其侵占行为,因此,必须解决“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的问题。
3.3改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和聘用来源
应从人才市场上选聘具有能力、人品正直、与大股东具有独立性的高级管理人员,尽量消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控制以及二者的合谋,以削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防止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另外,杜绝董事会与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
3.4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及独立性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显示我国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仅占37.12%,虽符合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要求,但比率远远低于国外资本市场中46.76%。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比例越高、流通股比例越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高,公司的信息质量越差,越有可能发生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
另外,独立董事的核心治理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其独立性。监管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赋予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更大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为了遏制大股东侵占资金的行为,独立董事应当监督检查董事会批准通过的违规资金侵占议案和未经董事会审议的资金侵占行为并出具专项声明,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3.5提高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水平取决于投资技巧、风险识别、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等。中小投资者应全面、持续地考察上市公司的信息,特别关注可能隐含大股东侵占资金的活动,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行为、高管的变动、大股东持股比例等信息。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信息甄别与决策能力与防范、识别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能力,鼓励中小股东在自身利益遭到侵害时,通过自身行为、向新闻媒体反映、举报、诉诸法律等举措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和各券商应该利用一切媒体,如互联网、电视、报纸,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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