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施工合同执行中的索赔

所属栏目:工商企业管理论文 发布日期:2012-12-19 09:17 热度:

  摘要:工程索赔是一项知识和技术面很广,复杂而又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要对合同中索赔事项深刻理解,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业主、监理、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各项往来性文件与相关法规,按照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的原则,及时、准确、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索赔,合同,原始资料

  一、索赔分类时限与过程

  施工许可证、图纸延期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商可以得到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免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接受技术交底,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施工的行政许可,否则承包商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申请,以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期满后的第2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导致的索赔:以收到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当天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该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工程变更的索赔:一般是指工程项目已经在施工阶段或此后进行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因此承包商应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文件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外部环境、自然环境、气候异常、地下不明物等使承包商无法作出正确计算,此类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承包商计算到索赔起算日应在双方确认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分包商原因导致第三方纠纷的索赔:由于现阶段业主直接分包各专业工程的情况非常普遍,经常出现由于分包商延误工期导致承包商违约于业主,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被影响的时间为起算日,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为结束日,向业主索赔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承包商的各种损失。如果索赔事件持续存在,28天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告每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要求和索赔证据资料,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整理索赔论证资料并累计索赔总额,做出最终索赔报告。

  二、施工索赔

  2.1 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权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如不可抗力事件、停水、电、工程量增加较大、设计功能变更、各种政府指令(如高考、大型活动等),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月工程进度表等,施工单位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2.2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只是对施工单位的所受损失的补偿。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 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此对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仔细、齐全。要有针对性,尽量采用音像资料以增加说服力。

  (1)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 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银行保函加费用;增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怕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

  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权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联单不直拉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三、结论

  综上所述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原始资料的积累:现玚的影像资料,需要上报监理的资料不能拖延且需签收纪录,各种隐蔽验收纪录,原材料上报必须及时跟进,各种会议纪要,政府下发的各种文件的收集整理等等为索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资料。还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理解,挖掘合同条款中对我方有利的方面。为索赔做好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索赔是承包商或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对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以至企业如何溶入市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姚兵主编 施工项目管理概论[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2]成虎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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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张志强.浅析工程量清单下的招投标及合同与索赔.中文科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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