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标文件的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招标文件、固定总价招标、固定单价招标
随着建筑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场不断地完善与规范,一个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工程建筑管理体系已经逐步建立起来。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已经普遍展开,如何做好招标工作,并尽量规避或转移风险,降低招标总价从而提高整个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率,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是每个建设单位必须面对的问题。其中招标文件的制定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
国内的造价工程师大多是技术人员出身,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专注于工程量地测定,定额子目的套用,却不太重视为建设单位拟订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工作,而事实上,招标文件制定和承包合同是否正确、完善常常成为工程造价能否控制的关键,是控制造价主要“杠杆”。
招标阶段——招标文件编写与合同计价原则的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招标文件制定必须把握好以下四个关键环节,即把好四个“关”:
一、“前期关”
要做好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地质勘探和工程设计,是工程的前提,也是招标的前提。地质勘察报告的深度、精度如何,设计方案的优劣及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等对工程的成功与否及招标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广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必须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和设计图纸来编写,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
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地质报告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设计变更、追加投资等的问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中标价完全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二、“制定关”
招标文件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其在起草和编写招标文件时有所疏忽,对日后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所造成的漏洞往往是无法用严格的审价来弥补的。如何编制招标文件?下面我们就来分析、研究一下在以下两种计价模式下,如何通过招标文件的编制来进行最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
1、“固定总价”招标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在招标图纸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在此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建设单位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且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签定总价闭口合同的前提:
a.完整而详尽的施工图纸;
b.明确的工期;
c.明确的报价方式及依据(采用定额计价报价法还是综合单价法)。
在采用“总价闭口”的计价模式下,如何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单位才能真正有利地控制建安成本?
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写明的几个问题:
a.招标范围:
一般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土建、安装、装饰、总体等内容”,这样可以保证含盖全部内容而不漏项。
b.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调整范围、方法: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具有较强的预算业务知识的编制人员,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知识和施工经验,以及材料与机械施工技术等综合性的科学知识,并且对工程现场、地质报告、招标图纸及当前的市场信息非常了解,但即便这样也不能保证在工程量计算时不重不漏。建设单位通常非常担心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会承担漏项、工程量计算失误等风险。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制定时采用“总价闭口”的计价模式,例如上海市某高档小区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招标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招标补充通知、相应的工程规范及工程现场,以税后综合单价形成投标总价,从而形成固定总价合同,即采用招标人提供的参考工程量清单,但不限于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施工图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对参考工程量清单的复核所导致的增减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增减项目或增减工程量投标单位应单独列项处理,形成由招标人提供参考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增减项目(或增减工程量)报价,从而形成投标单位之投标总价,以此形成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固定总价视为充分反映的承包范围为招标施工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招标补充通知、相应的工程规范、投标文件所示的各项目内容及要求,中标人亦被视为对承包范围有充分了解,任何因中标人投标报价之疏忽而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
只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所导致的费用(或追加合同价款)增减和招标人提供的暂定材料设备价格可以调整外,整个施工过程不再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形成投标总价的税后综合单价及投标总价包括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的人工、材料(含材料损耗、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施工水电费)、机械费(含机械进出场费及电梯使用费)、施工管理费(含临时设施费)、利润、开办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两次驳运费、赶工措施费、工程提前竣工奖、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代办费、特殊产品保护费、垃圾清运、社会保险、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及其他费用)、上缴的各种规费(含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税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施工措施费及为完成本工程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或加班)及费用,和各式风险。”
综上,建设单位就可以完全避免漏项、工程量计算失误等所带来的招标风险。
c.在招标文件中加上“报价书中未填上数量和价款的,该项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项目内。”,建设单位就可以避免投标单位有意和无意的疏忽,而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种,建设单位经常将某些专业工程如幕墙、门窗工程、电梯工程、外墙装饰工程、强电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等等专业技术性强、利润高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拿出来独立发包或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的时候就应全面考虑到这些专业工程。为了防止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即将此类工程单价故意报低,而抬高基础或结构部分的单价,从而保持总价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目前比较适于采用实现将上述专业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统一给出一个暂定价,这样就可以平衡所有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不但有利于评标,而且避免抬高日后的结算价。
另外在招标文件中还必须明确人工费的报价原则;甲供料配合费的计取原则和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甲方独立发包工程及甲方指定发包工程的总包配合费的计取原则和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总之,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中尽可能把所有影响报价的因素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得投标单位的报价相对客观地处于一个水平线上,一目了然,这样更加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各投标报价的对比、分析和评审,并且避免日后结算时不必要的“扯皮”和索赔。
