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所属栏目:特许经营论文 发布日期:2010-11-09 08:17 热度:

  摘要: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招标投标法》,近十年来招标投标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鼓励竞争,完善我国建设法律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仍然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围标、串标,还有所谓的“潜规则”,建筑市场亟待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诚信体系,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的招投标行为。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挂靠
  0.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筑施工企业逐步进入建筑施工市场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整个建筑施工市场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建筑施工市场在不断增强其透明度,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的种种问题,招投标程序不合法,招标和投标单位串标或投标单位之间串标、围标,规避招标或者签订阴阳合同。在利益的驱使下,甚至连一些政府官员也参与其中,利用行政手段干扰,或直接索贿受贿,。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关乎经济,关乎社会,关乎法律等,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持续健康的竞争环境,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招标投标程序不合法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也必须如此。招投标在最初时也被认为是阳光下的工程,但是在国家计委统计的一项数据中显示,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存在的五大问题依次是:招标公告发布不符合规定,自行招标未经核准,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要求,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1】虽然现在情况貌似有了好转,但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表面上是公开招投标,实际上是暗箱操作,私下招标人已与招标代理公司串通一气,早已确定了中标人,或者某些腐败分子从中作梗,使整个招投标程序合法有序、天衣无缝。如最近查处的眉山市仁寿县蜂蜜乡土地整理项目串通投标一案中,从该项目的招投标形式看,似乎每个环节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的,如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公告、公示,从省评标专家库抽取了专家评标,相关部门派人参与了现场监督等等,招标结果看起来也是公平、公正。实际上从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人员都参与其中,丧失自身的原则和立场,使整个招投标工程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所以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监管部门要追查起来困难重重。
  1.2围标串标,屡禁不止
  围标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可定义为串标的有以下3种行为::⑴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⑵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⑶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2】围标串标直接损害的是项目业主的利益。很多情况下可以从资格审查,投标报价及检查财务资料来判定是否有串标的违法行为。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围标串标,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处罚,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坚持顶风作案。如2005年温州查处的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中标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案,涉及的7家建筑公司通过事先预谋,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其他企业分取“好处费”达1216万元。“三大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其中的原因不得不令人深思。
  1.3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依然存在
  由于建筑业门槛比较低,而建筑企业平均利润率低,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大环境下,业主方往往掌握更大的谈判主动权,小型企业因为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很难从招投标中分得一杯羹,就通过挂靠到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付给一定的管理费“狐假虎威”去承揽工程,而大型企业因为利润低,就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此外,我国现在的招标多数以投标方的最低报价为中标标准,很多工程的报价直接低于成本价。为了获取中标,投标方拼命压价,造成恶性竞争环境,严重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到人民的人身安全。比如:广东某建筑企业为了取得中国银行温州分行办公楼工程,就不惜以低于标底价20%的报价投标,在竞得该工程后,在施工中严重的偷工减料,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最后整幢楼被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这就是闻名全国的“温州腐败楼”事件。
  2.原因分析
  出现如此种种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探究其中的缘由,因此我们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还建筑市场一个透明,公开,阳光的竞争环境。
  2.1市场经济下的利益驱动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高额利润又在诱惑着,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根据串标背后的潜规则,不管是中标企业还是没中标的企业,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因此,在一些企业看来,既然串标能保证投标企业的基本“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围标串标的合法化都要经过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办理;所以很多围标串标能顺利进行和招标代理单位没有严格把关是分不开的。其实招标单位为了承揽到招标业务,对有些项目的围标是心知肚明的,甚至有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揽招标业务时攻关的对象竟是“包工头”,并帮其出谋划策,作为招标代理的单位事后还另外收到一笔可观的“手续费”,这样的违法招标能否查出来就可想而知了。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和罚款的处罚,但由于地方保护、部门或是某些人个人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仍然较轻,不触及筋骨,过后又死灰复燃,愈演愈烈。
  2.2法制环境不良,监管不力
  尽管我国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严格,但是因为涉嫌事项隐蔽性强,形式变化纷杂,手法推陈出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有遗传,又有变异,法律法规修订明显滞后于现实变化,如果没有公安、检察机关参与立案调查,行政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取证,更不易认定,风险远低于收益,客观上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只能应付报表编制、汇总、采购方式审批等日常工作,没有人员去监督管理,以致于把此方面的监督工作推给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去做,而不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又未建立内部监督机构,从而使监督缺失。国家相关部门最近才下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要求。
  2.3缺少行业的信用体系
  招投标活动本就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市场主体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应该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也是必然的。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09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3】
  
  3.结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这些程序不合法,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还招标投标一片真正纯净,阳光的天空,首先要做的是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让违法分子无漏洞可穿,同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党纪国法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要坚持关口前移,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白道德底线,明确肩负的历史责任,强化自身免疫力,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切实履行好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其次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过程监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强大宣传力及广大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有项目的竣工结(决)算审计单位将招标结果及实施情况反馈到招标管理机构的义务的机制,从增强威慑力上治理这些违法活动,一旦查到违法犯罪案件,就依法从快从重查处,把严肃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作为提升招投标监督能力、推动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最后是要完善招投标诚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和治本之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招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缺失,诚信者彰、失信者惩的机制不健全,对违法违规者难以清出市场,社会失信“成本”低。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快推进和完善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禁入机制,制订严格的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及时公布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约束机制。
  今年,是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至今,招标投标制度也已经在我国实施二十多年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效益也大幅提高,但我们还需要加大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同时逐步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国工程咨询2002(3):26-28【1】
  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2】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

文章标题:浅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jingji/jingying/5152.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