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的信用风险管理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1-07-12 08:08 热度:


  6、追究股东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执行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参考文献:
  1、朱荣恩,丁豪樑.企业信用管理[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张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陈宽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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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的信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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