“固定总价”招标对于建设单位最大的好处是将自己承担的两个主要风险转加在投标单位身上: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等。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投标单位自行计算。投标单位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则由投标单位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则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建设单位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投标单位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投标单位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投标单位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此外,还有其他项目费的测算上存在着很多难以测算及不可预计的情况。
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招标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反之对建设单位更有利。
另外,没有一个工程是不变的,既然存在设计变更等因素,考虑建设单位的利益,就应明确中标价中的综合单价为不变价,仅对变更项目之数量按实际完成面按实计取。
2、“固定单价”招标
在招标时根据现有的图纸计算、编制完整而详尽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时,单价按原投标单价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单价闭口合同是单价优先,而工作量不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一般在图纸不完整,或是以扩初图纸发包时;建设周期长、结构体较复杂的项目;工程中的不可确定因素较多等情况下宜采用单价闭口合同形式。
目前,建设单位大多采用此发包形式,但在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亦如总价闭口合同一样要注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及依据、单价调整办法及规则、开办费的计取范围等。在总价闭口合同中,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等),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加上类似于“除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图纸变更、工程签证及其他签证外,一律不得调整”的字句的话,单价闭口合同也能达到与总价闭口合同同样的结算效果。
但是要注意:
(1)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建设单位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2)对于主材、未计价材料(如设备)等发生变化,或分项工程类型发生变化等情况下,要单价调整或重新计算新的单价时应事先规定具体的调整、计算的规则和方法。
(3)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4)现在的承包商由于建筑时常竞争激烈,中标价普遍较低,常常以“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方式谋求较高的利润,而在投标报价时采用“提高单价、减少工程量”的方法来压低总造价,所以建设单位在评标时应把重点放在比较分项工程单价,注意承包商有否漏项。
(5)一些承包商争抢定单全然无视市场风险,“恶意竞标”,采取多次下浮,下浮率低至8%(土建、安装工程),一旦中标后,为了不致亏损,遂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追加各种费用或偷工减料或更低价分包转包,给工程质量埋下更加严重的隐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设单位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合理的下浮率范围(一般为4%-5%)。
总的来讲,如果条件(技术与时间两个方面)许可,应尽可能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如以详细确定的图纸或工程量清单或施工预算来确定的合同总价)来招标。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某些招标时无法详细确定招标范围的或细部设计上未完成的或预先知晓日后会有较大变更的项目)为了确保施工项目的预定进度目标,也可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模式进行招标。
在此要着重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模式招标,都必须提请各位建设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招标前完善设计图纸,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后的设计变更;
2、事先考察工程所用原料的供货情况;
3、事先考察当地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物价变化;
4、预测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定额计算规则的变化;
5、事先做好准确的地质勘测;
6、对本工程做出详细而较精确的标底;
7、考察投标单位的各方面的情况;
8、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地规定合同价款的可调条件(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况)及相应的调整方法;
9、 严格签证管理;
10、 严格合同管理。
三、“评标关”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最低价中标,并不是谁的报价最低,谁就中标,而且“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来决定谁是真正的最低价。根据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明确规定,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建设单位来说,要对投标文件响应性进行审查,对各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
评标包括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显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低于市场价格又无合理可信理由;投标报价是否出现投标报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以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只有通过科学、严谨的评标,才能最有利的控制工程造价,最大可能性地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四、“合同关”
目前,我国的造价控制中的合同管理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我国的工程合同管理因为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发展缓慢。近年来,建设部对规范合同的指定有所重视,于2000年在参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修订了原来的合同范本,发布了现在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这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规范合同条款,而且对缺乏合同管理经验的某些建设单位也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规范合同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外的合同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不仅有土木工程合同条件,还有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英国、美国等国都各自有一套较完整的规范合同如JCT、AIA等。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现代的建筑与以往的建筑已有很大的差别,建筑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如何通过合同对新的弱电系统和建筑智能管理系统的质量以及完成内容进行约束,对我国的合同管理来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建设单位要掌握合同管理的有关方法,通过明确双方责任、制定付款方式、加强签证管理、明确结算方式等合同条款,合理合法地争取工程实际付款的减少和工程款风险的降低。比如采用节点付款方式,使施工进度与工程款的实际给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于推进工期和减少投资资金地占用十分有利。
从目前来看,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水平还很不够。我国在加入WTO后,国外咨询公司和外资进入我国,我国的开发商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技巧和实践已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竞争激烈的市场给所有企业一个公平的环境,如何顺应市场,把握好市场的脉搏,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诚愿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能够顺利地迈好招标这关键的一步,在造价控制领域中不断地探索与追求,并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成虎著《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使用大全》
戚安邦著《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
黄如宝著《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